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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45574632-7-2018-0068
  • 分       类: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18-11-30
  • 名       称:
    外汇知识问答(一)货物贸易
  • 文       号:
外汇知识问答(一)货物贸易

问:我公司对外贸易业务,需收取货款,需要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吗?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不在名录的企业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携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登记时公司需持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多证合一企业免提供);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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