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簡體中文繁體中文用戶登錄 設為首頁加入收藏
  • 索  引  號:
    00013319-6-2017-00165
  • 分       類:
    國際收支統計與結售匯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其他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發布日期:
    2017-08-22
  • 名       稱: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提示
  • 文       號: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提示

1.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貨物進出口如何申報

1)一般原則

若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發生貨物資金收付,且貨物進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應根據貨物進出我國一線關境時的交易性質進行申報。通常情況下應申報在“121030-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保稅監管場所進出境物流貨物”項下。

2)貨物進出二線關境引起的涉外收付款的申報

貨物進出二線關境是指貨物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與境內區域外的二線流轉環節。如居民買入非居民擁有的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內貨物,並將貨物運至境內區外,雖然該居民在貨物從區內至區外報關時申報的貿易方式為一般貿易等,但該筆向非居民支付的貨款仍應申報在“121030-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保稅監管場所進出境物流貨物”項下。

2.對交通工具的維修服務如何申報?

《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指引(2016年版)》中規定,為簡化申報原則,“222-運輸服務”項下不再申報維修類費用的收支。船舶、飛機和其他運輸設備的維護和維修申報在“230000-別處未涵蓋的維護和維修服務”項下,鐵路、海港和機場等基礎設施的維修則屬於建設項目,申報在“224-建設”相應項下。其他有明確歸屬的維修服務申報原則不變。

 

 


分享到:
【列印】 【關閉】

法律聲明 | 聯繫我們 | 設為首頁 | 加入收藏

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主辦 著作權所有 授權轉載 最佳解析度:1280*768

網站標識碼bm74010001 京ICP備06017241號 京公網安備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