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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240718-9-2017-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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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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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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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7-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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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122)——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进出口怎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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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122)——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进出口怎么申报?
(1)一般原则
若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货物资金收付,且货物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应根据货物进出我国一线关境时的交易性质进行申报。通常情况下应申报在“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
(2)货物进出二线关境引起的涉外收付款的申报
货物进出二线关境是指货物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域外的二线流转环节。如居民买入非居民拥有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货物,并将货物运至境内区外,虽然该居民在货物从区内至区外报关时申报的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等,但该笔向非居民支付的货款仍应申报在“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
(3)申报单填报中需要注意的有关情况
在《涉外收入申报单》“本笔款项是否为保税货物项下收入”选择“是”还是“否”,应根据本笔款项是否实际对应保税货物项下收入填写,而不是根据申报企业是否为区内企业进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