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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日,外汇管理部门对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进行完善,是否涉及个人年度购汇额度调整? 答:不涉及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调整,个人年度购汇便利化额度没有变化。境内个人凭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真实性购汇需求申报后,直接在银行办理年度便利化额度之内的购汇;便利化额度之外的经常项目购汇,凭有交易金额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不存在任何障碍。 二、本次改进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有何背景? 答: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目前我国每年出境人次已达1.2亿,个人用汇明显增多,但相应的国际收支个人购汇统计仍沿用过去较为简化的模式,这种统计现状既满足不了经济金融分析的需要,也与国际组织提出进一步细化和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的要求有较大差距。 根据G20和国际协作有关原则,各国需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应对税基侵蚀等方面加强合作配合,需要进一步增强金融交易的透明度,提高数据统计质量。因此,有必要提升我国国际收支统计质量,包括加强购汇真实性审核、细化支出分类等。 过去,我国国际收支个人购汇中存在一些漏洞,致使部分违规、欺诈、洗钱等行为时有发生,包括利用经常项目从事资本项目交易(比如海外购房和投资等),还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地下钱庄等违法行为,这扰乱了正常交易秩序,也对广大遵守个人购汇规定的居民形成了利益侵蚀。在改进个人购汇事项申报统计后,外汇管理部门可据此加强事后核查,对有关违规违法行为加强管理和处置。 此外,个人购汇及使用情况也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加强个人购汇事项申报有利于建立健全企业和居民诚信大数据平台,推进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实现诚信社会。 三、本次改进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主要涉及哪些内容? 答:一是细化申报内容,明晰个人购付汇应遵循的规则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个人办理购汇业务时应认真阅读并如实、完整申报,作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 二是强化银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责任。要求银行加强合规性管理,认真落实展业原则,完善客户身份识别。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3号)报告大额及可疑交易。对于存在误导个人购付汇、真实性审核不严、协助个人违规购付汇、未按规定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等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三是对个人申报进行事中事后抽查并加大惩处力度。虚假申报、骗汇、欺诈、违规使用和非法转移外汇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被列入“关注名单”,在未来一定时期内限制或者禁止购汇,依法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予以行政处罚、进行反洗钱调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四、完善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对境外留学和旅游等用汇有何影响? 答:没有影响,个人购汇政策没有变化。出境留学,便利化额度内购汇,按规定进行完整、真实的信息申报;超过便利化额度的,提供本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学费证明或生活费用证明就可以购汇;出境旅游,可以在便利化额度内按需购汇,也可在境外使用银行卡消费,用汇不受影响。 五、如何看待目前部分个人在境内配置外币资产或购买外币理财现象? 答:当前我国资本账户尚未实现完全可兑换,资本项下个人对外投资只能通过规定的渠道,如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等实现。除规定的渠道外,居民个人购汇只限用于经常项下的对外支付,包括因私旅游、境外留学、公务及商务出国、探亲、境外就医、货物贸易、购买非投资类保险以及咨询服务等。 个人在境内配置外币资产的选择面较窄,只能持有外币存款或购买品种有限的外币理财。目前主要发达经济体利率水平仍处于低位,欧、日实施“零利率”政策,美国的利率水平也较低,外币存款利息和外币理财收益率都明显低于人民币存款和理财。且国际汇市波动频繁,人民币有效汇率基本稳定,对美元汇率双向波动,市场主体持有外币资产的收益还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相比之下,目前人民币利率水平仍显著高于其他主要货币,境内人民币理财产品的收益率相对较高,产品种类非常丰富,也是投资者更为熟悉的市场,能够满足市场主体多元化的资产配置需求。市场主体要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克服从众心理,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谨慎理性投资。 从我国经济基本面、境内外利差,以及人民币汇率的长期表现看,人民币在全球货币体系中仍是稳定的强势货币,人民币汇率有条件继续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 六、新的一年,外汇管理部门对个人外汇业务监管有何举措? 答:强化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外汇违规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稳定。 目前个人经常项目下购付汇比较便捷,我们将继续优化相关政策、督促银行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同时加强对银行办理个人购付汇业务真实性合规性检查。加大对个人购付汇申报事项的事后抽查和检查力度,提高对个人申报信息和交易数据的监测、分析、筛选、审查频率。 加大惩处强度,提高违规违法行为成本。对虚假申报、骗汇、欺诈、洗钱、违规使用和非法转移外汇资金的个人列入“关注名单”,在未来一定时期内限制或者禁止购汇,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对违规银行依法予以通报批评、罚款、暂停结售汇业务、责令停业整顿以及责任人员纪律处分、罚款的处理。