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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对银行开展的非现场核查,发现若干结售汇数据统计错误。针对此情况,现精心筛选下面案例,供有关业务人员学习和参考。 案例1:境内某中资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设立代表处,该公司持相关证明材料向银行申请购汇用于该代表处的办公费用,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该笔外汇资金用途属于支付代表处办公经费性质的商业服务支出,计入横栏“326其他服务”,纵栏“03中资机构”。 案例2:某驻华机构收到境外母公司汇来的办公经费,结汇后用于支付办事处房屋月租费及其他管理费用,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该笔外汇资金来源属于驻华机构办公经费收入,计入横栏“126其他服务”,纵栏“04外资机构”。 2021-06-18/tianjin/2021/0618/16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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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办理收支结算规定的“同一家银行”该如何把握? 答:一是银行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应注重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和逻辑性。对于不在同一家银行办理的特殊业务,银行应对不在同一家银行办理的原因和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在交易附言中进行标注以及事后向外汇局报告。二是同一离岸转手买卖本身包括买入和卖出两笔交易。原则上要求在同一银行审核,是为了便于两笔交易信息的核实和跟踪,有利于银行从业务全流程角度进行审核。《指引》中同一家银行原则上在同一总行范围下,能够共享买入和卖出收支信息,如总行的信用证中心和企业开户行视同同一家银行。 2021-06-24/tianjin/2021/0624/16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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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企业“符合规定的收付汇单位与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情况”? 答:根据《指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符合规定的收付汇单位与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符合条件的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采取的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对应的交易方式;经外汇局认定的其他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的情况等。 2021-06-29/tianjin/2021/0630/16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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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补办《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八十九条规定,个人遗失或逾期补办《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的,按照“谁签发、谁补办”原则,在出境前持补办申请向原签发银行或外汇局提出申请。补办的《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应加注“补办”字样。 2021-06-17/tianjin/2021/0617/16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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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旅行支票可以直接存入个人外汇账户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九十二条规定,旅行支票可以直接存入个人外汇账户,视同存入外币现钞业务。 2021-06-16/tianjin/2021/0616/16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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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公司从境外进口煤炭,到达港口尚未卸货,该公司又将煤炭卖给日本客户,货船直接将煤炭从港口运到日本,收付的货款应如何申报? 答:因货物尚未进入一线关境报关,收付货款均应申报在“12201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项下。 2021-07-01/tianjin/2021/0701/16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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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向外汇局进行名录信息变更报告? 答:企业可通过现场、邮寄、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名录登记变更事项,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主体信息、变更事项以及变更前后的内容,报告需加盖企业印章,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5年备查。 2021-06-24/tianjin/2021/0624/16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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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外汇业务管理,提升银行展业水平,便利市场主体真实合规的新型国际贸易业务开展,滨海新区中心支局成立重点项目专班,多措并举,推动辖内新型国际贸易业务的开展。 