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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240718-9-2018-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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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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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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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8-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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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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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158)
问:张家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平台内B类企业(国家外汇局平台名录查询为A)发生预收预付款退汇是否需凭外管局登记表办理?保税区内的B类企业收付汇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做延期登记?区内企业什么情况下的业务需要凭登记表办理?
答: A类企业超过180天的退汇或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需凭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
B类企业超过30天的延期付汇或贸易融资,需要做延期登记。延付货款的报告时限:企业应在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网上报告;超过时限的,需要到外汇局现场报告。延收货款的报告内容:延付货款对应进口货物的预计付款日期、金额、关联关系等信息。
B类企业下列业务需事前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登记表》,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到银行办理。B类企业超可收汇/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B类企业超比例或超期限离岸转手买卖的贸易外汇收支(目前已暂停B类企业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资格),B类企业超期限退汇或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B类企业90天以上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超期限退汇或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超期限及非原路退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