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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24-0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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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其他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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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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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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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2024年经常项目外汇政策问答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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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2024年经常项目外汇政策问答案例(二)
银行可以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进出口和贸易收支主体不一致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吗?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自2024年6月1日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因经营需要导致进出口单位为其他机构的,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相关材料后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非报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