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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申报主体如何确认已解除特殊处理措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管理办法》(津汇发〔2022〕90号印发)第十一条规定:特殊处理措施期满,并确认该申报主体已经补报其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其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解除“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通知书(机构版)》,解除对该申报主体的特殊处理措施,并向辖内银行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解除“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通知书(银行版)》。 2023-10-18/tianjin/2023/1018/22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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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如何办理外汇专用期货结算账户的开户手续,能否远程见证开户? 答: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3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根据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的有关要求开立相关账户。境内银行可按现行对非居民(机构、个人)开立账户的相关规定和操作惯例,为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办理有关开户手续。 2023-10-19/tianjin/2023/1019/22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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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个人办理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经常项目结售汇业务,银行如何把握审核材料? 答:银行为境内个人办理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经常项目结售汇业务时,结汇业务审核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结汇资金来源材料,购汇业务审核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购汇资金用途材料。银行应重点关注交易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符合经常项目管理规定,在确保个人结售汇业务交易背景真实、合法的基础上,可自主决定审核材料的种类、形式以及审核要点。 2023-10-07/tianjin/2023/1007/22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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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如何确定记录时点?计值方法如何?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中第一项第(九)条: 直接申报的记录时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对于资产和负债,计值方法为公允价值(优先使用市场价值)。无公允价值或公允价值不适用时,可使用摊余成本或其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的估值或计值方法。对于交易,计值方法为交易双方达成一致的价格或实际交换的价格。 2023-10-16/tianjin/2023/1016/22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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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品业务报表(D01-05)统计范围。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9〕26号),D01-D03统计银行对客户的人民币与外汇衍生品交易流量和存量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 D04-D05统计银行人民币外汇期权交易风险状况,包括银行对客户和银行间外汇市场的期权交易汇总数据,统计时点为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不迟于银行间外汇市场收市时间。 2023-11-02/tianjin/2023/1102/23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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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的统计范围是什么?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中第一项第(一)条: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的范围包括申报主体自身或所托管(代理或管理)业务的国际收支交易流量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存量。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应区分报送,不能相互抵销。 2023-10-13/tianjin/2023/1013/22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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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根据客户委托,为其代办出口收汇手续时,是否需遵循“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 答:需遵循该原则。出口报关单的境内收发货人和涉外收入申报的主体均应为委托客户。委托客户应按规定办理名录登记。 2023-10-11/tianjin/2023/1011/22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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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开展2023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工作部署要求,2023年9月,天津市分局组织开展了2023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 统筹安排,提升宣传合力 天津市分局围绕“践行诚信兴商理念,护航健康外汇市场”活动主题,统筹安排,与辖区银行、企业和社会公众相互配合,积极组织各涉汇主体形成宣传合力,结合打击地下钱庄等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从政策法规宣传、便利化措施引导、非法案例警示和外汇知识普及等多维度开展了“突重点、多形式、重实效”的诚信兴商宣传工作。 积极推动,宣传成效显著 天津市分局积极做好窗口宣传指导,充分利用传统媒介和新型创新媒体向涉汇主体加强“诚信兴商”理念宣传,开展各类外汇业务咨询反馈、业务指导2000余次,组织开展汇率中性管理宣讲会、业务培训等活动。同时协调辖区银行利用2000余家银行网点以及线上线下宣传渠道,积极开展“以案说法”“汇率避险”“助企纾困”等宣传活动。活动期间,合计印发各类宣传资料34700余份,组织深入社区上门宣导150余次,宣传总覆盖人数达45.5万人次,接受咨询服务总量约37000人次,有效促进了涉汇主体合理合规用汇稳健经营发展,有力提升了社会各界诚信合规意识。 2023-10-12/tianjin/2023/1011/2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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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申报中关于“相应币种及金额”栏的填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一笔涉外收付款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交易性质的,按照“进出口核查项下优先、金额从大”原则进行申报。如果本笔交易涉及货物贸易进出口核查项下交易,则进出口核查项下交易金额无论大小,均放在第一行,若本笔交易仅涉及多项不同类别货物贸易进出口核查项下交易,则按照金额从大原则申报。其他情况均按照金额从大原则申报。第一行中填写最大金额交易相应的币种和金额,第二行中将其余交易金额合计填写为次大金额交易项目,两栏金额合计应等于收付款金额,交易附言需注明合计金额包含的交易性质。货物贸易进出口核查项下交易包括“221000-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出料加工工缴费支出”。 2023-10-25/tianjin/2023/1025/23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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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申报中关于汇出汇款海外银行扣费相关涉外收付款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汇出汇款海外银行扣费通常有两种对外支付方式: 1.海外银行发来扣费报文后,境内银行从客户账户中扣除海外银行手续费汇至境外银行的,应由境内汇款人进行间接申报,如汇款人为境内居民,则申报在“226000-金融服务”项下,如汇款人为境内非居民,则申报在“822030-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 2.海外银行先从境内银行的海外清算账户扣款,再由境内银行从客户的账户中扣除该笔手续费,境内银行应进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无需进行间接申报。 2023-10-27/tianjin/2023/1027/23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