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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引导外商投资资金在境内合理有序流动,维护和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和外债登记的管理政策。 2003年以来,我国资本项目结汇增长较快,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和外债结汇增长显著。在2003年进行的外汇指定银行收汇、结汇业务专项检查中,国家外汇管理局发现了一些违规行为和异常情况,表明某些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资金基于套利动机可能通过资本项目渠道流入境内。主要表现为:部分企业资本项目结汇规模明显超出其正常经营所需,结汇资金的使用超出了其正常的经营范围;部分外汇指定银行违规为企业办理资本项目超限额入账和结汇、擅自为企业开立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等。 针对上述情况,《通知》对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措施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和落实。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实行“支付结汇制度”,完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支付结汇制度是指企业申请办理资本金和外债结汇应基于真实的交易需求,除用于本企业开支的小额结汇外,对于大额结汇支付,银行应凭企业提供的人民币资金的书面“支付命令”,直接划往指定的收款人,不得进入结汇企业的人民币账户。 具体来说,外汇局以及经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和外债结汇时,除按照原有要求进行审核外,对于一次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应要求申请结汇的企业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对于企业支付工资、留存备用金或结汇资金在20万美元以下(含20万美元)的小额支付,可以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书面支付命令而将结汇资金进入申请企业人民币账户,但该企业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用于偿还人民币债务,外汇局应不予批准。 二是严格执行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管理政策。根据现行利用外资法律和《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将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严格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非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变更投资总额,外汇局不得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超额汇入部分外债资金的登记和结汇核准手续。 《通知》所推行的支付结汇制度是在现行外汇管理法规框架内对结汇审核内容的微调,并未对现行法规进行重大修改,而且也不会额外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和审批项目;而外债规模控制条款是对《外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内容的进一步细化,未增加新的审批项目和审核内容,旨在增强外债规模管理的可操作性。因此,这两项措施都是对现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均不会影响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 《通知》将有利于打击外汇非法投机活动,遏制资本金和外债结汇的短期快速增长,保持货币政策和人民币汇率的基本稳定,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鼓励外商在华从事合法的投融资活动,推动和实施改进外商投资环境的一系列投资贸易便利化措施,维护外商在华投资合法权益,确保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经营。此外,国家外汇管理局还将积极创造有利条件,进一步完善外汇市场建设,适时推出外汇避险交易工具,帮助企业防范汇率风险,更好地开展国际化经营。 《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2004-05-26/safe/2004/0526/40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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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假期在即,国内很多老百姓都选择了出境旅游。而个人在出境旅游前,不仅需要了解护照、签证的申请与办理,还应知道如何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购买外汇。 一、购汇指导性限额 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居民个人出境旅游,凡其签证上标注的出境时间在半年以下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3000美元;出境时间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5000美元。居民个人持多次往返签证(或签注)的,可以按照上述指导性限额向银行购汇,但两次购汇时间的间隔不得少于30天。居民个人如需超过上述规定指导性限额购汇的,应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向银行购汇。 需指出的是,上述购汇指导性限额不包含旅行社收取的团费部分,团费可由旅行社另行购汇支付。 二、购汇手续及所需材料 居民个人持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持团体签证者,可持经旅行社盖章确认的团体签证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即可到银行办理购汇手续。前往港澳地区无法提供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的,可提供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有权部门的有效签注。 