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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简介 2014年上半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某市中心支局利用外汇检查分析应用系统先后发现了7条涉嫌个人分拆购付汇线索。7起案件共涉及60人,金额269.29万美元。这7起购付汇案件中人民币资金的运行路线均为:首先由出资人通过电子银行将相应的人民币分别转给购汇人,然后由购汇人同日或隔日通过电子银行购汇,并通过电子银行汇往境外同一收款人,符合分拆结售汇的特征。 二、 定性和处罚 涉案当事人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第一条“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个人分拆售结汇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二)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对涉案当事人进行处罚。 2016-03-28/hebei/2016/0328/6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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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以下所列情形之一:(一)保险标的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财产及有关利益;(二)保险标的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境外之间移动的财产及有关利益;(三)保险标的或承保风险为部分或全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存在或发生的责任险、信用保证保险等;(四)保险标的为境外投保人或境外被保险人的财产及有关利益;(五)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6-04-06/hebei/2016/0406/6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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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中的账户透支应符合银行经营惯例和国际通行规则,但透支时间应合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未对该账户透支进行额度限制。 2016-03-28/hebei/2016/0328/6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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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备用金名义使用资本金的,银行可不要求其提供上述真实性证明材料。单一企业每月备用金(含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 10 万美元。 2016-04-11/hebei/2016/0411/6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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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经营外汇保险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批准在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二)具有经营保险业务资格;(三)具有完备的与外汇保险业务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2016-04-06/hebei/2016/0406/6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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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人身保险业务应符合以下所列情形之一:(一)境内个人跨境的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二)境外个人的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三)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6-04-06/hebei/2016/0406/6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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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企业向境内机构借用贷款时,不得对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设立质押。 2016-03-28/hebei/2016/0328/6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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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保险业务包括(一)外汇财产保险;(二)外汇人身保险;(三)外汇再保险;(四)法规规定的其他外汇保险业务。 2016-04-06/hebei/2016/0406/6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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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办理。 2016-03-28/hebei/2016/0328/6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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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简介 CSHR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26日,是石家庄CSFZ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2014年,该公司利用AB、OL、CN、DL和CH五家船运公司的152份海运提单及YH、GKE和新加坡STW三家仓储物流公司的20份仓单在ZG银行、GS银行、HX银行、ZX银行和ZS银行5家金融机构办理了转口贸易155笔,付汇金额合计1.97亿美元,收汇金额合计2.01亿美元。金额之大,笔数之多引起检查人员注意。经检查人员在上海、广东和福建三地对提单和仓单真实性核验,最终确认AB和OL两家船运公司的75份海运提单为假单。 二、 定性和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和第十四条“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的规定,属于逃汇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当地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对CSHR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016-05-31/hebei/2016/0531/6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