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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应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备案,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包括跨国公司基本情况,业务需求;主办企业基本情况,参与企业名单、股权结构;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的授权书等。选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还需列表说明参与的境内外成员企业名单,包括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等。 (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加盖主办企业公章的主办企业及境内成员企业营业执照;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金融机构需提供);境外成员企业只需提供注册证明。 (三)企业与开户银行联合制定的业务模式、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组织架构、系统建设、风险控制措施、数据监测方式以及技术服务保障方案等;经签署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办理确认书》;选择2家以上(含)开户银行的,应明确外债、对外放款集中额度在各家开户银行的具体分配。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016-02-02/hebei/2016/0202/6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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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10%比例范围内结售汇,相关头寸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首先,银行为客户办理该款规定的业务,应当先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必要的技术手段等,确保业务符合该款要求,不超过规定比例。 其次,该款规定的“10%比例范围”是总量规模控制要求,不重复计算作为基数的存款余额。新增存款余额可计入该规模。 再次,该款规定的“结售汇”主要是指结汇,购汇资金来源限于该账户之前结汇资金,但结汇和购汇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范围。相关结汇资金不得用于境内,通过开立国际资金主账户子账户等方式封闭运作。银行办理此项业务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以及实需原则等审核交易真实性。 最后,该款规定的结售汇业务应当严格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使用境内外汇市场价格。 2015-12-29/hebei/2015/1229/5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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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额度内境内运用”。此条政策目的主要是优化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功能,为提高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收益率、吸引跨国公司设立资金结算中心等创造条件。银行在使用该项资金时,应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必要的技术手段等措施,确保业务符合该款要求,资金运用不超过规定的比例范围。有关资金境内运用的途径、模式等,应当符合现行外汇管理等规定。不进行境内运用的该账户资金由银行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存放境外等方式进行必要隔离,做到分账核算、内外有别、专项报告(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余额为零的,不适用上述要求)。 2015-12-29/hebei/2015/1229/5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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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应为近三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B(含)类及以上的银行。主办企业原则上选择不超过3家境内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作为办理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依据本规定对相关账户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 开户银行办理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后考核等次为B(不含)以下的(考核等次为C的除外),可以继续办理原有相应业务。 2016-02-02/hebei/2016/0202/6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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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发布实施后,新申请参加试点企业的外债额度备案依据是36号文。对于36号文发布前,已经按照当时文件要求备案外债规模的,企业可不另行申请更改;企业申请更改的,外汇局按照36号文备案。 2015-12-11/hebei/2015/1211/5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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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015-12-29/hebei/2015/1229/5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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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2015-12-29/hebei/2015/1229/5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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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在2015年银行专项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境内杜某某、康某等23人通过网上银行渠道在某银行承德分行及其某银行双滦支行办理购汇及付汇业务23笔,金额123.05万澳大利亚元,折114.95万美元,收款人均为澳大利亚某公司。经调查得知,上述23人均为赵某某的亲戚朋友,其购付汇行为均为赵某某授意。2014年9月23-24日,赵某某将家庭积蓄及借款分别汇至她组织的23人的银行账户中,每人每笔均为294000元人民币。并向他们提供了境外收款人的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和汇款路径。同日或隔日,这23人以境外旅游的名义在网上办理了购付汇23笔,合计123.05万澳大利亚元,折114.95万美元,境外收款人均为澳大利亚某公司。其中,每人每笔均为53500澳大利亚元,折49977.42美元,均接近个人购付汇年度限额50000美元。 二、定性和处罚 赵某某组织多人采取分拆方式逃避限额监管,将居民境内资产转移境外,其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第一条“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二)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对赵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2016-06-14/hebei/2016/0614/6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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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XDY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张家口外商独资企业, 1993年 4月 9日 成立,经营范围主要为房地产开发、建筑装潢、装修等,公司注册资本金241万美元。该公司2008年股权转让、2009年增资、2011年变更经营范围、2012年增资均未按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二、定性和处罚 XDY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资函字〔1996〕187号)第八条“企业办理外汇登记证后,有变更名称、地址、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发生转让、增资、合并等情况,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及时将有关材料送外汇局备案,并申请更换外汇登记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的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 2016-06-28/hebei/2016/0628/6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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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托管金融机构开立的用于托管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的收支范围为:与外汇资本金账户、外汇经营账户、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其他外汇资金运用账户划转外汇资金,买卖外汇金融资产收支和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外汇收支。 其他外汇资金运用账户的收支范围为:与用于托管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划转外汇资金,买卖外汇金融资产收支和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外汇收支。 2016-06-28/hebei/2016/0628/6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