背景资料: 我国已开放的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名单 序号 国家/地区 启动时间 开展业务情况 1 香港 1983年 全面开展 2 澳门 1983年 全面开展 3 泰国 1988年 全面开展 4 新加坡 1990年 全面开展 5 马来西亚 1990年 全面开展 6 菲律宾 1992年 全面开展 7 澳大利亚 1999年 北京、上海、广州试办 8 新西兰 1999年 北京、上海、广州试办 9 韩国 1998年 全面开展 10 日本 2000年 北京、上海、广州试办 11 越南 2000年 全面开展 12 柬埔寨 2000年 全面开展 13 缅甸 2000年 全面开展 14 文莱 2000年 全面开展 15 尼泊尔 2002年 全面开展 16 印度尼西亚 2002年 全面开展 17 马耳他 2002年 全面开展 18 土耳其 2002年 全面开展 19 埃及 2002年 全面开展 20 德国 2003年 全面开展 21 印度 2003年 全面开展 222 马尔代夫 2003年 全面开展 23 斯里兰卡 2003年 全面开展 24 南非 2003年 全面开展 25 克罗地亚 2003年 全面开展 26 匈牙利 2003年 全面开展 27 巴基斯坦 2003年 全面开展 28 古巴 2003年 全面开展 资料来源:中国旅游网 2004-04-28/safe/2004/0428/40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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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了2004年全国国际收支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2003年国际收支统计、分析、监测和管理工作,部署了2004年国际收支重点工作。 今年国际收支工作将围绕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目标,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大力改进和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加强统计制度建设和数据的综合利用。继续健全国际收支、结售汇等各项统计制度,大力推进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升级,加强统计质量核查和控制,提高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继续推动数据资源的整合和综合利用,更好地为决策服务。 二是改进银行结售汇监管,建立非现场监管体系,提高管理效率。完善银行结售汇管理办法,改进对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的监管,规范银行外币卡业务,研究银行新业务拓展中涉及资本和金融项下外汇交易的监管办法,为银行业务发展提供便利条件。 三是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外汇市场,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积极推广远期结售汇业务,研究增加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主体和品种,全面推行银行间外汇市场电子化监管,推动外汇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四是加强国际收支分析研究工作,提升外汇形势分析调研水平,研究健全国际收支风险预警体系,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2004-06-09/safe/2004/0609/40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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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近日有境外媒体报道“人民币汇率将钉住一揽子货币”、“国际投机资本大规模流入中国”等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 该发言人表示,我国从1994年以来,一直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我们并没有实行固定汇率制度。现行汇率制度符合我国实际,应当长期坚持。我们将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经济运行状况和国际收支状况,在深化金融改革中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有多种方案可以选择,我们将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同时参考和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改革的目的是使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的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 近年来,我国外汇资金流入较多,但不能将所有的资金流入都视为投机资本。当前我国外汇资金流入总体上是合规的,当然,也不能排除纯粹的投机性资本的流入,但其数量是十分有限的。我们将继续高度警惕和密切监测资本的跨境流动,随时准备严厉打击各种违反我国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2004-04-22/safe/2004/0422/40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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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渣打银行香港分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 Hong Kong)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7500万美元。 2004-05-21/safe/2004/0521/40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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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6、7月份,即将赴国(境)外学习的人员都会忙着办理护照、签证等各种各样的事情,其中也有很多人为购买外汇而烦恼。能否购汇?可以购买多少?如何办理等等问题。为方便大家办理赴国(境)外学习时购买外汇,我们针对办理中常遇到的问题作了外汇政策方面的解答。同时请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介绍了银行有关具体操作中的问题。如果大家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发邮件与我们联系。 一、哪些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可以购汇?允许购汇的费用范围是什么? 凡自费赴国(境)外学习的人员,不论是攻读大学,还是中学、小学,都可以向银行或外汇局申请购买外汇。 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在境外的学费及生活费等费用,可以申请购汇。 二、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可以到哪些银行网点购汇?是否只能在户口所在地的银行网点办理? 凡经外汇局核准或备案开办个人售汇业务的银行,均可以为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办理购汇手续。截至目前,全国共有3695家银行机构可以办理个人售汇业务。 