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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金应分不同性质进行申报,境内房屋出租给非居民游客(公务及商务旅行或因私旅行),则租金收入申报在旅行项下,出租给非居民用于生产、经营等商业活动,则租金收入应申报在经营性租赁项下。若非居民租房后既用于其雇员住宿,也用于办公营业,则此类出租视为经营性租赁。某些情况难以识别租赁目的,如境内机构出租给非居民的长期包房,应根据该机构属性来确定,酒店或饭店等机构的租金收入申报在旅行项下,写字楼等物业机构的租金收入申报在经营性租赁项下。 居民在非居民经济体购买建筑物形成了直接投资,该建筑物取得的租金属于初次收入,应申报在“322014-因拥有境外建筑物而获得的租金”项下。 2017-06-02/shanghai/2017/0602/5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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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关于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规定,企业应在境外账户发生收支当月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实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情况。即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企业应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互联网址为: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通过“境外账户收支余信息申报子系统”申报其境外账户的月度逐笔收支信息和余额信息。境内企业将存放在境外的出口收入调回境内时应申报在“821030-收回或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项下。 2017-05-19/shanghai/2017/0519/5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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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在居民所在经济体提供的客运服务,或非居民承运人为居民在非居民承运人所在经济体提供的客运服务(简言之,承运人承运的国内客运),应申报在“223-旅行”项下。在可以明确区分的情况下,如中国的航空公司为美国籍客人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城市间飞行运输服务,收到该客户的资金应申报在旅行项下;而中国的航空公司为该客人提供国际客运服务,收到的资金应申报在空运客运运输项下。 2017-06-02/shanghai/2017/0602/5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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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另有规定外,某些货物的所有权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了转移,但货物未发生实际跨境,或货物虽发生跨境但无需报关的货物贸易项下涉外收付款,也应纳入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通常情况下,该类收付款申报在“122-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项下。 2017-05-19/shanghai/2017/0519/5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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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政策问答(第二期)详见附件。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政策问答(第二期) 2017-05-26/shanghai/2017/0526/5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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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政策问答(第一期)详见附件。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政策问答(第一期) 2017-05-26/shanghai/2017/0526/5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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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简化申报原则,“222-运输服务”项下不再申报维修类费用的收支。船舶、飞机和其他运输设备的维护和维修申报在“230000-别处未涵盖的维护和维修服务”项下,铁路、海港和机场等基础设施的维修则属于建设项目,申报在“224-建设”相应项下。其他有明确归属的维修服务申报原则不变。 2017-05-26/shanghai/2017/0526/5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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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及教育相关旅行的交易代码区分为一年以上、一年及一年以下,两类编码的选择视申报主体计划或意向的留学及教育时间而定。对不确定时间的留学及教育则视同为一年以上的留学及教育。 2017-06-02/shanghai/2017/0602/5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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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印发,以下简称《细则》)第四条,间接申报的范围包括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其中,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除银行黄金进出口外,银行自身发生的其他涉外收付款无需进行间接申报。具体申报要求包括: 1.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包括居民和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境内银行应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款人/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W)”(半角大写英文字符)字样。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非居民发生的收入和支付款项,由境内居民分别按照其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性质进行申报。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居民发生的收入和支付款项,由境内居民分别按照境外居民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性质进行申报。“付款人/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填写为境外居民境外账户开户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 2.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包括居民与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境内银行应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款人/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W)”(半角大写英文字符)字样,并代境内非居民进行申报,“付款人/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填写为境内非居民的常驻国家或地区。 (1)境内银行在为境内非居民机构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时,应当为其境内非居民机构客户建立《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将《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通过系统报送给国家外汇管理局。 (2)境内银行应将《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通过系统报送给国家外汇管理局,无需填写和打印相关纸质凭证。 (3)除有特殊规定外,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其交易性质统一申报在“822030-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交易附言注明“非居民从境外收款”或“非居民向境外付款”。 3.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入和支付款项,境内银行应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款人/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N)”(半角大写英文字符)字样,境内居民应分别按照其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性质进行申报。 当境内居民从境内非居民收款时,为便于境内收款银行识别该笔款项的来源并通知境内居民及时办理申报,境内付款银行在办理其非居民客户向境内居民付款业务时,应在付款报文的附言中注明“NonResident”字样。境内收款银行收到上述来自境内非居民的款项时,应当通知、督促和指导境内居民办理间接申报。境内居民收到境内非居民支付的款项时,应当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交易性质按照其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中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首先注明“收到境内非居民款项”字样。 当境内居民向境内非居民付款时,境内付款银行在办理境内居民向境内非居民付款业务时,应就收款人情况询问境内居民,以便判断对方收款人是否为非居民。如对方收款人为非居民,则应当要求境内居民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交易性质按照其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首先注明“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字样。 4.“境内非居民”是指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收付款业务的非中国居民,包括境外中央银行、银行、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境外居民”是指在境外办理收付款业务的中国居民。 5.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进行涉外收付款,应根据真实交易性质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不考虑业务合规性。 2017-04-21/shanghai/2017/0421/4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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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外收入申报单》中的“收入款币种及金额”是指收款人实际从境外收到款项的币种及金额(含国内银行扣费和国外银行扣费)。其中,“收入款币种”为实际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币种,而非客户入账的币种;“收入款金额”为实际从境外收到的金额,而非扣除银行费用后贷记客户账的金额。“收入款金额”应大于等于结汇金额、现汇金额和其他金额之和。 2.《境外汇款申请书》中的“汇款币种及金额”是指汇款人申请汇出的币种及金额。其中,“汇款币种”是指汇款人申请汇出的币种,而非客户账户的币种;“汇款金额”为汇款人申请汇出的金额,其中可能包含境内银行扣费。银行通过外汇金宏系统—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接口程序从自身系统中提取数据时,可提取“汇款金额”,也可提取银行实际对外支付的金额(不包含境内银行已扣除费用)。 3.《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中的“付款币种及金额”指付款人支付款项的币种及金额,可能包含境内银行费用。“实际付款币种及金额”指银行实际对外支付的币种及金额,不包括境内银行已扣除的费用。因此《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中的“实际付款金额”小于或等于“付款金额”。 4.关于境外结汇和境外购汇中收付款币种的确定。境内主体从境外收到一笔外汇款项,解付前境内银行代其进行境外结汇,之后以人民币汇入境内并贷记境内客户账,此类交易的实质是境内银行代客境外结汇,“收入款币种”应申报为人民币,“付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应申报为实际付款人常驻国家(地区),而非境外结汇国家(地区),同时,交易附言需注明实际交易性质、结汇国家(地区)及结汇币种,如“**业务在**(国家或地区)**(币种)结汇”。 反之,境内主体需对外支付外汇时,境内银行收取其人民币款项并代其进行境外购汇,之后款项直接用于境外支付,此类交易的实质是境内银行代客境外购汇,“付款币种”应申报为人民币,“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应申报为实际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而非境外购汇国家(地区),交易附言需注明实际交易性质、购汇国家(地区)及购汇币种,如“**业务在**(国家或地区)**(币种)购汇”。 2017-04-21/shanghai/2017/0421/4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