根据《外汇管理条例》进行行政处罚;涉嫌洗钱的,根据《反洗钱法》协同国家反洗钱部门进行反洗钱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2017-01-06/shanghai/2017/0106/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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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人民币汇率波动引发市场关注。27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易纲就人民币汇率、外汇储备等问题接受了新华社记者专访。易纲表示,人民币在全球货币体系中仍表现出稳定强势货币特征。 问:近期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有所贬值,人民币还是不是强势货币? 答:从数据看,人民币在全球货币体系中仍表现出稳定强势货币特征。近期美元上涨较快,反映的是美国经济增长加快、通胀预期上升、美联储加息步伐可能明显加快等美国国内因素。而人民币汇率对美元波动有所加大,主要是特朗普当选美国总统、美联储加息预期突然增强、英国“脱欧”、埃及镑自由浮动等外部因素驱动。这些因素对世界各国而言都有些意外,资金回流美国推动美元指数迅速上涨、美国三大股指再创新高,全球货币普遍对美元贬值,有的跌幅还比较大。下一步美元走势存在不确定性,不排除市场预期修正引发美元回调的可能。 近期人民币对美元有所贬值,但幅度相对大多数非美货币还是比较小的。10月份以来发达经济体货币中,日元、欧元、瑞郎对美元分别贬值10.5%、5.8%和4.2%;新兴市场货币中,马来西亚林吉特、韩元、墨西哥比索对美元分别贬值7.2%、6.5%和6.1%,而人民币对美元只贬值了3.5%,只有美元指数升幅的一半。由于人民币对美元贬值幅度较小,10月份以来人民币相对一些主要货币是显著升值的。例如,在SDR构成货币中,人民币对日元升值7.5%、对欧元升值2.5%、对英镑升值0.5%;在亚洲新兴市场货币中,人民币对马来西亚林吉特、韩元、新加坡元分别升值4.1%、3.3%和1.2%。 从长周期看,人民币也表现出稳中有升的态势,过去5年CFETS人民币汇率指数、参考BIS货币篮子和SDR货币篮子的人民币汇率指数以及对美元汇率分别升值10.9%、11%、4.4%和8.8%,过去10年分别升值28.3%、33.4%、28.4%和11.9%,人民币在全球货币体系中仍表现出稳定强势货币特征。 问:如何看待近期人民币对美元有所贬值,同时人民币对其他主要货币升值? 答:观察人民币汇率要采用一篮子货币视角。影响一国汇率水平的因素有很多,与政治形势、经济走势、股市债市波动和市场预期变化等都有关系。由于国与国之间经济结构迥异、经济周期和利率政策取向不同步,比如当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增长,货币政策保持稳健,而美国经济正强劲复苏,货币政策已出现收紧趋势,相应的汇率走势也难以趋同,盯住单一货币会积累超调的风险,后续的修正可能引起比较大的震动。而且,在贸易全球化的背景下,参考一篮子货币与盯住单一货币相比,更能反映一国商品和服务的综合竞争力,也更能发挥汇率调节进出口、投资及国际收支的作用。 有鉴于此,2003年以来中国一直强调人民币汇率应该参考一篮子货币。2005年的汇改,2010年在国际金融危机缓和后继续推进汇改,2015年8月完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2015年11月推出三大人民币汇率指数,都是按照既定的思路步步推进,使参考一篮子货币更加透明、规则和可预期。今年年中在英国“脱欧”、全球主要货币大幅震荡的背景下,人民币汇率表现出平稳走势,正是“收盘汇率+一篮子货币汇率变化”的汇率形成机制顺利运转、取得成效的体现,未来人民币汇率完全有条件继续保持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中国是全球第一大贸易国,全球200多个经济体都是中国直接或间接贸易伙伴,人民币参考一篮子货币能够全面反映贸易品的国际比价。而中美贸易规模只占中国外贸规模的14%,况且中美的经济周期也不一样,改回去单一盯住美元会使人民币汇率陷入僵化和超调的困境,并不可持续。 问:如何看待外汇储备的合理充裕? 答:尽管近期中国外汇储备有所下降,但仍高居全球首位,是十分充足的。中国外汇储备规模接近全球的30%,分别是排名第二位的日本和第三位的沙特阿拉伯的2.6倍和5.7倍。从全球来看,外汇储备的适度规模并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过去的教科书认为外汇储备规模应至少满足三个月进口所需,国际金融危机后有些调整,有观点认为应该至少满足六个月进口所需,还要考虑外债、外商投资企业分红和企业、居民外币资产配置等需要,但无论从哪个角度看,中国的外汇储备是非常充裕的,覆盖全部外债和六个月进口后还有充足的余量,况且近年来还有每年大约5000亿美元的贸易顺差和1200亿美元的外商直接投资通过金融媒介供应全社会的用汇需求。 中国早在1996年就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服务贸易、海外留学、出境旅游等用汇需求早已按需满足。中国是开放经济体,资本有进有出是正常的,尽管近期对外直接投资(ODI)比外商直接投资(FDI)要多一些,但观察ODI的结构看,大多数投向海外高新技术企业股权、用于打开拉美市场和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有利于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当然,也不排除一些经济主体出于经济下行、营商环境等因素的担忧,表现出较强的向外寻求安全资产的倾向。但谁也无法忽视中国13亿人口的庞大市场,随着中国经济回升、体制机制改革和营商环境的改善,出去的资本还是会回来的。从过去20多年经历的几个经济周期看,我对此有充分的信心。 2016-11-28/shanghai/2016/1128/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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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6年四季度及全年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2016年我国国际收支状况。 答:2016年,我国国际收支继续呈现“一顺一逆”,即经常账户顺差、资本和金融账户(不含储备资产)逆差。 一是经常账户仍保持顺差,占GDP的比例为1.9%。2016年,经常账户顺差2104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4852亿美元,虽然较2015年的历史高位下降14%,但仍显著高于2014年度及以前各年度水平,显示我国对外贸易仍具有较强的竞争力。服务贸易逆差2423亿美元,增长33%,主要是旅行项下逆差增长,反映出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国民收入提高,更多国人走出国门旅游、留学,享受全球化及相关政策不断开放带来的便利。 二是对外金融资产增加,境内主体继续配置境外资产。2016年,我国对外金融资产净增加规模创历史新高。具体来看,对外直接投资净增加2112亿美元,较上年多增12%;通过QDII、RQDII和港股通等对外证券投资净增加近1000亿美元,多增约30%;存贷款和贸易信贷等资产净增加约3000亿美元,多增约1.5倍。 