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可以根据个人需要,选择户口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以外的银行网点办理购汇。 三、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何时可以申请购买外汇? 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取得国(境)外学校的正式入学通知及所赴国家(或地区)的签证(或签注)后,可以向银行或外汇局申请购汇。 四、个人自费出国(境)学习可以购买多少外汇?是否需要外汇局审批? 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的购汇额度和审核权限,按以下情况处理: 1、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凡能提供国(境)外学校出具的学费、生活费证明材料,且每学年购汇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按照证明材料上所列金额到银行购买外汇;购汇金额超过等值2万美元的,需要到外汇局进行审核,经外汇局审核后,持外汇局核准件和规定的证明材料到银行购买外汇。 需指出的是,这里的2万美元只是划分银行和外汇局之间审核权限的标准,并不意味着凡出国(境)学习都可以购买2万美元的外汇。个人到底能购买多少外汇,要根据证明材料上所列的学费和生活费的实际需要确定,到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学校学习,能够购买的外汇数额是不同的。 2、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不能提供学费、生活费证明材料的,如果签证标注的出境时间在半年以内的,每人每次可到银行购买等值3000美元外汇;出境时间在半年以上(含)的,每人每次可到银行购买等值5000美元外汇。 五、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购买外汇时,须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可以按照学年或学期购买外汇。 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购买第一学年或学期的学费和生活费(扣除奖学金部分)时,须提供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明确写明姓名的国外学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收费通知书及翻译件、身份证或户口簿。如自费留学人员本人已注销户口,凭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办理。 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购买第二学年或学期及其以后的学费和生活费时,须提供本年度收费通知单、上一学年或学期的缴费证明、学生证等在读证明、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簿。 六、对于需要预交一定的外汇保证金才能取得留学签证的情况,如何办理购汇? 对于需要预交一定外汇保证金后才能取得留学签证的特殊情况,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可以在购汇所需人民币金额的基础上,额外向银行交存一定比例的人民币保证金后办理购汇手续。办理时须向银行或外汇局提供因私护照、明确写明姓名的国外学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收费通知书及翻译件、身份证或户口簿。银行收取人民币保证金与美元的比例为2:1,即每1美元或等值外汇收取2元人民币保证金。 对于购汇后获得有效留学签证的,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凭其签证办理人民币保证金退还手续;对于购汇后未能获得有效留学签证或因故未出境的,凭银行的结汇证明办理退还手续。 七、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购汇可以由他人代为办理吗?如果由他人代办,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购汇可以由他人代为办理。他人代办时,除提供由本人办理所需的所有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本人委托书、代办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八、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购汇后,可以采取哪些方式将所购外汇汇出或携出境外? 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所购买的学费,可以直接汇往境外学校,或持汇票、旅行支票、信用卡等携出境外,不能提取外币现钞;生活费可以提取部分外币现钞(等值5000美元以内),其余部分须汇往境外个人账户,或持汇票、旅行支票及信用卡等携出。 由他人代办的,学费、生活费须全额汇往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的个人境外账户上,不得提取外币现钞。 九、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如果在出境前没有购汇,或者是在境外的实际费用超出了购汇额,是否可以再补购外汇? 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如果在出境前未办理购汇手续,或出境后实际支付的学费及生活费超出了出境前购汇金额,在能够证明真实性的前提下,可以办理补购外汇手续。具体来说: 1、凡持有境内银行发行的外币信用卡的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其在境外透支形成的外汇垫款,可以持发卡银行出具的信用卡账单、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证明材料到发卡银行购买外汇偿还。 2、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在境外持卡消费或支出的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其在境外缴纳的学费或生活费,可以持相关证明材料,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持外汇局核准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补购手续。 十、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购汇后,如何办理核销手续? 目前我国对境内居民个人购汇实行核销管理。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购汇后,应当在下一次购汇前凭上一学年或学期的缴费证明和在读证明到银行办理核销手续。预交保证金后获得有效留学签证的,凭上一学年或学期的缴费证明和在读证明办理;未获得有效留学签证的,凭结汇证明办理。 背景资料 个人自费出国(境)学习购汇政策的改革发展 近年来,我国境内居民个人对外交流日趋频繁,到国(境)外学习的人员不断增加。为了满足个人自费到国(境)外学习的外汇需求,我国外汇管理方面对此一直积极予以供汇,并不断提高费用标准,扩大供汇范围。 