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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240718-9-2017-00018
  • 分       类: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其他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17-02-10
  • 名       称: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73)——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如何办理业务操作?
  • 文       号: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73)——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如何办理业务操作?

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资产,资产管理公司收到对外处置不良资产的对价款后,可持下述材料到银行直接办理入账及结汇手续:(一)申请书;(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境内机构对外转让不良资产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三)境内机构和境外投资者签署的转让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四)针对前述材料提供的补充材料。

    受让不良资产的境外投资者通过清收、再转让等方式取得的收益可持下述材料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对外购付汇手续:(一)申请书;(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境内机构对外转让不良资产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三)境内机构和境外投资者签署的转让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四)由境内代理人代境外投资者办理的,还需提供代理协议;(五)针对前述材料提供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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