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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18-0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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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其他 外汇综合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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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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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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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进一步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有关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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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2018年1月2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正式印发《进一步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津汇发〔2018〕1号)。有关政策问答如下:
一、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项下是否允许使用电子单证办理?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指引》(汇发〔2016〕25号)的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银行在遵守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和落实“展业三原则”的条件下,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可以审核其电子单证,满足银行和境内机构办理外汇业务的电子化需求。
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项下允许使用的电子单证主要有哪些类型?
答:电子单证是指企业提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银行认可并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合同、发票、报关单、运输单据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电子扫描件等。
三、银行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业务需要哪些条件?
答: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试验区内银行可自主审慎选择区内企业,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审核电子单证,具体条件如下:
经办银行应具有完善的风险防范内控制度,具备接收、储存电子单证的技术平台或手段,且相关技术能够保证传输、储存电子单证的完整性、安全性。如经办银行某年度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为B-及以下,自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三年之内不得再为新客户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经办银行未直接参与考核的,应以其上一级参与考核分行的考核等级为准。
四、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业务需要哪些条件?
答:区内企业申请以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具备下列条件:
在经办银行办理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和信用记录良好;保证提交电子单证的真实、合法、完整,并具备发送、储存电子单证的技术条件;满足银行出于风险管控要求的其他条件。
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类C类的企业,自被降级之日起,停止以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直至恢复为A类。
五、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等对外支付单笔等值多少金额以上的,需要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
答: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等对外支付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的,需要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
六、备案人可通过哪些方法获取《备案表》?
答: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从主管国税机关官方网站下载。
七、服务贸易等项目有哪些事项需要进行税务备案?
答: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列外汇资金,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4.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八、个人如何办理结售汇手续?
答:《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规定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九、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应如何办理?
答: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如捐赠需提供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且捐赠需符合国家规定;遗产继承收入须提供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职工报酬需提供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等等。具体可参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十、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应如何办理?
答: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十一、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应如何办理?
答: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如房租类支出需提供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生活消费类支出需提供合同或发票;就医、学习等支出,需提供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等等。且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十二、《实施细则》允许办理融资租赁境内收取外币租金业务的主体范围是什么?
答:注册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内的融资租赁类公司,即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
十三、天津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融资租赁境内收取外币租金业务应满足什么条件?
答: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如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就可以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十四、承租人应凭哪些材料到银行办理对出租人的租金购付汇手续?
答:承租人凭出租人出具的支付外币租金通知书、能够证明“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的证明文件等,到银行办理租金购付汇手续。
十五、天津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应划入什么账户?
答: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可以进入自身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的其他资本项目专用账户。
十六、天津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条件与区外企业有何种区别?
答:区内企业如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须满足其境内成员企业(含主办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超过5000 万美元。
十七、天津自贸试验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否可以备案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业务?
答:具备一定特征,且符合条件的区内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 号)备案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此类机构与跨国公司外汇管理集中运营管理的紧密度,是否有利于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是否有利于支持本企业集团的主营业务,是否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等。
十八、银行为自贸试验区相关业务提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应满足什么条件?
答:银行应具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对衍生产品的具体范围和管理应符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通过FT账户办理的除外),并按现行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
十九、对境外机构开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应满足什么条件?
答:一方面,对境外机构提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的银行应为注册且营业场所在区内、具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的银行;另一方面,对于境外机构按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银行方可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二十、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外汇NRA 账户)结汇业务后,银行应如何操作?
答:银行应按照不落地结汇方式办理外汇NRA 账户结汇,具体要求如下:
1.银行应通过银行内部账户办理结汇及支付,结汇及支付时可不审单。
2.外汇资金原则上不落地结汇后2 个工作日内划入收款银行账户,收款银行按规定审核收款方提供的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单证后办理资金入账。
3.如收款银行审核后认为资金不合规无法入账或发生交易撤销引起退汇的,无论经常、资本项下交易,该笔人民币资金原路退回结汇银行,结汇银行应在收到款项当天通过不落地购汇后原路退回外汇NRA 账户。
4.退回过程中发生的货币转换损失或收益由境外机构(或境外机构与其交易对手协商)承担。
5.根据《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06〕42 号印发),非居民机构办理结汇按照人民币资金用途确定统计项目的具体归属。
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外汇NRA 账户结汇过程中发现其存在异常或涉嫌违规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外汇局。
二十一、自贸试验区内主体违规怎么处理?
答:外汇局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试验区内主体的违规行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