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00021891-5-2016-00119
  • 分       类:
    外汇检查与法律适用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16-05-31
  • 名       称:
    外汇违规案例:石家庄CSHR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虚假转口贸易逃汇案
  • 文       号:
外汇违规案例:石家庄CSHR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虚假转口贸易逃汇案

一、  案情简介

CSHR公司成立于2007326日,是石家庄CSFZ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2014年,该公司利用ABOLCNDLCH五家船运公司的152份海运提单及YHGKE和新加坡STW三家仓储物流公司的20份仓单在ZG银行、GS银行、HX银行、ZX银行和ZS银行5家金融机构办理了转口贸易155笔,付汇金额合计1.97亿美元,收汇金额合计2.01亿美元。金额之大,笔数之多引起检查人员注意。经检查人员在上海、广东和福建三地对提单和仓单真实性核验,最终确认ABOL两家船运公司的75份海运提单为假单。

二、  定性和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和第十四条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的规定,属于逃汇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当地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对CSHR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12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