三是各类来华投资均呈现净流入。2016年,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保持了1527亿美元的较高水平;来华证券投资净流入超过300亿美元,较上年多增约4倍;存贷款、贸易信贷等负债净流入约400亿美元,上年为净流出3515亿美元。这一方面表明我国经济仍然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另一方面,境内企业在2015年快速偿还对外债务并释放了相关风险后,2016年其融资需求已明显恢复。同时,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和配套措施的出台,境外主体来华进行各类投资的动力亦有所增强。 四是储备资产减少。2016年,我国储备资产减少4436亿美元,其中,因国际收支交易形成的外汇储备(不含汇率、价格等非交易因素影响)下降4487亿美元,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等增加50亿美元。 问:请问2016年跨境资本流动情况怎样?应该如何衡量? 答:国际通行的、能够完整衡量一国涉外经济运行全貌的是国际收支平衡表,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常被用来衡量一国跨境资本流动状况。 从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看,2016年我国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四季度净误差与遗漏)逆差4903亿美元。如果剔除2016年四季度净误差与遗漏影响的话,则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水平还将进一步下降,我们认为其将大大低于2015年4856亿美元的逆差水平。 目前,有些市场机构在衡量我国跨境资本流动状况时,使用的是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差额和净误差与遗漏之和。实际上,净误差与遗漏产生的原因多样,其既有可能源于经常账户统计误差,也可能源于资本和金融账户统计误差,因此不宜简单将其与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加总来衡量一国跨境资本流动情况。 问:2016年四季度我国国际收支有何新变化? 答:从四季度初步数据来看,主要有两个新变化: 一是货物贸易进出口继续保持环比增长的势头,其中,进口增长快于出口增长,使得经常账户顺差有所下降。2016年四季度,经常账户顺差376亿美元,环比下降46%。作为经常账户顺差的主要项目,货物贸易顺差为1183亿美元,环比下降14%,其中,货物出口增长3%,货物进口增长9%,进出口均已连续第三个季度呈现环比增长。 二是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含净误差与遗漏,下同)可比口径下环比有所收窄,其中直接投资转为净流入。2016年四季度,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872亿美元,可比口径下环比下降9%。其中,直投投资净流入172亿美元,上季度为净流出290亿美元。具体来看,对外直接投资净增加346亿美元,环比收窄37%,表明近期市场主体对外投资更趋理性化;来华直接投资净增加517亿美元,为今年季度最高值,环比增长97%,主要是股权投资增加,表明境外投资者仍看好我国经济发展前景。 问:预计2017年我国国际收支情况如何? 答:总体上看,预计2017年我国国际收支将继续呈现“经常账户顺差、资本和金融账户(不含储备资产,下同)逆差”的格局。国际收支状况仍将保持基本均衡,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总体可控。 经常账户将保持一定规模顺差。首先,货物贸易将持续呈现顺差。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预测,2017年全球经济增长比2016年增速加快0.3个百分点,有助于我国出口增加。其次,服务贸易逆差增速可能继续放缓。我国居民境外旅游、留学等消费在2009年至2013年经历了一段高速增长期,随着相关需求的快速释放,近两年的旅行项目逆差增速已开始回稳,预计2017年增速将进一步趋缓;此外,我国旅行以外的服务贸易逆差已明显收窄,表明我国企业服务贸易收入和支出结构正在逐步改善。第三,投资收益收入将逐步增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等私人部门投资的增多将带来更多的境外投资收益。 资本和金融账户预计继续呈现逆差,但逆差规模会有所收窄。吸收外来投资方面,经历2015年对外债务偿还后,我国企业部门跨境融资需求自2016年二季度起逐步恢复,并已持续三个季度稳步上升,境外资本亦因看好我国经济发展前景而持续流入,尤其是吸收外国来华直接投资仍将保持较大规模净流入,而境内证券市场不断开放也将吸引较多外来投资流入,同时,传统的贸易融资需求也将有所恢复。对外投资方面,境内主体配置境外资产的需求仍然存在,但投资将更趋理性。 从未来形势看,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总体将朝着均衡收敛。不可否认,未来一段时期内,全球经济仍将总体低迷,存在贸易和投资减速等问题,财政政策空间有限,经济复苏乏力。外部环境中的美联储加息以及各种不确定因素都可能时不时扰动国际金融市场,这是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都需要持续面对的客观环境。但总体上看,支撑一个国家跨境资金流动的根本因素还是取决于该国自身的经济状况,我国在此方面的表现比较突出,包括经济增速在世界范围内属于较高水平,财政状况相对良好,金融体系总体稳健、经常账户持续顺差、储备规模仍居全球首位等。 2017-02-08/shanghai/2017/0208/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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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1月,银行结汇8383亿元人民币(等值1216亿美元),售汇9704亿元人民币(等值1408亿美元),结售汇逆差1321亿元人民币(等值192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8069亿元人民币,售汇9146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1077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314亿元人民币,售汇559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244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534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1084亿元人民币,远期净售汇549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978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9753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8775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3812亿元人民币。 