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21-00122
-
- 分 类:
- 其他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
- 名 称:
- 2021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六)
-
- 文 号:
2021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六)
如何界定企业“符合规定的收付汇单位与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情况”?
答:根据《指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符合规定的收付汇单位与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符合条件的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采取的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对应的交易方式;经外汇局认定的其他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的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