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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2407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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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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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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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7-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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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132)——在华国际组织、国际组织驻华机构、非国际组织在华代表处或办事处相关涉外收付款怎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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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132)——在华国际组织、国际组织驻华机构、非国际组织在华代表处或办事处相关涉外收付款怎么申报?
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国际组织属于非居民机构,应按照《细则》中关于非居民的要求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该类国际组织的员按其所持有效证件中的信息判定国别。
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跨境收付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并申报在“232000-别处未涵盖的政府货物和服务”项下,其与境内居民之间的外汇或人民币收付,双方均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非国际组织在华设立的办事处、代表处为居民机构。除母公司汇入的,供在华办事处、代表处购买房地产的资金应申报在直接投资“622030-向非居民出售境内不动产收入”项下外,在华办事处、代表处收到母公司汇来的款项应申报在“228060-办事处、代表处等办公经费”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