2017年1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5079亿元人民币(等值2188亿美元),对外付款15748亿元人民币(等值2285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669亿元人民币(等值97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7-02-17/shanghai/2017/0217/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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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7年1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近期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17年新年伊始,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有什么新变化? 答:2017年以来,我国跨境资金流出压力明显缓解。一是银行结售汇逆差收窄。2017年1月,银行结售汇逆差192亿美元,环比和同比分别下降59%和65%,其中,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结售汇逆差156亿美元,环比和同比分别下降64%和77%。二是非银行部门涉外收付款逆差下降。1月份,非银行部门涉外收付款逆差97亿美元,环比和同比分别下降21%和83%。其中,外汇收付顺差17亿美元,人民币收付逆差114亿美元。 近期我国外汇供求中的积极变化是多方面的。首先,市场主体结汇意愿回升、购汇意愿减弱。1月份,银行客户结汇与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62%,环比增加4个百分点;银行客户购汇与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71%,下降3个百分点。其次,企业跨境外汇融资规模稳步提升,国内外汇贷款偿还规模进一步下降。1月份,企业海外代付、远期信用证等进口跨境外汇融资余额环比增长41亿美元,已连续11个月增长;企业偿还国内外汇贷款购汇规模为2013年3月以来最低值,环比下降45%。再次,境内主体购汇需求更加平稳。例如,1月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资本金购汇环比下降8%,投资收益购汇环比下降20%;以个人境外旅游、留学等为主的旅行项下购汇环比下降28%。 当前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总体朝着均衡收敛的特征更加明显。虽然外部环境依然存在较多不确定性,容易引起国际金融市场短期波动,但不会改变我国跨境资金流动的中长期发展趋势,国内经济基本面仍是根本性的支撑因素。进入2017年后,我国经济继续运行在合理区间,1月份官方制造业采购经理人指数(PMI)连续第6个月处于“荣枯线”以上,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PPI)连续第5个月正增长,我国货物出口和进口同比均较快增长。 2017-02-17/shanghai/2017/0217/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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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6年11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近期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11月份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有什么变化? 答:11月份,在外部环境存在较大变化的情况下,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总体处于相对稳定的区间。主要受美联储加息预期进一步升温、美元汇率持续走强、全球主要非美货币普遍下跌的影响,11月份我国跨境资金流出压力较10月份有所增加,但仍明显低于2015年美联储首次加息前的同期水平。今年11月份,银行结售汇逆差334亿美元,同比下降39%,10月份为逆差146亿美元;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涉外收付款逆差246亿美元,同比下降42%,10月份为逆差141亿美元。 前期跨境资金流动中的积极变化在11月份继续显现。一是企业跨境外汇融资需求进一步提升。11月末,进口企业海外代付、远期信用证等跨境外币融资余额较10月末增加52亿美元,已连续9个月回升。二是国内外汇贷款集中偿还压力明显减弱。11月份,企业偿还国内外汇贷款购汇51亿美元,与10月份基本持平,同比下降57%,处于近三年来的较低水平。三是境外机构继续增持境内债券。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统计数据,2016年11月末,境外机构持有境内债券余额较10月末增加158亿元人民币,已连续9个月上升。 总的来看,近期美元汇率走强对全球货币和国际资本流动带来了较大影响,但人民币对美元汇率贬值幅度相对较小,对一篮子货币汇率继续保持基本稳定,我国跨境资金流动中的一些积极因素继续发挥作用,能够较好地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 2016-12-22/shanghai/2016/1222/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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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便利银行开展贸易真实性审核工作,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向银行开放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以下简称系统)“报关信息核验”模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单笔等值10万美元(不含)以上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除外,下同),银行在按现行规定审核相关交易单证的基础上,原则上应通过系统的“报关信息核验”模块,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银行能确认企业对外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不办理核验手续。 