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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以外汇账户内资金一次性购买外币旅行支票在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应如何办理?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以外汇账户内资金购买外币旅行支票的,一次性购买外币旅行支票在等值 5 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材料办理。 2021-06-08/tianjin/2021/0608/16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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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银行代售的外币旅行支票能否用于货物贸易项下对外支付?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九十条规定,银行及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代售的外币旅行支票原则上应限于境外旅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留学等服务贸易项下的对外支付,不得用于货物贸易项下或资本项下的对外支付。 2021-06-07/tianjin/2021/0607/16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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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能否办理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外币现钞提取?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八十六条规定,个人出境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地区),确有需要提取超过等值 1 万美元以上外币现钞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2021-03-15/tianjin/2021/0315/16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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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汇局开具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的有效期是多长?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八十六条规定外汇局开具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有效,不可重复使用。 2021-03-16/tianjin/2021/0316/16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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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什么是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 答: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八十三条规定,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是指驻外机构用汇、出国用汇、留学生用汇、外国专家用汇、国际组织会费用汇、救助与捐赠用汇、对外宣传用汇、股金与基金用汇、援外用汇、境外朝觐用汇及部门预算中确定的其他用汇项目。 2021-03-11/tianjin/2021/0311/16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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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如何办理当日累计等值 1 万美元以下(含)的外币现钞提取?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八十六条规定,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 1 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2021-03-12/tianjin/2021/0312/16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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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机构能否以人民币现钞购汇购买外币旅行支票?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九十一条规定,境内机构、驻华机构申请购买外币旅行支票,应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以及其他明确规定可用于经常项目支出的外汇账户内资金购买,或用人民币账户内资金购汇后购买,不得以外币现钞或人民币现钞购汇购买外币旅行支票。 2021-06-11/tianjin/2021/0611/16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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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旅行支票可以直接存入个人外汇账户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九十二条规定,旅行支票可以直接存入个人外汇账户,视同存入外币现钞业务。 2021-06-16/tianjin/2021/0616/16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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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办理市场采购贸易项下结汇,是否需要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个人办理市场采购贸易项下结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2020-07-15/tianjin/2020/0715/14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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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是否可以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需要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 2020-07-16/tianjin/2020/0716/14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