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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21891-5-2016-0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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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外汇检查与法律适用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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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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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6-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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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违规案例:七起个人分拆结售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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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一、 案情简介
2014年上半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某市中心支局利用外汇检查分析应用系统先后发现了7条涉嫌个人分拆购付汇线索。7起案件共涉及60人,金额269.29万美元。这7起购付汇案件中人民币资金的运行路线均为:首先由出资人通过电子银行将相应的人民币分别转给购汇人,然后由购汇人同日或隔日通过电子银行购汇,并通过电子银行汇往境外同一收款人,符合分拆结售汇的特征。
二、 定性和处罚
涉案当事人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第一条“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个人分拆售结汇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二)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对涉案当事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