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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促进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满足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办理外汇业务的电子化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照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和《指引》要求,银行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可以审核其电子单证。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9月28日 附件1: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指引 2016-11-07/hebei/2016/1107/4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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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ZSD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进出口业务的贸易公司。2012年2月至2013年2月,ZSD公司为利用银行杠杆融资,达到套取境内外利差收益的目的,先后在3家银行办理了4笔、金额折1500.15万美元的转口贸易项下对外付汇。办理业务时该公司通过变造其关联企业CD进出口贸易公司的提单,骗过银行真实性审查。检查人员通过对银行提供的提单等货权凭证材料的收集和比对,发现ZSD公司与其关联企业CD公司在银行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时,使用了同一家货代公司出具的编号相同但内容稍有差异的提单。经过向提单载明的境内货代公司——某国际物流公司的第三方询证,证实4份提单均为虚假提单。 二、定性和处罚 ZSD公司通过提供虚假单证、虚构贸易背景办理转口贸易对外付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和第十四条“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当地外汇管理局依法对ZSD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015-11-24/hebei/2015/1124/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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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情况下,主办企业的合作银行应配合成员企业,在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载明(手工)成员公司名称(也可应企业要求载明资金性质、金额等),目的是表明有关收汇虽由主办企业集中办理,但该收汇是代成员公司办理。 2015-11-30/hebei/2015/1130/5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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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规定跨国公司外债总规模应小于(等于)净资产的1倍(同时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据此,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在该规模以下的任何金额内申请备案外债额度。已借未还的外债计入该额度。 2015-12-11/hebei/2015/1211/5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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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净资产增加超过20%的,经主办企业申请,外汇局可以根据企业申请为其调增外债总规模上限;跨国公司净资产减少超过20%的,外汇局应当为其调减外债总规模上限。主办企业原则上应于每年6月末之前通过主办银行向外汇局提交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2015-12-11/hebei/2015/1211/5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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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有AB二家境内成员企业,其中A公司有收汇,要结汇,而B公司只有人民币,需要购汇后付汇,问跨国公司是否可以直接内部相抵后,向银行提出差额部分的结汇或购汇的申请? 答:除非主办企业经批准获得结售汇业务资格,否则不得办理。 2015-11-30/hebei/2015/1130/5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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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2015-09-08/hebei/2015/0908/5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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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将部分外债额度集中至主办企业共享使用,部分自身留存使用。但主办企业与成员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应及时沟通,确保监管有效,数据报送准确无误。 2015-12-11/hebei/2015/1211/5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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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2015-11-24/hebei/2015/1124/5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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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投项下资金、外债资金意愿结汇后,可以存定期、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 2015-11-30/hebei/2015/1130/5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