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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公安部门联合行动,重拳出击,侦破了一批“地下钱庄”案件。 2003年下半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范围组织实施了“外汇指定银行收汇、结汇业务专项检查”,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了一些资金异常流动线索;此外,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洗钱体系也发现了一些资金异常流动的线索。根据这些线索,外汇局配合公安部门,发挥“全国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联合办公室”联合办案机制的作用,重拳出击,先后在广东、福建、浙江、黑龙江、深圳等地区破获一批“地下钱庄”案件,涉案金额达数亿元人民币。共抓获犯罪嫌疑人79名,缴获用于非法交易的外币及人民币赃款共折合人民币1800多万元,冻结涉案银行存折、银行卡及银行账户756个,资金7000多万元人民币,以及一大批用于非法交易的计算机、传真机、小轿车等赃物。 联合打击“地下钱庄”的行动净化了外汇市场环境,维护了国家经济和金融安全,对整顿和规范全国外汇领域的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4-02-02/safe/2004/0202/40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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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03年9月末外债余额。截止2003年9月末,我国外债余额折合1840.85亿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比上年末增加155.47亿美元,上升9.22%。这是我国首次公布季度外债数据。 其中,中长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1166.9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63.39%,比上年末增加11.28亿美元,所占比重比上年末下降5.18个百分点;短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673.95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36.61%,比上年末增加144.19亿美元,其中签约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短期债务余额为629.67亿美元,未来1年内到期的中长期(签约期限)转短期的债务余额为44.28亿美元。 外债余额中,登记外债余额为1516.61亿美元,贸易信贷余额为324.24亿美元。在登记外债余额中,国务院部委借入的主权债务余额为514.61亿美元,占33.93%;中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361.84亿美元,占23.86%;中资企业债务余额为79.58亿美元,占5.25%;外商投资企业债务余额为363.98亿美元,占24%;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193.95亿美元,占12.79%;其他机构债务余额为2.65亿美元,占0.17%。 2003年1-9月,我国新借入外债724.82亿美元,同比增加247.42亿美元,增长51.83%;还本付息690.8亿美元,同比增加106.3亿美元,增长18.19%。汇率差及调整数使外债余额增加46.04亿美元。 今年前三季度,我国外债变动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外债总规模继续增加,但登记外债比6月末有所下降。虽然今年9月末外债余额较6月末继续有所增加,但登记外债余额较6月末减少了11.54亿美元。这说明,外债余额增加主要是贸易信贷增加的结果,9月末贸易信贷余额较6月末增加了26.7亿美元。 第二,短期外债占比上升。今年9月末,短期外债余额比6月末增加了32.09亿美元,短期外债占外债余额的比例较6月末上升了1.45个百分点。 第三,外债流出入均大幅增长,并呈净流入态势。与去年同期相比,今年前三季度外债流入和流出均呈现大幅增长的趋势,净流入34.02亿美元,改变了往年的净流出态势。 第四,境内外资金融机构资金进出频繁,成为我国外债借款和还款的主要载体。今年1-9月,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主要指外资银行)新借入外债585.57亿美元,占全部新借外债的80.79%;还本付息552.4亿美元,占全部还本付息的79.97%;外资金融机构外债净流入占当期全部外债净流入的97.5%。 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和中资银行的外债管理政策不完全一致,对外资银行借用外债未实施总量控制,且外资银行向境内企业发放的外汇贷款可以结汇。为促进银行业的公平竞争,控制外债总量,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今年年初联合发布的《外债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对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实行总量管理。但由于尚未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对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仍然沿用原来的管理方式。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研究解决这一问题的管理办法。 我国以往每年只对外公布半年和年度外债数据。2002年底,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推广使用了新版外债统计监测系统,提高了外债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为加快外债数据发布频率、增强统计透明度提供了技术手段。今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定期公布季度外债数据,公布时间为每季度后三个月内。 2003-12-16/safe/2003/1216/40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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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的新形势,规范非居民个人的外汇收支行为,完善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非居民个人外汇业务做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针对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活动的特点,对我国境内非居民个人的外汇流入、流出,结汇、购汇等各环节都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非居民个人及银行的职责。非居民个人在办理业务时,应如实向银行申报外汇资金性质,并如实提供真实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银行则须认真履行真实性审核的义务。 《通知》在保护和便利非居民个人合法外汇收支活动的同时,要求各级外汇局和银行应加强对外币现钞的管理,以抑制和打击非法资金流动,防止洗钱活动。 此外,《通知》还要求,银行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加注标识,对非居民个人外汇业务与居民个人外汇业务进行有效区分,以便逐步将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纳入外汇统计监测渠道。 《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02-24/safe/2004/0224/40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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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下半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外汇指定银行收汇、结汇业务专项检查”。