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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外汇局提供担保申请、担保合同、主债务合同、主体资格身份等证明材料,外汇管理局从主体资格合法性、商业合理性、主债务资金用途或基础交易合规性、履约倾向性及是否存在潜在冲突等方面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核发担保登记证。内保外贷业务项下的主债务资金不得以直接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直接或间接调入境内使用。 2017-02-17/shanghai/2017/0217/4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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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载有对应年度付汇额度的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在付汇额度内,到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2017-02-17/shanghai/2017/0217/4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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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309亿元人民币,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下同)逆差1309亿元人民币,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下同)逆差1478亿元人民币,储备资产减少178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17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90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817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601亿美元,初次收入顺差1亿美元,二次收入逆差26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90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1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215亿美元,储备资产减少26亿美元。 按SDR计值,2017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40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40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59亿SDR,储备资产减少19亿SDR。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目 行次 2017年一季度 1. 经常账户 1 1,309 贷方 2 40,926 借方 3 -39,617 1.A 货物和服务 4 1,486 贷方 5 36,217 借方 6 -34,731 1.A.a 货物 7 5,626 贷方 8 32,743 借方 9 -27,118 1.A.b 服务 10 -4,139 贷方 11 3,474 借方 12 -7,613 1.A.b.1 加工服务 13 292 贷方 14 295 借方 15 -3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65 贷方 17 94 借方 18 -29 1.A.b.3 运输 19 -853 贷方 20 573 借方 21 -1,425 1.A.b.4 旅行 22 -3,624 贷方 23 661 借方 24 -4,286 1.A.b.5 建设 25 52 贷方 26 201 借方 27 -149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87 贷方 29 55 借方 30 -142 1.A.b.7 金融服务 31 23 贷方 32 45 借方 33 -22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385 贷方 35 63 借方 36 -448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144 贷方 38 449 借方 39 -305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282 贷方 41 993 借方 42 -711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20 贷方 44 17 借方 45 -36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28 贷方 47 28 借方 48 -57 1.B 初次收入 49 4 贷方 50 4,190 借方 51 -4,186 1.C 二次收入 52 -182 贷方 53 519 借方 54 -701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55 -1,309 2.1 资本账户 56 -9 贷方 57 5 借方 58 -14 2.2 金融账户 59 -1,300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60 -1,478 其中:2.2.1.1 直接投资 61 788 2.2.1.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1,440 2.2.1.1.2直接投资负债 63 2,228 2.2.2 储备资产 64 178 2.2.2.1 货币黄金 65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1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4 2.2.2.4 外汇储备 68 175 2.2.2.5 其他储备 69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0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以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折算方法为,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季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 4. 2017年一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单位:亿美元 项目 行次 2017年一季度 1. 经常账户 1 190 贷方 2 5,943 借方 3 -5,753 1.A 货物和服务 4 216 贷方 5 5,259 借方 6 -5,044 1.A.a 货物 7 817 贷方 8 4,755 借方 9 -3,938 1.A.b 服务 10 -601 贷方 11 504 借方 12 -1,106 1.A.b.1 加工服务 13 42 贷方 14 43 借方 15 0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9 贷方 17 14 借方 18 -4 1.A.b.3 运输 19 -124 贷方 20 83 借方 21 -207 1.A.b.4 旅行 22 -526 贷方 23 96 借方 24 -622 1.A.b.5 建设 25 8 贷方 26 29 借方 27 -22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13 贷方 29 8 借方 30 -21 1.A.b.7 金融服务 31 3 贷方 32 6 借方 33 -3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56 贷方 35 9 借方 36 -65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21 贷方 38 65 借方 39 -44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41 贷方 41 144 借方 42 -103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3 贷方 44 2 借方 45 -5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4 贷方 47 4 借方 48 -8 1.B 初次收入 49 1 贷方 50 608 借方 51 -608 1.C 二次收入 52 -26 贷方 53 75 借方 54 -102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55 -190 2.1 资本账户 56 -1.3 贷方 57 1 借方 58 -2 2.2 金融账户 59 -189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60 -215 其中:2.2.1.1 直接投资 61 114 2.2.1.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209 2.2.1.1.2直接投资负债 63 324 2.2.2 储备资产 64 26 2.2.2.1 货币黄金 65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0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1 2.2.2.4 外汇储备 68 25 2.2.2.5 其他储备 69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0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 2017年一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 4.