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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涉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货物的境内仓单转卖业务中,对于境内仓单是否有具体要求? 答:银行在办理涉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货物的境内仓单转卖业务时,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加强对客户背景、交易模式、交易目的等调查,审核境内仓单转卖收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和逻辑性,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标注“境内仓单转卖”字样。境内仓单的出具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无针对外汇业务办理的特殊要求。 2021-07-23/tianjin/2021/0723/17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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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机构的捐赠外汇收支是否应通过专门的外汇账户办理?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境内机构应通过捐赠外汇账户办理捐赠外汇收支,银行应为境内机构开立捐赠外汇账户,并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2021-07-07/tianjin/2021/0707/16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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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外游客在境内旅游期间受伤,境内医院为其提供医疗服务,则该笔款项收入应如何申报? 答:医院为境外游客提供医疗服务收入,属于为在境内非居民旅行者提供医疗、保健、康复和其他出于健康方面目的的服务而获得的收入,应申报在“223021服务贸易-旅行-私人旅行-就医及健康相关旅行”项下,交易附言注明:来华医疗费。 2021-07-01/tianjin/2021/0701/16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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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未涉及而38号文有规定的,是否按38号文执行? 答:《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是对经常项目现有法规的全面整合,不涉及现有政策实质改动和重大调整。38号文规定与《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不一致或有冲突的,按照《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执行;《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未涉及的,仍按3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2021-07-13/tianjin/2021/0713/17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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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明确银行对特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报告的具体形式。 答:银行自办理特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企业主体信息(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特殊业务类别(非同一家银行或非同一币种)、收入金额或支出金额及其原因。 2021-07-22/tianjin/2021/0722/17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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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外资公司外方来境内视察时借用一笔款项用于商务考察费用,回国后将该笔款项汇给境内公司,则该笔收入应如何申报? 答:外方在境内商务考察费用还款应申报在“223010服务贸易—旅行—公务及商务旅行”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收回代垫因公差旅费。 2021-11-17/tianjin/2021/1117/17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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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滨海新区中心支局组织召开国开行外汇转贷款试点业务推动会,国开行天津分行和天津银行、天津农商行、滨海农商行、金城银行等4家合作银行相关负责同志,以及自贸区管委会、区发改委相关人员参会。 国开行天津分行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同志介绍了外汇转贷款试点业务背景、意义以及推进进展情况。4家合作银行就开展试点业务的内部准备情况进行了详细汇报。自贸区管委会办公室、区发改委就政府搭台对接银企工作谈了具体思路。 王伟亮副局长提出三点工作要求:一是要求4家合作银行做好充足准备,从客群、产品以及风控等各方面详细谋划,在外管总局批复国开行外汇转贷款试点后,能够第一时间推动试点业务落地。二是请与会各方在试点政策宣介方面各负其责、各尽其力,国开行天津分行要尽快准备试点政策宣传材料、4家合作银行要选取业务骨干作为政策宣讲联系人,充分利用自贸区管委会现有政策推介渠道,提前一步开展政策宣传工作。三是4家合作银行要关注业务落地的合规问题,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将协助指导合作银行梳理风险点,以风险提示函等适宜形式在合作银行间进行分享交流。 下一步,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将继续跟进国开行天津分行外汇转贷款试点业务进展情况,同时,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作风,提前谋划,推动各项创新业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模式,力争形成工作闭环,支持区域经济发展。 2021-08-16/tianjin/2021/0816/17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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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申请人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在线办理部分资本项下行政许可业务。申请人注册并登录后,可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并在线实时查询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受理条件、申报材料等信息,以及实时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具体操作指南可从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常用下载”栏目中下载。 一、登录网址:http://zwfw.safe.gov.cn/asone 二、可线上办理的资本项下行政许可业务类型 (一)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二)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及变更登记; (三)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四)上市公司回购B股股份购汇额度审批; (五)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外汇登记; (六)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企业办理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所在地外汇局联系,咨询电话请见“联系我们”栏目。 2021-08-13/tianjin/2021/0813/17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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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其他委托境外加工、第三国采购货物等新型国际贸易外汇收支,如何办理? 答:涉及货物不进出我国关境但资金跨境收付的委托境外加工、第三国采购货物等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和《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第十一条等规定并结合业务具体情况,确认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和逻辑性后办理。在涉外收付款申报时,申报为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 2021-08-20/tianjin/2021/0820/17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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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营利性机构或境外个人捐赠,其捐赠外汇账户相关业务应当如何办理?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营利性机构或境外个人捐赠,其捐赠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关闭按照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2021-08-06/tianjin/2021/0806/17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