检查发现,借预收货款名义进行的变相融资活动值得关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表示,近期还将陆续向社会披露其他一些问题。 正常情况下,预收货款是进口商给予出口商的一种贸易融资,对于出口商积极组织生产,促进国际贸易便利化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无论是预收货款还是预收后因中止执行合同退款,都是进口商的一种正常商业行为。但当预收货款并无真实的贸易背景时,就可能隐藏着非法的资本流动,如利用预收货款形式变相融资、借用外债以及代收外汇等行为。 此次检查发现,一些企业和个人采取预收货款的方式,提前收汇并结汇。如河南省某厂2003年6月预收货款总额高达4500万美元。按照合同规定,在出口方银行出具履约保函后,该厂在货物实际出口前可预支全部货款并以出口货物冲抵预收货款的本金和利息,而银行则将收到的预收货款存入保证金账户作为保函保证金,并与企业签订了结构性存款委托协议,开展代客理财业务。该银行将预收货款存入保证金账户作为保函保证金的行为,逃避了外汇账户监管,同时其代客理财行为,还违反了银行代客买卖外汇的有关规定。 检查还发现,个别企业、公司以预收货款名义,在无对应货物出口的情况下,代替其他企业收取外汇或进行贸易融资活动。如福建省某服装公司,2003年上半年出口货物海关报关金额仅46万美元,但从境外母公司以预收货款名义收汇388.5万美元,结汇后用于偿还该公司人民币贷款和用作关联公司的投资资本金。浙江省某制衣公司2003年上半年共收到预收货款并结汇173万美元,同期出口仅28万美元。经查,预收货款全部来自境外母公司,且无相应的出口合同。此外,在对预收货款使用情况的延伸检查中,还发现多起中止执行合同后全额退回预收货款的情况。 预收货款项下的异常情况,已经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密切关注。对于那些大额、频繁且与经营规模不匹配的预收货款,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跟踪调查,并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完善有关外汇管理政策。 2004-01-17/safe/2004/0117/40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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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近期北京非法买卖外汇活动时有起伏的问题,2003年12月24日-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与北京市公安局联合开展了专项打击外汇黑市行动,集中打击了游离在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和朝阳区中国银行支行营业场所附近的外汇黑市活动。 事前,北京外汇管理部与市公安局根据已掌握的倒汇嫌疑人的活动情况,明确了“打击职业倒汇分子,震慑其他不法分子”的工作思路,并联合制定了打击措施。“打黑”行动中,两部门执法人员相互配合,当场抓获了一批涉嫌进行外汇非法交易的人员,收兑了用于非法交易的外币,并对涉案人员进行了行政罚款处罚。 此次联合行动采取了“警汇联手、明确分工”的方式,由公安部门对违法嫌疑人实施抓捕,落实证据,外汇管理部门建立“打黑”现场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现场下达行政处罚,确保了行政处罚措施的有效落实。此外,此次行动还充分发挥了银行的一线职能,密切监控倒汇分子活动,确定重点监控对象,使打击行动有的放矢。 此次联合行动动作迅速,组织周密,有力地震慑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银行的正常经营秩序,净化了外汇市场环境,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2004-02-03/safe/2004/0203/40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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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商业银行(ING Bank N.V.)在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有效期届满前实际汇入5000万美元,未汇满其所获批的1亿美元投资额度。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格投资者自取得外汇登记证起三个月内未足额汇入本金的,以实际汇入金额为批准额度”,因此荷兰商业银行实际获批QFII投资额度被削减为5000万美元。 2004-02-12/safe/2004/0212/40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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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利企业经营,扩大企业灵活使用外汇的自主权,降低成本,简化手续,同时继续推进我国结售汇体制的改革,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核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提高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外汇的比例。 外汇账户管理是我国外汇管理和结售汇制度的重要内容。随着外汇体制改革的深化,近年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1994年我国建立银行结售汇制度时,对中资企业实行强制结汇,经常项下的外汇收入除少数非贸易非经营性收入外都必须卖给银行,不得开立外汇账户保留。1997年,允许部分大型中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收入。2001年和2002年连续两次外汇账户管理改革,放宽了中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条件限制,统一了中外资企业的管理政策,允许所有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账户限额为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2003年进一步调整了部分特殊企业的账户管理政策,允许国际承包工程、国际劳务等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全额保留在外汇账户内。截止2004年2月末,境内机构共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21.7万户。 上述政策调整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企业的需求,但由于企业外汇收支情况的复杂多样,现行账户限额标准还不能完全适应其外汇资金运作需要。企业超出账户限额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结汇,用汇时需要再到银行购汇,不仅增加了结售汇环节,还使企业承担了汇兑手续费和汇率风险,增加了经营成本。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一直在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而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对外经济蓬勃发展,国际收支状况良好,为继续改革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通知》根据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实际情况,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保留外汇的比例由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提高到30%或50%。具体来说,在核定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时,以企业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为基础并结合其实际用汇情况,按收入与支出之间的关系,分档次确定账户的限额标准。