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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21891-5-2016-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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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外汇检查与法律适用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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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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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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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违规案例:石家庄CSHR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虚假转口贸易逃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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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一、 案情简介
CSHR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26日,是石家庄CSFZ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2014年,该公司利用AB、OL、CN、DL和CH五家船运公司的152份海运提单及YH、GKE和新加坡STW三家仓储物流公司的20份仓单在ZG银行、GS银行、HX银行、ZX银行和ZS银行5家金融机构办理了转口贸易155笔,付汇金额合计1.97亿美元,收汇金额合计2.01亿美元。金额之大,笔数之多引起检查人员注意。经检查人员在上海、广东和福建三地对提单和仓单真实性核验,最终确认AB和OL两家船运公司的75份海运提单为假单。
二、 定性和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和第十四条“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的规定,属于逃汇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当地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对CSHR公司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