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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新聞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3-00018
  • 分       類:
    國際收支統計與結售匯管理  新聞報道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3-10-23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簡化進口預付貨款項下的售付匯審核手續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簡化進口預付貨款項下的售付匯審核手續

  為適應我國對外貿易發展形勢,增強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推動貿易便利化,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於簡化預付貨款項下售付匯審核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進口預付貨款項下的售付匯管理政策進行了調整。

  預付貨款是國際貿易中一種常用的結算方式。成套設備進口一般要求進口方預付一定比例的定金,一些跨國公司母子公司和關聯公司間的進口以及一些臨時、應急性的採購也往往需要預付部分定金。近年來國內很多企業在日常國際結算中都採用了這一方式。而根據外匯管理規定,對等值3萬美元以上的預付貨款,企業必須出具由外方銀行開立的保函,憑進口合同等憑證辦理對外支付。這一規定的出發點是為了防範風險,但隨著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企業反映,3萬美元的限額偏低,限制了結算方式的選擇,增加了成本,而且對跨國公司母子公司、關聯公司間預付貨款的售付匯管理應有別於一般的預付貨款。本著推進貿易便利化、方便企業、改進服務的原則,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預付貨款項下的售付匯審核手續進行了簡化。
 
  第一,預付貨款項下的購付匯,需憑保函辦理的限額從等值3萬美元提高到等值20萬美元。企業辦理預付貨款項下購付匯時,預付貨款金額在等值20萬美元(含20萬美元)以下的,可不出具保函,憑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及形式發票等相關單證直接到銀行辦理。預付貨款金額在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仍須出具預付貨款保函,並憑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及形式發票等相關單證到銀行辦理購付匯手續。

  第二,跨國公司母子公司或關聯公司間預付貨款項下的購付匯,不再需要提供保函。境內外商投資企業以預付貨款方式向其境外總(母)公司或境外關聯公司支付進口貨款,以及境內中資集團公司以預付貨款方式向其境外關聯公司支付進口貨款時,可不出具預付貨款保函,憑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形式發票、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或商務管理部門核發的海外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其他關聯公司證明)等單證,直接到銀行辦理購付匯手續。

  此外,企業辦理進料加工貿易項下購付匯時,因進口料件集中報關暫時無法提供進口報關單而影響進口付匯的,企業可以持規定的憑證向所在地外匯局備案,憑外匯局核發的《進口付匯備案表》及規定的購付匯憑證,到銀行辦理購付匯手續,並按規定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

  《通知》要求,銀行為企業辦理預付貨款項下售付匯時,應當按照規定嚴格審核相關單證。鑒於預付貨款結算方式具有一定的潛在風險,此次政策調整不適用於在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之外和在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進口單位名單上的進口企業。



附件1: 關於簡化預付貨款項下售付匯審核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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