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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外收入申报单》中的“收入款币种及金额”是指收款人实际从境外收到款项的币种及金额(含国内银行扣费和国外银行扣费)。其中,“收入款币种”为实际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币种,而非客户入账的币种;“收入款金额”为实际从境外收到的金额,而非扣除银行费用后贷记客户账的金额。“收入款金额”应大于等于结汇金额、现汇金额和其他金额之和。 2.《境外汇款申请书》中的“汇款币种及金额”是指汇款人申请汇出的币种及金额。其中,“汇款币种”是指汇款人申请汇出的币种,而非客户账户的币种;“汇款金额”为汇款人申请汇出的金额,其中可能包含境内银行扣费。银行通过外汇金宏系统—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接口程序从自身系统中提取数据时,可提取“汇款金额”,也可提取银行实际对外支付的金额(不包含境内银行已扣除费用)。 3.《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中的“付款币种及金额”指付款人支付款项的币种及金额,可能包含境内银行费用。“实际付款币种及金额”指银行实际对外支付的币种及金额,不包括境内银行已扣除的费用。因此《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中的“实际付款金额”小于或等于“付款金额”。 4.关于境外结汇和境外购汇中收付款币种的确定。境内主体从境外收到一笔外汇款项,解付前境内银行代其进行境外结汇,之后以人民币汇入境内并贷记境内客户账,此类交易的实质是境内银行代客境外结汇,“收入款币种”应申报为人民币,“付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应申报为实际付款人常驻国家(地区),而非境外结汇国家(地区),同时,交易附言需注明实际交易性质、结汇国家(地区)及结汇币种,如“**业务在**(国家或地区)**(币种)结汇”。 反之,境内主体需对外支付外汇时,境内银行收取其人民币款项并代其进行境外购汇,之后款项直接用于境外支付,此类交易的实质是境内银行代客境外购汇,“付款币种”应申报为人民币,“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应申报为实际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而非境外购汇国家(地区),交易附言需注明实际交易性质、购汇国家(地区)及购汇币种,如“**业务在**(国家或地区)**(币种)购汇”。 2017-04-21/shanghai/2017/0421/4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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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1: 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问答(第一期) 2017-06-09/shanghai/2017/0609/5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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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国际组织属于非居民机构,应按照《细则》中关于非居民的要求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该类国际组织的员按其所持有效证件中的信息判定国别。 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跨境收付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并申报在“232000-别处未涵盖的政府货物和服务”项下,其与境内居民之间的外汇或人民币收付,双方均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非国际组织在华设立的办事处、代表处为居民机构。除母公司汇入的,供在华办事处、代表处购买房地产的资金应申报在直接投资“622030-向非居民出售境内不动产收入”项下外,在华办事处、代表处收到母公司汇来的款项应申报在“228060-办事处、代表处等办公经费”项下。 2017-06-02/shanghai/2017/0602/5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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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居民身份的认定 根据《细则》第五条,个人居民身份在实践中按照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证件中的国籍来认定。即,持有外国护照等有效证件的个人,认定为非中国居民,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中国有效证件的个人,认定为中国居民。 2.关于驻华机构身份的认定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在华国际组织、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不属于中国居民,而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属于中国居民。其中,在华国际组织、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单位基本情况表》中常驻国家(地区)应填写为“IOS(国际组织(中国注册))”。 3.关于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及其客户身份的认定 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为境内银行的内设部门。在“离岸业务部”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分别按照其注册地和有效证件判断其居民/非居民身份。 2017-04-21/shanghai/2017/0421/4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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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履约的资金应视情况进行申报。若被担保的基础交易为居民与非居民之间交易,则应按照该基础交易性质进行申报。若被担保的基础交易为居民与居民之间的交易(担保方为非居民)或者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担保方为居民),则担保履约款为应收应付款性质,如收付款双方不存在直接投资关系,申报在“821990-其他债权”及“822990-借入/偿还其他债务”项下,如收付款双方存在直接投资关系,则应申报在直接投资企业之间借贷及往来项下。 2017-06-16/shanghai/2017/0616/5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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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汇发[2006]47号中由外汇指定银行应按月手工汇总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的外汇收支和汇兑情况报送所在地外汇局的要求,直接由银行通过业务系统办理后自动经过接口程序发送外汇局。 2017-04-21/shanghai/2017/0421/4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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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5号)政策问答 2017-06-09/shanghai/2017/0609/5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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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便利银行开展贸易单证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汇发〔2017〕9号)政策问答 2017-06-09/shanghai/2017/0609/5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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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张家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平台内B类企业(国家外汇局平台名录查询为A)发生预收预付款退汇是否需凭外管局登记表办理?保税区内的B类企业收付汇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做延期登记?区内企业什么情况下的业务需要凭登记表办理? 答: A类企业超过180天的退汇或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需凭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 B类企业超过30天的延期付汇或贸易融资,需要做延期登记。延付货款的报告时限:企业应在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网上报告;超过时限的,需要到外汇局现场报告。延收货款的报告内容:延付货款对应进口货物的预计付款日期、金额、关联关系等信息。 B类企业下列业务需事前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登记表》,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到银行办理。B类企业超可收汇/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B类企业超比例或超期限离岸转手买卖的贸易外汇收支(目前已暂停B类企业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资格),B类企业超期限退汇或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B类企业90天以上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超期限退汇或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超期限及非原路退汇。 2018-05-11/shanghai/2018/0511/7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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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公司购买境外子公司在境内的车(车一直在境内使用),要怎么申报呢? 答:购买汽车属于货物贸易项下交易,由于汽车不出境,因此应申报为122990-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 Tips: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第一章总则和第二章申报原则第一节申报范围和申报主体的要求,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收付款时,应通过经办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如符合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范围,具体申报根据该文件第四十六条要求:涉外支付款项的交易编码原则上按照申报主体的资金用途性质进行申报。 2018-05-11/shanghai/2018/0511/7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