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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45574632-7-2019-0018
  • 分       类: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19-02-14
  • 名       称:
    外汇知识问答(三)货物贸易
  • 文       号:
外汇知识问答(三)货物贸易

 

问:我公司为一家中资企业,不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主要业务是提供国内及国际货物运输服务,在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时,运输船需在境外港口补充燃料油,因此需向境外支付燃油费。到银行办理相关付汇业务时,银行告知我公司非名录内企业,无法对外付汇。请问我公司能否支付相关费用?我公司不具备对外贸易经营权,能否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如果可以,如何办理?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不在名录的企业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同时,根据国际收支申报相关规定,运输工具在港口消费货物支出(包括运输工具在境外购买的货物,如燃料等),应当申报在货物贸易项下。因此,你公司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后,可以对外支付燃油费。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对于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因行业或经营特殊性存在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客观需要的,应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登记时提交《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证明确有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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