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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以下简称天津市分局)外汇管理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 本指南所称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是指天津市分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具体如下: (一)机构介绍:天津市分局局领导信息、机构设置信息、分局动态等; (二)政策法规:外汇管理行政法规及分局相关现行有效法规目录等; (三)行政执法信息:行政许可及处罚信息公示、执法证相关信息; (四)业务指南:分局各类业务办理指引;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依申请公开指引等; (六)特色服务信息:分局根据本地外汇管理业务特点对外发布的服务信息; (七)公众交流信息:业务咨询、投诉建议、联系方式等;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公开的外汇管理政府信息。 二、信息编排体系 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依照内容进行分类编排。不同类别的政府信息依照公开形式、业务管理范围、发布时间等规则进行分别编排。 三、信息公开方式 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一)主动公开信息。可通过以下渠道公开: 1.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天津市分局子网站; 2.机关办公场所; 3.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信息具体情况,依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或其他适宜方式予以公开。 四、信息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天津市分局政府网站搜索功能或在线浏览《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及相应具体栏目获取所需信息。 2.通过天津市分局其它信息发布渠道。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指引》的规定,向天津市分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天津市分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将依据申请内容,转主管处室进行处理。根据处理情况作出答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五、政务公开工作机构 天津市分局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为天津市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际收支处,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2-23209269 电子邮箱:pbc022@163.com 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17号 邮政编码:300040 六、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来信来函等方式向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反映。 申请人认为天津市分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申请人认为天津市分局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05-22/tianjin/2026/0522/30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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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滨海新区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天津(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天津市分行、渤海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天津农商银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金城银行、企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天津分行: 为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跨境 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在辖内实施细则发布前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津汇发〔2022〕68号)备案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业务试点的银行,如拟参与辖内实施细则规定的便利化业务,应在实 施细则正式施行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向我分 局提交备案申请。 二、辖内已符合实施细则第三条审慎合规银行条件、且有参与意愿,但尚未备案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业务试点的银行,应按照实施细则第十条要求向我分局备案,在获得我分局出具的同意开展便利化业务的书面备案文件后,可开展经备案的便利化业务。 三、试点银行应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优质企业,特别是专精特新和符合国家战略方向的优质中小企业开展便利化业务。要加大便利化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我市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和政策覆盖面。 四、试点银行应按本通知要求对便利化业务实施全流程管理,持续关注优质企业经营状况,动态调整优质企业名单,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我分局。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反馈。联系电话:022-23209467、022-23209483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2026年5月13日 2026-05-18/tianjin/2026/0518/30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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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政策性银行天津(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天津市分行、渤海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天津农商银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金城银行、企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天津分行: 为进一步促进自贸试验区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外汇NRA账户)退汇资金流程。对于外汇NRA账户向境内账户支付的资金,如因某些客观因素导致退回的情况,为避免汇兑损失,结汇银行可将资金暂存内部账户,24小时内(遇节假日顺延)仍未解决的再购汇原路退回(操作规程见附件)。 二、相关银行应围绕试点业务提高配套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应对机制,确保试点政策平稳有序开展。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后30日起实施,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自贸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2026年5月15日 2026-05-26/tianjin/2026/0526/30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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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滨海新区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天津(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天津市分行、渤海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天津农商银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金城银行、企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天津分行: 为进一步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结合辖区实际,修订了《国家外汇局管理局天津市分局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反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关于开展部分资本项目业务试点的通知》(津汇发〔2024〕69号)中附件2《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试点业务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联系电话:022-23209129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2026年5月13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2026-05-15/tianjin/2026/0515/30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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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正在进行中,请相关市场主体于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申报。 一、2025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按照《外商投资法》相关规定,应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报送2025年度年报数据(工商年检),相关年报数据将共享至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存量权益登记模块。 二、2025年12月31日前办理ODI登记的境外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主体(含金融机构及特殊目的公司境内个人股东),应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zwfw.safe.gov.cn/asone)报送2025年度境外投资企业存量权益数据。 三、相关申报主体可通过附件《2025年度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指南》了解有关申报的具体操作流程。 如有疑问,请联系注册地所属外汇局,咨询电话: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022-23209129 国家外汇管理局滨海新区分局:022-66239191 附件:2025年度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指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2026年5月19日 2026-05-20/tianjin/2026/0520/30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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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外汇管理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引导分局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推动落实分局重点工作、提升履职成效,分局积极搭建常态化、专业化学习交流平台,创新设立“津汇研习讲堂”。5月13日,分局成功举办2026年第一期活动。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分局副局长张利勇参加活动并作点评指导。 本期活动以“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背景下的企业汇率避险安排”为主题,邀请2家银行围绕“近期人民币汇率走势及市场分析”“企业汇率避险场景应用及案例解析”等主题分享经验与思考,分局业务人员从“AI在外汇市场走势分析中的运用”“银行机构落实‘一企一策’的思路举措”等方面,与银行专家开展交流讨论,本期活动帮助大家更准确、客观地把握外汇市场规律,提升专业能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分局各处主要负责人,货币政策处、滨海新区分局相关负责人,分局各处业务人员共40人参加活动。 2026-05-18/tianjin/2026/0518/30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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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工程中服务贸易前期费用如何申报?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之前服务贸易前期费用:应在申报凭证的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前期费用”字样。 2026-05-27/tianjin/2026/0527/30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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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5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汇发〔2022〕16号,以下简称《通知》),天津市获批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 这一政策主要面向经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证的具有知识产权、技术或工艺先进、市场前景良好、净资产规模较小的创新型企业和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的企业。《通知》实施后,天津市经认证的高新技术或“专精特新”企业(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除外),如成立时间满一年、存在实际经营活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结果为A类(如有)、近两年无外汇处罚记录,可在等值500万美元的融资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不受自身净资产规模限制。这一政策有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将在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增加研发投入、推动技术进步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外汇局天津市分局将积极做好政策落地的宣传推动工作,支持天津市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引导银行创新跨境融资产品模式,丰富汇率避险工具,协助企业扩展境外融资渠道。天津市辖内主体如有相关业务需求可咨询所在地外汇局。 联系电话:022-23209129(外汇局天津市分局) 022-66239191(外汇局滨海新区中心支局) 2022-06-02/tianjin/2022/0602/19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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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23〕8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的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号印发)第十六条第一句修改为“合格投资者有以下行为的,外汇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将第十七条第一句修改为“托管人有下列行为的,外汇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8月21日 附件1: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相关链接 规范境内机构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 促进投资便利化 2025-07-31/tianjin/2025/0422/27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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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新办(新设、并购),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1.2.3审核材料第1条: 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新设、并购)需要:(1)书面申请,并附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2)营业执照(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3)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4)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投资新设外资银行或并购境内银行的,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如《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已实施税务备案电子化的地区,可通过主管税务部门网上税务系统查验相关电子化税务凭证;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2025-10-11/tianjin/2025/1011/29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