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单位:亿SDR 项目 行次 2017年一季度 1. 经常账户 1 140 贷方 2 4390 借方 3 -4249 1.A 货物和服务 4 159 贷方 5 3885 借方 6 -3725 1.A.a 货物 7 603 贷方 8 3512 借方 9 -2909 1.A.b 服务 10 -444 贷方 11 373 借方 12 -817 1.A.b.1 加工服务 13 31 贷方 14 32 借方 15 0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7 贷方 17 10 借方 18 -3 1.A.b.3 运输 19 -91 贷方 20 61 借方 21 -153 1.A.b.4 旅行 22 -389 贷方 23 71 借方 24 -460 1.A.b.5 建设 25 6 贷方 26 22 借方 27 -16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9 贷方 29 6 借方 30 -15 1.A.b.7 金融服务 31 2 贷方 32 5 借方 33 -2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41 贷方 35 7 借方 36 -48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15 贷方 38 48 借方 39 -33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30 贷方 41 107 借方 42 -76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2 贷方 44 2 借方 45 -4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3 贷方 47 3 借方 48 -6 1.B 初次收入 49 0 贷方 50 449 借方 51 -449 1.C 二次收入 52 -19 贷方 53 56 借方 54 -75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55 -140 2.1 资本账户 56 -1 贷方 57 1 借方 58 -2 2.2 金融账户 59 -139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60 -159 其中:2.2.1.1 直接投资 61 85 2.2.1.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154 2.2.1.1.2直接投资负债 63 239 2.2.2 储备资产 64 19 2.2.2.1 货币黄金 65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0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0 2.2.2.4 外汇储备 68 19 2.2.2.5 其他储备 69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0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 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季平均汇率折算得到。 4. 2017年一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017-05-12/shanghai/2017/0512/5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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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承包工程项下资金收付涉及货物、服务、初次收入及直接投资等项目。原则上,未在项目所在地设立法人、分支机构及项目办公室等实体的承包工程属于建设服务,而在项目所在地设立上述实体的承包工程属于直接投资。“项目办公室”是指居民为运作境外承包工程(通常为长期项目)设立的办公室,负责管理项目及项目的财务收付。关于境外建设承包工程项下各类交易的申报具体如下: 1.境内承包方未在项目所在地设立法人、分支机构及项目办公室等实体的境外承包工程,且未将该工程委托给其他机构的申报。 工程设备、物资款项的申报:一是由境内承包方从第三国/工程所在地采购设备、物资用于境外项目建设的支出款,实质为境外建设投入,申报在“224010-境外建设”项下。二是境内承包方在我国采购设备、物资出口,收到境外工程发包方汇入的设备、物资款项,根据海关报关或备案方式申报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并在交易附言注明“未设境外实体承包工程出口”字样。 从境外获得的工程收入款项的申报:境内承包方从境外发包方收到的工程款收入应申报在“224010-境外建设”项下。 2.境内承包方在项目所在地设立法人、分支机构及项目办公室等实体,且未将该工程委托给其他机构的境外承包工程的申报。 (1)境内母公司在境外新设或已有承包工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等直接投资实体,由境内母公司与境外发包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设备、物资款项的申报:一是由境内母公司从第三国/工程所在地采购设备、物资供工程所在地境外直接投资实体使用,所汇出资金应申报在“621011-新设境外子公司资本金汇出”项下。二是境内母公司在境内采购物资出口给工程所在地直接投资实体,由境外直接投资实体向境内母公司付款,根据海关报关或备案方式申报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并在交易附言注明“设立境外实体承包工程出口”字样。 从境外获得的工程收入款项的申报:一是境内母公司从境外发包方收到的工程款收入,在原投资额之内的部分,作为对外直接投资的撤回,申报在“621011-因境外子公司清算、终止等撤资”项下。二是超过原投资额的部分,作为直接投资收益,申报在“322011-从境外子公司等获得的股息、红利或利润”项下。 另外,如果境内母公司在境内的子公司(分公司)替境外子公司(分公司)采购设备、物资垫付款项,若从第三国/工程所在地采购,该支出应申报在“623021-向境外联属企业提供贷款及其他债权”项下,若从中国采购,应根据海关报关或备案方式申报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境内子公司(分公司)从境外获得的工程收入款项:全部申报在“623021-收回对境外联属企业的贷款及其他往来”项下。 (2)境内母公司在境外新设或已有承包工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等直接投资实体,由境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与境外发包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设备、物资款项的申报:一是由境内母公司替境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从第三国/工程所在地采购设备、物资,所汇出资金应申报在“621021-对境外子公司贷款及其他往来”项下。二是境内母公司替境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在境内采购物资,出口给工程所在地直接投资实体,由境外直接投资实体向境内母公司付款,应根据海关报关或备案方式申报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并在交易附言注明“设立境外实体承包工程出口”字样。 境内母公司从境外获得的工程收入款项:全部申报在“621021-收回对境外子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项下。 (3)境内承包方在境外成立项目办公室等非法人实体。 工程设备、物资款项的申报:一是由境内承包方从第三国/工程所在地采购设备、物资供工程所在地境外实体使用,所汇出资金应申报在“621016-非法人投资款汇出”项下。二是境内承包方在境内采购物资出口给工程所在地实体,收到境外实体汇入款项时,应根据海关报关或备案方式申报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并在交易附言注明“设立项目办公室等非法人实体承包工程出口”字样。 从境外获得的工程收入款项的申报:一是境内承包方从境外发包方收到的工程款收入,在原投资额之内的部分,视作是对外直接投资的撤回,申报在“621016-非法人投资款撤回”项下。二是超过原投资额的部分,作为直接投资收益,申报在“322011-从境外子公司等获得的股息、红利或利润”项下。 3.境内承包方与境外发包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并通过委托合同委托境外公司(含境内公司境外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具体承包该工程的申报。 此类交易视为承包工程外包服务。境内公司支付给境外承接工程公司的工程款和境内公司从境外发包单位收到工程款,均应申报在“224010-境外建设”项下。 2017-05-05/shanghai/2017/0505/5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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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一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45.31亿元人民币,流出134.04亿元人民币,净流出88.74亿元人民币;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347.51亿元人民币,流入211.34亿元人民币,净流出136.17亿元人民币(见表1)。 按美元计值,2017年一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6.58亿美元,流出19.47亿美元,净流出12.89亿美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50.47亿美元,流入30.69亿美元,净流出19.77亿美元(见表2)。 表1: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季度)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目 2017年一季度 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 -88.74 流入 45.31 流出 134.04 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 136.17 流入 211.34 流出 347.51 注: 1.