办理单笔等值10万美元以下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银行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通过系统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 二、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应向银行提供真实的报关信息。 三、银行应按以下方式在系统中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核验手续: (一)对于已完成进口报关手续的,银行自办理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次货物贸易对外付汇金额,在系统中办理核验手续。 (二)对于未完成进口报关手续的,银行应要求企业在完成报关手续之日(即进口日期,下同)起40日内提供相应的报关信息,并按照本次货物贸易对外付汇金额,在系统中补办理核验手续。 (三)对于已完成进口报关手续但企业因合理原因无法及时提供报关信息的,银行确认交易真实合法后为其办理付汇业务,在企业完成报关手续之日起40日内补办理核验手续。对于上述确实无法提供报关信息的,银行应在系统中对该笔付汇业务进行记录。 (四)对于因溢短装等合理原因导致货物贸易实际对外付汇金额大于报关金额的,银行在系统中办理核验手续时,应注明原因。 四、对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银行应逐笔在系统中对企业加注相应标识,企业的标识信息通过系统向全国银行开放: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报关信息且无合理解释的; (二)涉嫌重复使用报关信息且无合理解释的; (三)涉嫌使用虚假报关信息的; (四)其他需加注标识的情况。 企业的标识信息保存期限为24个月。由于银行操作失误导致企业被误标识的,经银行内部审批后,银行可撤销相关企业的标识信息。 五、对于因数据传输不完整等原因造成系统缺失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银行确认交易真实合法后为其办理付汇业务,并及时在系统中补办理核验手续。对于系统始终缺失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银行应在系统中对该笔付汇业务进行记录。 若系统出现无法正常登录等情况,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2]123号)的规定处理。 六、银行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及时修订相关业务的内控制度,并保证企业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数据的安全。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做好对银行开展核验工作的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同时可不定期对银行核验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核查检查。 八、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九、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2017-04-28/shanghai/2017/0428/1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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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完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见附件),自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有关文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政许可审核权限下放后的衔接工作。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之前领取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如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至到期日。如需继续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可在《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到期日前至少30个工作日按照《指引》规定申请经营外汇业务资格;到期后不继续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缴回《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即可自动终止外汇保险业务。 二、本通知发布前,未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到所在地外汇局或经办银行补办外汇登记手续。 三、为便于事后管理和监测,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对辖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外汇账户进行全面清查和核对,确保各类账户信息按规定如实报送。 四、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保险公司和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五、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1月19日 附件1: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 附件2: 指引附1终止外汇业务备案申请表 附件3: 指引附2废止文件 2015-06-05/shanghai/2015/0605/1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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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规范外债等相关业务管理和统计监测的通知 上海汇发[2012]144号 2013-05-13/shanghai/2013/0513/1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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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上海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上海汇发[2012]122号 2013-05-13/shanghai/2013/0513/1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