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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21-00122
  • 分       类:
    其他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21-06-29
  • 名       称:
    2021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六)
  • 文       号:
2021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六)

如何界定企业符合规定的收付汇单位与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情况

答:根据《指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符合规定的收付汇单位与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符合条件的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采取的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对应的交易方式;经外汇局认定的其他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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