对于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以下的境内机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按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30%核定;对于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以上(含80%)的境内机构,其外汇账户限额按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50%核定;新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如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初始限额不超过10万美元。 在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政策、逐步提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比例的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还将进一步加强对外汇账户的监管,特别是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加强对账户资金流动的监管,切实防范外汇资金异常流动带来的冲击。 此次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调整的主要意义:一是便利企业经营。账户限额标准的提高,有利于扩大企业灵活使用外汇的自主权,减少企业开展对外贸易收付的环节和手续,降低其财务成本,便利其外汇收支活动,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二是推进结售汇体制改革。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标准的提高,意味着企业支配外汇资源的自主性增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的变化将更多地体现企业结售汇的意愿,因此,此次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也是我国由强制结售汇向意愿结售汇迈出的重要一步。 《通知》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背景资料 我国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的改革历程 伴随着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 一、1994年外汇账户管理政策 在1994年初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中,我国建立了银行结售汇体制。对中资企业实行强制结售汇制度,中资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除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暂收待付项下的外汇允许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均应当结汇,不能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而对外商投资企业未实行强制结售汇管理,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外汇账户,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二、1997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改革 适应我国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形势,199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和《关于允许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操作规程》,对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为了便于管理,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从功能上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并对不同性质的外汇账户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 为了便利中资企业生产经营,这次账户改革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中资企业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在限额内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具体来说,年进出口总额在等值3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经贸公司,以及年进出口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可以开立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收入,其账户限额为本企业上年进出口总额的15%。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其账户限额根据其实收资本情况和经常项目资金周转情况核定。 三、2001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改革 为适应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鼓励和扶持出口,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1年11月发布《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放宽了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开立标准,允许年度出口收汇额在等值200万美元以上,且年度外汇支出额为等值20万美元以上,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资企业开立外汇结算账户,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的最高限额,按照该企业上年度出口收汇累计额或外汇支出累计额中较小额的25%核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管理政策及限额核定标准不变。 四、2002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改革 2002年10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推出了新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取消了中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条件限制,统一了中外资企业账户管理政策,允许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将原有的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合并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实行统一的限额管理,按照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核定账户限额,同时,按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5%核定地区总限额,对有特殊情况的境内机构,允许外汇分局在地区限额范围内对其账户限额予以调整。 由于取消了中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条件限制,企业开立账户的个数大幅增加。截止2003年6月,全国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达16万户,比2002年10月增加6万多户。 五、2003年进一步放开国际承包工程等暂收待付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2002年的政策调整,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也有部分企业反映,国际承包工程、国际劳务、国际海运及船代、货代以及国际招标等项下的资金往来较为频繁,所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具有较强的暂收待付性质,但按照规定只能保留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企业频繁到银行办理结汇和购汇所产生的手续费、汇兑差价等费用,会加大企业的经营成本,制约业务的正常开展。