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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21891-5-2015-00297
  • 分       类:
    各类社会公众  资本项目管理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15-12-29
  • 名       称:
    外汇知识问答:如何理解36号文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 文       号:
外汇知识问答:如何理解36号文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额度内境内运用”。此条政策目的主要是优化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功能,为提高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收益率、吸引跨国公司设立资金结算中心等创造条件。银行在使用该项资金时,应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必要的技术手段等措施,确保业务符合该款要求,资金运用不超过规定的比例范围。有关资金境内运用的途径、模式等,应当符合现行外汇管理等规定。不进行境内运用的该账户资金由银行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存放境外等方式进行必要隔离,做到分账核算、内外有别、专项报告(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余额为零的,不适用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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