199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允许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出境时一次性兑换2000美元等值外汇。 2001年,留学项下的供汇范围由大学本科以上扩大到预科以上(含预科);并取消了仅供第一学年学费和生活费的限制,对整个留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予以全部供汇;允许2万美元以下的购汇直接到银行办理。 200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放宽了原来只授权中国银行一家银行办理个人售汇业务的限制,对于符合条件的境内中外资银行均允许其办理自费留学售汇业务,同时,还取消了一直以来因私购汇只能在户口所在地银行办理的规定,自费留学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及户口所在地以外的银行均可办理购汇手续。 2003年,适应出国(境)学习人员逐渐增多、学习形式不断多样化的新趋势,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自费留学人员的供汇范围由大学预科以上人员扩大到了所有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 2004-06-23/safe/2004/0623/40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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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有关外汇管理的具体操作作了详细规定。 第一,关于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定的方法。2004年度境内外资银行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应根据该银行前5个月月末的短期外债余额平均数进行核定。 上述核定方法,充分考虑了2004年度前几个月外资银行短期外债余额和对境内机构放款不断增长的现实情况及未来的发展趋势。考虑到《办法》生效后,中、外资银行发放的外汇贷款除出口押汇外均不得结汇,今年下半年国际金融市场资金成本也可能发生变化,上述因素会降低境内机构的外汇贷款需求,加之外资银行在前期发放的外汇贷款将在年内陆续收回。这样,那些在上半年其实际短期外债余额高于外汇局核定余额的银行,可在今年年底前将其短期外债余额逐步调整到外汇局核定的余额范围内。 由于各外资银行的业务发展不均衡,为了满足部分银行的临时需求,外汇局还给予银行半年的过渡期,允许银行在外汇局核定短期外债指标以后,在年内再申请对短期外债指标进行一次调整。因此,总体看对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的核定比较宽松。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强调,银行的短期对外借款应主要用于解决银行的流动性需要。在银行客户范围、业务品种、规模较为稳定的情况下,银行应着重增加长期、稳定的外汇资金来源,这有利于银行减低经营成本、审慎经营、防范风险。另外,短期外债余额指标要求银行的短期外债余额在任何时点上都不能超过核定的余额,银行应自我严格管理。 第二,关于新设立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的核定。 考虑到新设立外资银行经营时间较短,了解客户信用状况并建立信贷关系尚需一定时间,目前还无完整的对外借款记录,在此之前,出于审慎性管理和赢利要求,银行不可能借入大量闲置资金等客观情况,《通知》规定,对于今年5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境内外资银行,今年度短期外债指标按其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的5倍进行核定。 第三,关于过渡期外债登记和结汇问题。 《通知》规定,从6月26日开始,以境内外资银行为债权人的外汇贷款合同,债务人不再需要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也不需要外汇局事前核定短期外债指标。6月26日前已与境内外资银行签约并办理外债登记的外汇贷款合同,债务人按现行外债管理有关规定继续开立或保留外债专用账户和还本付息专用账户、按规定办理提款、使用、还本付息、注销专用账户和外债登记等手续,这类合同项下的外汇资金仍可按外债结汇的有关规定申请结汇。但对6月26日以后签订的外汇贷款合同,将按《办法》要求执行,即中、外资金融机构发放的国内外汇贷款,除出口押汇外不得结汇。 上述规定,采取了有利于外资银行的原则,照顾到了在《办法》生效日前已经办理外债登记的境内外资银行外汇贷款资金的结汇待遇问题。也是对过渡期外债登记和结汇的合理安排。 第四,关于担保问题。 《通知》规定,以境内机构为债务人、以境内外资银行为受益人的外汇担保,自6月26日起,境内担保人不再办理对外担保登记。6月26日以后境内外资银行提供的对外担保以及原有对外担保到期需要展期的,按照199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确定的原则执行,并按规定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 《通知》强调,境内外资银行不得为境内企业的人民币借款提供外汇担保,以防止担保人通过外汇担保履约方式变相结汇。 第五,关于境内其他含有外国资本的金融机构的对外负债。 《通知》规定,境内其他含有外国资本的金融机构的对外负债,国家外债主管部门将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行业管理的特殊需要,另行制定有关规定。在有关规定出台以前,其短期外债按照同类中资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通知》自2004年6月26日起开始实施。 2004-06-23/safe/2004/0623/40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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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召开公开宣判大会,对福建省2003年破获的“地下钱庄”案件的11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宣判。这是近年来福建省司法部门首次就“地下钱庄”等非法买卖外汇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2003年8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与福建省公安厅在前期调查经营并初步掌握了郑亦细命、林水宋仔等人涉嫌经营“地下钱庄”情况的基础上,出动公安、边防武警和外汇局人员共213人,联合对福州、泉州、南平等地区涉嫌经营“地下钱庄”的窝点开展了代号为“8.25”的突袭行动。此次行动共捣毁涉嫌经营“地下钱庄”窝点18个,抓获涉案人员30人,当场缴获美元、日元、港币、澳大利亚元等外币现钞折合人民币37.29万元和人民币现钞13.82万元,冻结508个账户,累计冻结款项折合人民币4000多万元,银行存折104本、银行卡49张及一批账簿和记账凭证,查扣作案工具点钞机1台、电脑4台、传真机2部、本田雅阁轿车1辆。 经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2月至8月,郑亦细命等5人非法买卖外汇共计15.3万美元、10504万日元、929.31万港元、8250新加坡元;林水宋仔等6人非法买卖外汇折合216.41万美元。