为此,2003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国际承包工程及国际劳务项下、国际海运及船务运输代理和货物运输代理项下、国际招标项下、从境外收入外汇后需向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人划转的暂收暂付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纳入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进行管理,账户限额按照其外汇收入的100%核定,即允许其外汇收入全额保留在外汇账户内。 2004-04-16/safe/2004/0416/40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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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境内非居民个人外汇业务的规模不断增长,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非居民个人的外汇业务量也随之进一步上升。由于非居民个人在身份属性、外汇收支范围等方面都与居民个人有很大不同,因此,对非居民个人的外汇业务应当有专门的规定。但长期以来,我们对于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都没有较完整、明确的外汇管理规定,给非居民个人和银行都带来了很多不便。我们在去年下半年对外汇指定银行收汇、结汇业务专项检查中也发现,非居民个人外汇业务中存在一些问题。因此,为了对我国境内非居民个人的外汇收支行为进行有效规范,填补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法规的空白,方便银行和非居民个人办理外汇业务,我们在参考国外经验及遵循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制定了《通知》。这是第一个正式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业务的管理规定,必将为今后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奠定基础。 问:《通知》所称“非居民个人”是指什么? 答:为了便于管理与操作,《通知》以个人国别所属和永久居住地作为区分非居民个人与居民个人的标准,所称“非居民个人”是指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 问:制定《通知》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通知》的制定,充分考虑了非居民外汇收支的范围和特点,主要基于以下原则: 一是保护和便利合法的外汇收支活动。《通知》对于非居民个人经常项目方面的如赡家、购物、旅行等的外汇收支,以及资本项目方面的如购买个人房产、B股等合法的外汇收支行为,均给予政策上的满足。 二是限制和打击非法资金流动。为防止洗钱,打击非法资金流动,《通知》严格对外币现钞的管理,对非居民个人开立外币现钞账户、提现、汇出都做了一定的规定。《通知》还要求银行办理非居民个人外汇业务时,应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 三是对外汇流入与流出进行全程监管。《通知》对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办理外汇收支、外汇划转、结汇、购汇、开立外汇账户等各个环节都做出了规范,体现了对外汇流入、流出均衡管理的原则。 问:《通知》对非居民个人的外汇流入是如何规定的? 答: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或携入的外币现钞,可以自己持有,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存入银行、提取外币现钞或办理结汇。 1、非居民个人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应当开立外汇现汇账户存储;从境外携入的外币现钞应当开立外币现钞账户存储。其中,非居民个人开立外汇现汇账户时,应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包括外国护照、境外永久居留权证明原件等)办理。非居民个人持外币现钞开立外币现钞账户时,每人每天存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办理;每人每天存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本人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原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2、非居民个人提取外币现钞。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或境内外汇账户中提取外币现钞时,应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到银行办理,如每人每天提取外币现钞金额超过等值1万美元,还应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 3、非居民个人办理结汇。非居民个人从外汇账户中结汇时,每人每次结汇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在银行办理;每人每月累积结汇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确认合规用途后到银行办理。从境外汇入的外汇直接结汇时,除按上述规定办理外,还须提供本人真实身份证明。非居民个人将持有的外币现钞结汇时,每人每次结汇等值5000美元以下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办理;每人每次结汇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本人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原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非居民个人办理结汇时,应如实向银行说明外汇资金结汇用途,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 问:根据《通知》,非居民个人应如何办理境内外汇资金划转? 答:非居民个人办理境内外汇资金划转时,应如实向银行说明外汇资金划转用途,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银行在对非居民个人填写的内容与非居民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对的基础上,只能为其办理本人现汇账户与现汇账户、现钞账户与现钞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问:《通知》对非居民个人的外汇流出是如何规定的? 答:非居民个人需将外汇账户内的存款汇出境外时,直接到银行办理,并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 非居民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需汇出境外时,汇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到银行办理;汇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和本人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办理。 问:根据《通知》规定,非居民个人超过一定限额提取外币现钞、办理结汇、汇出外汇账户内的存款,都需要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这是否会影响非居民个人正常的外汇收支活动? 答:根据《通知》要求,非居民个人在办理一些外汇收支活动时,应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了解掌握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的有关情况,便于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也方便外汇局的事后核查及反洗钱的需要。这不是外汇局额外增加的审批项目,不会对非居民个人正常的外汇收支活动造成影响。 