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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企业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下(含)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货物贸易退汇,在哪里办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自2024年6月1日起,“A类企业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下(含)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货物贸易退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在为企业办理上述业务时,应确认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退汇业务类型(如超期限、非原路退回)’”。 2024-06-07/tianjin/2024/0607/25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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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可以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进出口和贸易收支主体不一致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吗?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自2024年6月1日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因经营需要导致进出口单位为其他机构的,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相关材料后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非报关人’”。 2024-06-06/tianjin/2024/0606/25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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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类企业能否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自2024年6月1日起,“B、C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时,若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此前导致列入B、C类企业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且未出现新的列入B、C类企业情形,自列入B、C类企业之日起6个月后,可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银行凭《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为企业办理该业务”。 2024-06-12/tianjin/2024/0612/2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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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卡行系统故障或者出现卡组织报文缺失、有误等情况导致无法及时报送数据,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汇发〔2017〕15号),发卡行应加强自身系统建设,确保报送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遇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因素导致无法及时报送数据时,发卡行应提前向所在地外汇局说明情况,并应尽快修复系统报送数据。 2024-06-04/tianjin/2024/0604/25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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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 提升支付便利化的意见》(国办发〔2024〕10号),提升外汇服务水平,近日,滨海新区分局到涉外酒店走访调研,向涉外商户了解外籍来华人员对现金和非现金支付服务的需求。 下一步,滨海新区分局将进一步优化外籍来华人员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化,为更好地服务社会民生、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贡献力量。 2024-05-30/tianjin/2024/0530/25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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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自2024年6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将不再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业务,改由境内银行直接办理。 特此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2024年5月31日 2024-05-31/tianjin/2024/0531/25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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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天津辖内已经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可以变更借债模式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将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部分外债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天津市全辖的批复》(汇复〔2020〕116号),天津辖内已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可以调整为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模式,一经调整不得变更。 2024-05-29/tianjin/2024/0529/2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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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是在哪里办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自2024年6月1日起,“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 2024-06-06/tianjin/2024/0606/25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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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4年5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2024年5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4年5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有何特点? 答:我国跨境资金流动趋向均衡,外汇市场运行总体平稳。5月份,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收入和支出规模相当,呈现基本平衡,跨境资金流动形势显著向好;市场预期保持平稳,外汇交易理性有序,结售汇逆差明显收窄,外汇市场供求状况进一步改善。 货物贸易跨境资金净流入较快增长,外资投资境内债券规模保持较高水平。在我国外贸发展态势持续向好的支撑下,5月份货物贸易项下跨境资金净流入同比和环比分别增长23%和76%,净流入规模创2023年下半年以来单月新高,持续发挥稳定跨境资金流动的基本盘作用。同时,外资配置人民币资产意愿较强,5月份净买入境内债券320亿美元,环比增长86%,处于历史较高水平。此外,境内主体对外各类投资更加平稳有序。 未来我国外汇市场保持稳健运行具备坚实基础。随着宏观政策加快落地显效,我国经济回升向好态势将进一步得到巩固和增强,经济基本面对外汇市场和人民币汇率将起到有力支撑作用。近期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多个国际机构上调了对我国全年经济增速的预期,显示了国际社会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信心。同时,近年来我国企业不断创新发展,国际竞争力和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能力持续提升;外汇市场参与主体更加成熟,汇率避险工具运用更加广泛,人民币跨境使用占比稳步提高,汇率风险管理能力不断增强,外汇市场内在韧性增强有助于市场平稳运行。 2024-06-18/tianjin/2024/0618/25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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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FDI和ODI存量权益登记工作将于2024年6月30日截止,请相关经营主体尽快完成申报。 2023年12月31日前在天津市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外商投资法》相关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报送FDI年报数据(工商年检)。 2023年12月31日前办理ODI登记的境外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主体(含金融机构及特殊目的公司境内个人股东),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zwfw.safe.gov.cn/asone)申报2023年度ODI存量权益数据。 未按要求报送“多报合一”数据的外商投资企业(机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暂行管理办法》(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等法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未按要求办理ODI存量权益登记的境内投资主体,由外汇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请尚未完成申报的经营主体,尽快办理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如有疑问,请联系注册地外汇局,咨询电话: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022-23209129 国家外汇管理局滨海新区分局:022-66239191 2024-06-12/tianjin/2024/0612/25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