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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新聞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2-00024
  • 分       類:
    國際收支統計與結售匯管理  新聞報道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2-06-28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新聞發言人就改革外商投資項下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答記者問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新聞發言人就改革外商投資項下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答記者問

  問:據悉,國家外匯管理局最近發布了《關於改革外商投資項下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外商投資項下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改革。請問,為什麼要進行這一改革?

  答:外商投資項下資本金結匯管理是我國資本項目外匯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根據原來的規定,外商投資項下以外匯投入的資本金,存入資本金帳戶後,如要轉換成人民幣用於境內投資項目的正常開支,應當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外匯局申請,憑外匯局核准件到銀行辦理結匯手續。這種逐筆審批的管理方式,雖然有利於對企業結匯行為的審核,但影響了外商投資企業的辦事效率,也不利於外匯局提高監管效率,已不適應形勢的發展。

  去年8月,我們推出了外商投資項下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改革試點,將外商投資項下資本金結匯業務,授權符合條件的外匯指定銀行直接審核辦理。此後,陸續批准上海、廣東、浙江等20個省市進行試點, 200多家銀行獲得授權。企業和銀行普遍反映良好,具備了向全國推廣的條件。因此,我們決定在前期試點的基礎上發布《通知》,正式向全國推廣。

  問:您能介紹一下這次改革的具體內容嗎?

  答:這次出台的改革措施,重點是調整外商投資項下外匯資本金結匯的管理方式,將原由外匯局逐筆審批辦理的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業務,授權符合條件的外匯指定銀行直接予以審核辦理,企業辦理資本金結匯需提供的材料、審核原則等均保持不變。

  具體來說,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辦理資本金結匯業務時,應持書面申請、營業執照和外匯登記證、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用途的支付證明(如工資名冊、購貨合同等)等材料向授權銀行申請,授權銀行審核後為企業辦理結匯手續。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外商投資項下外匯資本金,是指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帳戶內的外匯資金。資本金帳戶以外的其他資本項下外匯資金結匯,仍須經外匯局核准。

  問:這一改革措施,對外商投資企業和銀行都有什麼影響?

  答:對外商投資企業來說,結匯管理方式的改革,簡化了審批程序,節約了企業辦理資本金結匯時間,便利了企業資金運作,提高了辦事效率。以前,企業辦理一筆結匯必須先到外匯局辦理核准件,然後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中間要經曆多個環節,最快也得23天才能辦妥,改革後,企業投資款一到帳,可以直接到銀行櫃檯,經銀行審核符合結匯條件,即可辦理結匯手續。

  同時,在資本金結匯授權過程中,通過對銀行內控制度的檢查和違規的查處,也有利於促進銀行的內部管理,增強銀行的守法意識。

  問:外匯局將資本金結匯審核授權給銀行後,簡化了企業的辦事手續,但是否會削弱國家對資本金結匯的監管?外匯局會相應採取哪些措施?

  答:外匯局將資本金結匯審核授權給銀行,並不是放棄或者削弱監管,而是在便利外商投資企業的同時,轉變監管重點,從直接審批轉變為通過銀行進行間接、事後的監管,便於集中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率。

  為確保此項改革的順利實施,《通知》對銀行提出了若干要求:

  首先,銀行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向外匯局提出授權申請。如銀行應具備經營結售匯業務資格且近三年資本項目結售匯業務無重大違規紀錄;具有完善的內控制度等。外匯局審核後,對符合條件的銀行,予以授權。

  其次,要求被授權銀行嚴格履行審核、統計監測和報備的責任。銀行應按照外匯管理有關規定進行審核,並按時向外匯局報送統計數據。已與外匯局聯網的銀行,業務結束的下一工作日要向外匯局傳輸原始交易數據。尚未聯網的,要按月報送有關統計報表。另外銀行在辦理業務中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向外匯局報告。

  最後,外匯局將加強對授權銀行的現場和非現場檢查,對違反規定的銀行進行處罰,直至取消其授權資格。這樣,外匯局通過集中監管銀行,既可以全面掌握企業資本金結匯情況,又能及時監管銀行資本金結匯業務的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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