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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26-00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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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通知 经常项目管理 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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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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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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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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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 津汇发〔2026〕4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滨海新区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天津(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天津市分行、渤海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天津农商银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金城银行、企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天津分行:
为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跨境 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在辖内实施细则发布前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津汇发〔2022〕68号)备案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业务试点的银行,如拟参与辖内实施细则规定的便利化业务,应在实 施细则正式施行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向我分 局提交备案申请。
二、辖内已符合实施细则第三条审慎合规银行条件、且有参与意愿,但尚未备案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业务试点的银行,应按照实施细则第十条要求向我分局备案,在获得我分局出具的同意开展便利化业务的书面备案文件后,可开展经备案的便利化业务。
三、试点银行应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优质企业,特别是专精特新和符合国家战略方向的优质中小企业开展便利化业务。要加大便利化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我市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和政策覆盖面。
四、试点银行应按本通知要求对便利化业务实施全流程管理,持续关注优质企业经营状况,动态调整优质企业名单,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我分局。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反馈。联系电话:022-23209467、022-23209483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2026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