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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00013319-6-2018-0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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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其他 外匯綜合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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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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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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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進一步推進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有關政策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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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2018年1月2日,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正式印發《進一步推進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津匯發〔2018〕1號)。有關政策問答如下:
一、貨物貿易外匯收支項下是否允許使用電子單證辦理?
答:根據《貨物貿易外匯收支電子單證審核指引》(匯發〔2016〕25號)的規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銀行在遵守現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規定和落實“展業三原則”的條件下,為符合條件的企業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時,可以審核其電子單證,滿足銀行和境內機構辦理外匯業務的電子化需求。
二、貨物貿易外匯收支項下允許使用的電子單證主要有哪些類型?
答:電子單證是指企業提供的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規定,且被銀行認可並可以留存的電子形式的合同、發票、報關單、運輸單據等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其形式包括系統自動生成的電子單證、紙質單證電子掃描件等。
三、銀行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電子單證審核業務需要哪些條件?
答:註冊且營業場所均在試驗區內銀行可自主審慎選擇區內企業,為其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時審核電子單證,具體條件如下:
經辦銀行應具有完善的風險防範內控制度,具備接收、儲存電子單證的技術平台或手段,且相關技術能夠保證傳輸、儲存電子單證的完整性、安全性。如經辦銀行某年度執行外匯管理規定年度考核為B-及以下,自收到考核結果之日起三年之內不得再為新客戶以審核電子單證方式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經辦銀行未直接參与考核的,應以其上一級參與考核分行的考核等級為準。
四、企業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電子單證審核業務需要哪些條件?
答:區內企業申請以電子單證方式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需具備下列條件:
在經辦銀行辦理外匯收支的合規性和信用記錄良好;保證提交電子單證的真實、合法、完整,並具備發送、儲存電子單證的技術條件;滿足銀行出於風險管控要求的其他條件。
區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為B類C類的企業,自被降級之日起,停止以電子單證方式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直至恢複為A類。
五、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等對外支付單筆等值多少金額以上的,需要按規定提交稅務備案表?
答: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等對外支付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萬美元)的,需要按規定提交稅務備案表。
六、備案人可通過哪些方法獲取《備案表》?
答:在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窗口領取;從主管國稅機關官方網站下載。
七、服務貿易等項目有哪些事項需要進行稅務備案?
答: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萬美元)下列外匯資金,均應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稅務備案,主管稅務機關僅為地稅機關的,應向所在地同級國稅機關備案:
1.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包括運輸、旅遊、通信、建築安裝及勞務承包、保險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和資訊服務、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體育文化和娛樂服務,其他商業服務、政府服務等服務貿易收入。
2.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工作報酬,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潤、直接債務利息、擔保費以及非資本轉移的捐贈、賠償、稅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經常轉移收入。
3.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融資租賃租金、不動產的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所得以及外國投資者其他合法所得。
4.外國投資者以境內直接投資合法所得在境內再投資單筆5萬美元以上的,應按照規定進行稅務備案。
八、個人如何辦理結售匯手續?
答:《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3號)規定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
九、境內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結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應如何辦理?
答:境內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結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如捐贈需提供經公證的捐贈協議或合同,且捐贈需符合國家規定;遺產繼承收入須提供遺產繼承法律文書或公證書;職工報酬需提供僱傭合同及收入證明等等。具體可參照《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3號)
十、境內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購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應如何辦理?
答:境內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購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十一、境外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結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應如何辦理?
答:境外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結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如房租類支出需提供房屋管理部門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發票或支付通知;生活消費類支出需提供合同或發票;就醫、學習等支出,需提供境內醫院(學校)收費證明等等。且上述結匯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應將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直接劃轉至交易對方的境內人民幣賬戶。
十二、《實施細則》允許辦理融資租賃境內收取外幣租金業務的主體範圍是什麼?
答:註冊在天津自貿試驗區內的融資租賃類公司,即金融租賃公司、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及中資融資租賃公司。
十三、天津自貿試驗區內融資租賃類公司開展融資租賃境內收取外幣租金業務應滿足什麼條件?
答:區內融資租賃類公司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如用以購買租賃物的資金50%以上來源於自身國內外匯貸款或外幣外債,就可以在境內以外幣形式收取租金。
十四、承租人應憑哪些材料到銀行辦理對出租人的租金購付匯手續?
答:承租人憑出租人出具的支付外幣租金通知書、能夠證明“用以購買租賃物的資金50%以上來源於自身國內外匯貸款或外幣外債”的證明檔案等,到銀行辦理租金購付匯手續。
十五、天津自貿試驗區內融資租賃類公司收取的外幣租金應劃入什麼賬戶?
答:區內融資租賃類公司收取的外幣租金收入,可以進入自身按規定在銀行開立的其他資本項目專用賬戶。
十六、天津自貿試驗區內企業開展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的條件與區外企業有何種區別?
答:區內企業如開展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須滿足其境內成員企業(含主辦企業)上年度本外幣國際收支規模合計超過5000 萬美元。
十七、天津自貿試驗區內非銀行金融機構是否可以備案開展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試點業務?
答:具備一定特徵,且符合條件的區內金融租賃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可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5〕36 號)備案開展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試點。特徵包括但不限於:此類機構與跨國公司外匯管理集中運營管理的緊密度,是否有利於切實支援實體經濟發展,是否有利於支援本企業集團的主營業務,是否有利於防範金融風險等。
十八、銀行為自貿試驗區相關業務提供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服務,應滿足什麼條件?
答:銀行應具備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業務資格;對衍生產品的具體範圍和管理應符合現行外匯管理規定,納入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通過FT賬戶辦理的除外),並按現行規定向外匯局報送相關數據。
十九、對境外機構開展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服務應滿足什麼條件?
答:一方面,對境外機構提供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服務的銀行應為註冊且營業場所在區內、具備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業務資格的銀行;另一方面,對於境外機構按規定可開展即期結售匯交易的,銀行方可為其辦理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交易。
二十、允許註冊且營業場所均在區內的銀行為境外機構辦理其境內外匯賬戶(外匯NRA 賬戶)結匯業務後,銀行應如何操作?
答:銀行應按照不落地結匯方式辦理外匯NRA 賬戶結匯,具體要求如下:
1.銀行應通過銀行內部賬戶辦理結匯及支付,結匯及支付時可不審單。
2.外匯資金原則上不落地結匯後2 個工作日內劃入收款銀行賬戶,收款銀行按規定審核收款方提供的經常項目或資本項目單證後辦理資金入賬。
3.如收款銀行審核後認為資金不合規無法入賬或發生交易撤銷引起退匯的,無論經常、資本項下交易,該筆人民幣資金原路退回結匯銀行,結匯銀行應在收到款項當天通過不落地購匯後原路退回外匯NRA 賬戶。
4.退回過程中發生的貨幣轉換損失或收益由境外機構(或境外機構與其交易對手協商)承擔。
5.根據《銀行結售匯統計制度》(匯發〔2006〕42 號印發),非居民機構辦理結匯按照人民幣資金用途確定統計項目的具體歸屬。
銀行為境外機構辦理其外匯NRA 賬戶結匯過程中發現其存在異常或涉嫌違規情況的,應及時報告外匯局。
二十一、自貿試驗區內主體違規怎麼處理?
答:外匯局依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試驗區內主體的違規行為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