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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45574632-7-2018-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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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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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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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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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知识问答(二)货物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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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外汇知识问答(二)货物贸易
问:我公司已在外汇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现公司法人变更,需要到外汇局办理变更吗?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录、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变更时需提交申请材料:
(1)对于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和经营范围的,需提交:
a.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变更(注销)申请书》;
b.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书》、或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2)对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交:
a.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变更(注销)申请书》;
b.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书》、或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c.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3)对于变更联系方式的,需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变更(注销)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