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 季度流量人民币值通过当季流量美元值折算而成,折算率采用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季度平均值。 表2: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季度)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17年一季度 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 -12.89 流入 6.58 流出 19.47 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 19.77 流入 30.69 流出 50.47 注: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附:名词解释 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从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其他金融业务的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是指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或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企业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且相关股权投资使直接投资者在直接投资企业中拥有10%或以上的表决权。 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统计境内金融机构对外直接投资和来华直接投资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流量数据情况(不含收益再投资)。其中:来华直接投资流入是指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投入或新增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流出是指境外投资者从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减少或撤出的股权或债权投资;对外直接投资资金流出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企业投入或新增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流入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企业减少或撤出的股权或债权投资 2017-05-12/shanghai/2017/0512/5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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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填写海关报关单或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所填贸易方式4位代码的后两位对应海关统计贸易方式,几种常用贸易方式与涉外收支交易分类的对照关系详见下表。 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海关统计贸易方式分类对照表 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 海关统计贸易方式及代码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121010 一般贸易 10 一般贸易 121020 进料加工贸易 15 进料加工贸易 121030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 33 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 34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物流货物 121080 边境小额贸易 19 边境小额贸易 121090 对外承包工程货物出口 22 对外承包工程货物出口 121100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设备、物品的支出 25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设备、物品的支出 121110 加工贸易进口设备 20 加工贸易进口设备 35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设备 121990 其他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 13 补偿贸易 16 寄售代销贸易 30 易货贸易 39 其他贸易 31 免税外汇商品 41 免税品 221000 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出料加工工缴费支出 14 来料加工贸易 27 出料加工贸易 2017-05-19/shanghai/2017/0519/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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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原则 若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货物资金收付,且货物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应根据货物进出我国一线关境时的交易性质进行申报。通常情况下应申报在“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 (2)货物进出二线关境引起的涉外收付款的申报 货物进出二线关境是指货物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域外的二线流转环节。如居民买入非居民拥有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货物,并将货物运至境内区外,虽然该居民在货物从区内至区外报关时申报的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等,但该笔向非居民支付的货款仍应申报在“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 (3)申报单填报中需要注意的有关情况 在《涉外收入申报单》“本笔款项是否为保税货物项下收入”选择“是”还是“否”,应根据本笔款项是否实际对应保税货物项下收入填写,而不是根据申报企业是否为区内企业进行选择。 2017-05-19/shanghai/2017/0519/5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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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从非居民处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转售该货物,但货物没有进入居民一线关境。 (1)转卖货物的运输提单目的地非中国,我国居民从非居民购买货物,随后将其销售给其他非居民,货物在整个过程中未实际进出关境的贸易,此类交易申报在“122010-离岸转手买卖”项下。 (2)居民从非居民购入货物,货物运输提单目的地为中国,首笔交易(支付货款)时,按意向贸易方式申报。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未实际进入中国一线关境前,被居民转卖给另一非居民,此类交易视同离岸转手买卖,货物买卖的前后两笔交易资金收付均应申报在“122010-离岸转手买卖”项下,第一次付款申报时,如交易性质不为“离岸转手买卖”,须修改。如该批货物实际进入中国一线关境后,被居民转卖给另一非居民,前后两笔交易应分开看待,按照实际贸易方式申报。 (3)居民买入非居民拥有的境内货物,再转卖另一非居民,两笔交易应分开看待,按照实际贸易方式申报。 2017-05-12/shanghai/2017/0512/5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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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可转让信用证,由转让人全额收取货款后再向受让人划拨的,应由转让人进行全额申报;由银行直接将款项分别划入转让人和受让人账户的,应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分别进行间接申报,具体应申报在货物贸易相应项下。 对于境内一家银行(A)委托境内另一家银行(B)对外开立信用证的情况,申报主体应当在代理开证行(B)对外支付信用证款项时,通过其委托开证行(原始经办行A)办理间接申报。代开保函、保付加签等贸易融资业务参照代开信用证进行申报。 2017-05-05/shanghai/2017/0505/5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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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转手买卖外,贸易方式发生变化的话,按变化后的贸易方式进行申报,但之前已申报数据可不予追溯调整。如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购买料件对外付款,应申报为“121010-一般贸易”项下,但转内销之前已付款申报为“121020-进料加工贸易”的可不必修改。 2017-05-19/shanghai/2017/0519/5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