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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新闻
  • 索  引  号:
    000014453-2003-00018
  • 分       类: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新闻报道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03-10-23
  • 名       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简化进口预付货款项下的售付汇审核手续
  • 文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简化进口预付货款项下的售付汇审核手续

  为适应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形势,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推动贸易便利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简化预付货款项下售付汇审核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进口预付货款项下的售付汇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

  预付货款是国际贸易中一种常用的结算方式。成套设备进口一般要求进口方预付一定比例的定金,一些跨国公司母子公司和关联公司间的进口以及一些临时、应急性的采购也往往需要预付部分定金。近年来国内很多企业在日常国际结算中都采用了这一方式。而根据外汇管理规定,对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预付货款,企业必须出具由外方银行开立的保函,凭进口合同等凭证办理对外支付。这一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了防范风险,但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企业反映,3万美元的限额偏低,限制了结算方式的选择,增加了成本,而且对跨国公司母子公司、关联公司间预付货款的售付汇管理应有别于一般的预付货款。本着推进贸易便利化、方便企业、改进服务的原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预付货款项下的售付汇审核手续进行了简化。
 
  第一,预付货款项下的购付汇,需凭保函办理的限额从等值3万美元提高到等值20万美元。企业办理预付货款项下购付汇时,预付货款金额在等值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下的,可不出具保函,凭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及形式发票等相关单证直接到银行办理。预付货款金额在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仍须出具预付货款保函,并凭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及形式发票等相关单证到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第二,跨国公司母子公司或关联公司间预付货款项下的购付汇,不再需要提供保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预付货款方式向其境外总(母)公司或境外关联公司支付进口货款,以及境内中资集团公司以预付货款方式向其境外关联公司支付进口货款时,可不出具预付货款保函,凭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形式发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商务管理部门核发的海外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其他关联公司证明)等单证,直接到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此外,企业办理进料加工贸易项下购付汇时,因进口料件集中报关暂时无法提供进口报关单而影响进口付汇的,企业可以持规定的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凭外汇局核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及规定的购付汇凭证,到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并按规定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通知》要求,银行为企业办理预付货款项下售付汇时,应当按照规定严格审核相关单证。鉴于预付货款结算方式具有一定的潜在风险,此次政策调整不适用于在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之外和在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进口单位名单上的进口企业。



附件1: 关于简化预付货款项下售付汇审核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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