2004-02-24/safe/2004/0224/40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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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外币流动的监测,规范外币旅行支票的管理,方便对外交往,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长期以来,外币旅行支票作为一种重要的外币支付凭证,在携带或者邮寄出境时由外汇管理部门和海关共同管理。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和日益频繁,为适应形势需要,提高通关效率,简化和规范外币支付凭证出入境的管理方式,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于2003年8月联合下发了《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规定,海关不再对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支付凭证予以管理,将携带外币支付凭证的监测纳入银行管理系统。为做好政策衔接,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时将规范外币支付凭证管理纳入工作日程,有重点、分步骤地研究制订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通知》就是其中之一。 《通知》所称“外币旅行支票”是指境内商业银行代售的、由境外银行或专门金融机构印制、以发行机构作为最终付款人、以可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计价结算货币、有固定面额的票据。 《通知》明确了外币旅行支票的代售对象和原则性用途。外币旅行支票的代售对象,可以是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也可以是境内的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银行代售的外币旅行支票原则上应限于境外旅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留学等非贸易项下的对外支付,不得用于贸易项下或资本项下的对外支付。 《通知》对购买外币旅行支票的资金来源作出了规定。境内机构、驻华机构申请购买外币旅行支票,应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以及其它明确可用于经常项目支出的外汇账户内资金购买,或用人民币账户内资金购汇后购买,不得以外币现钞或人民币现钞购买外币旅行支票。境内居民个人可以用外汇存款账户内资金或外币现钞购买外币旅行支票,也可以用人民币账户内资金或人民币现钞购汇购买外币旅行支票。非居民个人可以用外汇存款账户内资金或外币现钞购买外币旅行支票,非居民个人在境内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可按有关规定兑换成外汇后购买外币旅行支票。 《通知》规范了客户购买外币旅行支票需出示的证明材料,并要求银行对证明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为其办理购买手续。此外,还对银行代售外币旅行支票有关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反洗钱等作出了要求。 《通知》的发布,使外币旅行支票的代售管理等环节有章可循,进一步解决了过去长期存在的银行在审核标准和操作程序上不统一等问题。同时,对进一步规范外币支付凭证的出入境管理,防止外币资金违规流动,方便对外交往具有积极作用。 《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小资料 购买外币旅行支票的具体操作 应向银行提交的证明材料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购买外币旅行支票 (1)购买申请书;(2)出国任务批件或有效签证护照;(3)出国费用预算表;(4)其它证明材料。 境内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用其外汇现汇账户内资金购买外币旅行支票 1、一次性购买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下的:(1)购买申请书;(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3)已办妥前往国家或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证。 2、一次性购买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1)购买申请书;(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3)已办妥前往国家或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证;(4)证明其真实性用途的相关材料。 3、一次性购买金额在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持上述第2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所在地外汇局真实性审核后,银行凭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为其办理购买外币旅行支票手续。 境内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用外币现钞存款账户内资金或外币现钞购买外币旅行支票 1、一次性购买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下的:(1)购买申请书;(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3)已办妥前往国家或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证;(4)居民个人还应提供银行取款凭证等证明其合法外汇来源的证明材料;非居民个人还应提供其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海关申报单等证明其合法外汇来源的证明材料。 2、一次性购买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上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1)购买申请书;(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3)已办妥前往国家或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证;(4)居民个人还应提供银行取款凭证等证明其合法外汇来源的证明材料;非居民个人还应提供其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海关申报单等证明其合法外汇来源的证明材料;(5)证明其真实性用途的相关材料。 3、一次性购买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应持上述第2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所在地外汇局真实性审核后,银行凭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为其办理购买外币旅行支票手续。 境内居民个人以人民币购汇购买外币旅行支票 银行在办理其人民币购汇手续时,应按照《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在核准购汇的额度内,境内居民个人可以自行决定购买外币旅行支票的数额。 2004-03-19/safe/2004/0319/40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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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香港)有限公司[Credit Suisse First Boston (Hong Kong) Limited]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一个QFII人民币特殊账户。并明确中国工商银行应督促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香港)有限公司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限定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使用范围使用该账户。 2004-02-27/safe/2004/0227/40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