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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17-0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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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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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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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7-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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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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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提示
1.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进出口如何申报?
(1)一般原则
若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货物资金收付,且货物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应根据货物进出我国一线关境时的交易性质进行申报。通常情况下应申报在“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
(2)货物进出二线关境引起的涉外收付款的申报
货物进出二线关境是指货物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域外的二线流转环节。如居民买入非居民拥有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货物,并将货物运至境内区外,虽然该居民在货物从区内至区外报关时申报的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等,但该笔向非居民支付的货款仍应申报在“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
2.对交通工具的维修服务如何申报?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中规定,为简化申报原则,“222-运输服务”项下不再申报维修类费用的收支。船舶、飞机和其他运输设备的维护和维修申报在“230000-别处未涵盖的维护和维修服务”项下,铁路、海港和机场等基础设施的维修则属于建设项目,申报在“224-建设”相应项下。其他有明确归属的维修服务申报原则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