福清市人民法院认为,郑亦细命和林水宋仔在国家指定的外汇交易场所以外长期进行非法买卖外汇活动,扰乱了金融市场和国家外汇管理秩序,涉及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郑亦细命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判处施乐龙等4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至5万元;判处林水宋仔等6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至10万元。 福建省外汇分局还将根据已掌握的证据,对所有参与外汇非法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新发现的线索继续延伸检查,涉嫌刑事犯罪的将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次公开宣判充分显示了公安、外汇和司法部门通力合作,打击“地下钱庄”的成果和决心,有力地打击了不法分子的气焰,宣传了外汇管理法规,增强了广大群众的守法意识,为进一步打击非法买卖外汇活动、推进我国外汇领域反洗钱工作营造了更好的社会环境。 2004-06-18/safe/2004/0618/40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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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金融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在2004年3月25日前已经营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到外汇局办理登记备案,全部登记备案手续应在2004年9月30日前完成。 结售汇业务是我国现行结售汇管理体制下一项政策性很强的业务,与一般的外汇业务有着本质区别。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不仅是从事人民币与外币兑换买卖的商业行为,更重要的是依据国家外汇管理法规审核客户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实际上是代外汇管理部门在汇兑环节履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的职能。此外,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执行外汇管理政策的力度直接影响到外汇市场的平稳运行、人民币汇率和国家外汇储备。因此,有必要对银行结售汇业务实行特殊监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发布的有关规定,银行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外汇管理局审批。适应我国金融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2003年12月27日新修订的《商业银行法》规定,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中国人民银行于2004年3月25日发布《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具体负责金融机构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退出管理,以充分发挥外汇管理的专业化优势,使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得到全面和准确贯彻执行;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还要求已经营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到相应的外汇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以便外汇局全面掌握金融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的信息,进一步完善结售汇业务管理。 为了保证金融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登记备案手续的顺利进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通知》,按照操作简便、管理到位的原则,具体明确了登记备案的要件、时间和管理权限等有关内容,并根据目前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情况和有关监管原则,对中、外资银行办理登记备案的手续分别作出了规定。 根据《通知》精神,金融机构应当凭原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结售汇业务的批准文件、《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按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备案。 《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2004-06-16/safe/2004/0616/40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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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4年3月底,中国外债余额折合美元2023.21亿(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比上年末增加86.87亿美元,上升4.49%。其中:中长期外债余额为1200.62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59.34%,比上年末增加34.72亿美元;短期外债余额为822.59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40.66%,比上年末增加52.15亿美元。 在2023.21亿美元外债余额中,登记外债余额为1647.78亿美元,贸易信贷余额为375.43亿美元。在登记的1647.78亿美元外债余额中,国务院部委借入的主权债务余额为532.19亿美元,占32.30%;中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403.74亿美元,占24.50%;外商投资企业债务余额为390.83亿美元,占23.72%;中资企业债务余额为74.33亿美元,占4.51%;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243.35亿美元,占14.77%;其他机构债务余额为3.34亿美元,占0.20%。 2004年1-3月,我国新借入外债243.74亿美元(不含贸易信贷),还本192.18亿美元,付息3.62亿美元,汇率差及调整数使外债余额增加25.62亿美元。 从整体上看,当前我国外债规模的不断增长主要受国内经济及进出口贸易快速增长等因素的影响。此外,目前本外币正利差仍然较大,人民币升值预期依然存在,这也是导致外债流入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2004-06-29/safe/2004/0629/40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