一、打造“专班+项目管理”模式,打通新型国际贸易业务堵点 为解决银行开展新型国际贸易业务中的真实性审核能力不足问题,滨海新区中心支局“新型国际贸易重点项目专班”(以下简称“专班”)深入学习研究了海南、上海以及苏州等先进地区推动新型国际贸易发展的经验,并赴北京外汇管理部进行调研,了解北京新型国际贸易的服务与监管举措。此后,专班深入银行“一线”,提供“专家+管家”式服务,着力引导银行全面有效开展客户尽调,前移贸易背景审核关,强化客户准入阶段的调查,探索运用差异化方式,科学审慎评估不同类型客户的资信和交易逻辑合理性,推进银行向“以尽职调查为基础、以合理性评估为重点”的审核方式转变,推动业务发展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全力打通银行办理业务中的难点、堵点。 二、建立“汇政银三家抬”合力机制,推动新型国际贸易业务规范发展 为全面掌握辖内市场主体开展新型国际贸易业务需求,专班主动对接市场主体,深入滨海新区各功能区摸清辖内企业需求,量身设计解决方案。专班主动深入银行调研,赴中国银行滨海分行等3家银行现场调研,对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等7家银行进行电话问询,了解银行相关业务开展情况,有针对性的指导其加强尽职调查和交易逻辑评估,把握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促进业务顺利开展。专班多次对开发区、空港等功能区招商部门进行电话问询,了解区内新型国际贸易开展情况;多次与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座谈,特别是与东疆管委会建立了推动区域新型国际贸易发展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初步拟定包括近期个案跟踪、中期规模推动、远期形成品牌的三步走工作思路并已启动实施。 三、离岸租赁发展势头迅猛,助力新兴国际贸易业务规模不断扩大 目前,辖内企业开展新型国际贸易主要集中于离岸租赁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离岸租赁业务呈现规模不断上升、参与主体不断聚集、租赁标的物种类不断丰富的特点,租赁物种类已涵盖散货船、集装箱船、商务飞机、公务飞机等。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主要集中于粮油、化工、金属矿产等大宗商品。截至2021年5月末,共计14家滨海新区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收支业务,金额达2亿多美元,涉及14个国家和地区,呈现一定的规模效应。 下一步,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将继续秉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原则,密切跟踪辖内新型国际贸易业务开展情况,在指导银行完善内控管理、审慎开展展业基础上,主动回应市场诉求,便利合规业务开展,加强事中事后管理,防范投机套利行为,促进新型国际贸易在滨海新区的健康良性发展。 2021-07-30/tianjin/2021/0730/17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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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以来,外汇局滨海新区中心支局聚焦市场主体关心事、困难事,聚焦制度改革创新,聚焦贸易投资便利化,主动对接市场主体需求,主动协调多部门联动,推动了新型国际贸易业务开展、跨境保理业务创新探索以及外汇业务便利化提升等一系列“我为群众办实事”项目落实、落地。 一是抓难点堵点,大力支持新型国际贸易业务开展。为深入落实天津市服务业发展试点方案部署要求,解决银行在开展业务过程中真实性审核能力不足问题,滨海中心支局组织专班研究学习了先进地区经验。并与东疆管委会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深入各片区摸清辖内企业需求情况,指导银行加强尽职审核,促进业务顺利开展。今年1-5月份已有14家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金额达2亿多美元。同时,为正在开展业务的2家企业和所涉银行提供“专家+管家”式服务,最终实现个案实践向成熟模式的推广应用。 二是抓创新驱动,深入研究国际保理业务需求。为支持天津“保理业之都”建设,补齐国际保理业务短板,滨海中心支局抽调业务骨干成立专班推动国际保理业务外汇支持政策研究。利用与自贸区管委会开展的“学党史、解难题、通堵点、促发展”活动平台,邀请区人民法院、金融局和片区政府相关人员开展座谈,从法律、监管、合规等多角度进行探讨。 三是抓便民利企,大幅提升外汇业务便利化水平。推动E路汇通嵌入式登记管理,制定并向银行下发了规范部分外汇业务办理流程的指导意见,促进其合规高效开展业务。支持辖区非银行金融机构开辟新融资渠道,为首家汽车金融公司办理8亿元人民币外债登记业务,推动首家消费金融公司12亿元人民币跨境融资业务落地。开通业务办理绿色通道,为工银金租办理了3笔,金额近2亿美元的大额退汇业务,平均审批时间2个工作日,提升了企业资金流转效率。在坚持业务合规办理基础上,梳理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行政审批流程,使申报材料“瘦身”,给申请企业“减负”。 2021-07-15/tianjin/2021/0715/17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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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不在同一家银行办理,后手银行申报时是否需要通知前手银行修改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并由后手银行自业务办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答:如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不在同一家银行办理,企业应在业务发生前如实向银行说明,或者在后手银行申报时向前手银行说明申请修改交易附言。对于不在同一家银行办理的特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收汇和付汇经办银行均有责任对企业业务模式、不能在同一家银行办理的合理性进行展业审核,并加强相互协调沟通,收汇和付汇经办银行均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并向外汇局报告。 2021-07-14/tianjin/2021/0714/17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