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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21891-5-2016-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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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外汇检查与法律适用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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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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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6-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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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违规案例:赵某某组织个人分拆购付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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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一、案情简介
在2015年银行专项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境内杜某某、康某等23人通过网上银行渠道在某银行承德分行及其某银行双滦支行办理购汇及付汇业务23笔,金额123.05万澳大利亚元,折114.95万美元,收款人均为澳大利亚某公司。经调查得知,上述23人均为赵某某的亲戚朋友,其购付汇行为均为赵某某授意。2014年9月23-24日,赵某某将家庭积蓄及借款分别汇至她组织的23人的银行账户中,每人每笔均为294000元人民币。并向他们提供了境外收款人的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和汇款路径。同日或隔日,这23人以境外旅游的名义在网上办理了购付汇23笔,合计123.05万澳大利亚元,折114.95万美元,境外收款人均为澳大利亚某公司。其中,每人每笔均为53500澳大利亚元,折49977.42美元,均接近个人购付汇年度限额50000美元。
二、定性和处罚
赵某某组织多人采取分拆方式逃避限额监管,将居民境内资产转移境外,其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第一条“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二)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对赵某某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