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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上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新修订的《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和《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业务指引》,指导调查对象填报贸易信贷申报表,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对辖内新增的34家年度调查企业开展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暨系统培训会。 会上,国际收支处工作人员给与会代表详细讲授了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概念、指标内涵、取数规则、填报要求、业务流程以及系统网络配备等技术问题。培训会议起到了宣传布置,明确任务的效果,达到了预期目的。 郑卫国副局长出席本次培训会并向与会企业通报辖区2018年前10个月外汇收支形势,强调了开展企业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重要意义,要求企业要高度重视,领会会议精神,加强对外汇局开展的相关工作的配合力度,进一步增强申报的责任心,按时保质完成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工作。 2018-12-10/xiamen/2018/1207/12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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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无锡市中心支局与无锡地区外汇业务和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联合召开了自律机制三周年暨“2018外汇政策宣导年”总结大会,朱敏副局长出席会议并讲话。全市37家自律机制成员单位分管副行长、国际业务部(贸易融资部)主要负责人,中心支局各科室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大会回顾了自律机制的主要工作成效,开展了互学结对活动,交流了银行业务经验,对“2018外汇政策宣导年”活动进行了总结与表彰。此次活动为今后自律机制发展确定了方向,为下阶段的中心支局外汇政策宣导工作明确了目标。未来,无锡中支将携手自律机制,锐意创新、开拓进取,为维护外汇市场秩序、促进外汇业务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2018-12-20/jiangsu/2018/1220/4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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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企业的外汇贷款即将到期,能否通过借用新的国内外汇贷款偿还或者通过借用外债偿还? A:在符合真实性、合规性要求的基础上,债务人可借用新的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债偿还自身以前的国内外汇贷款。 Q:境内企业向境内银行申请的国内外汇贷款,能否用于境外放款? A: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的规定,允许境内主体以国内外汇贷款对外放款。 Q:我司拟收购一家境外公司股权,连同该公司向其原股东提供的贷款,合约达成后须一并支付转股对价和债权转让对价。请问我司应当如何办理该类境外投资业务?是否需要办理境外放款登记?未来境外债权收回应当如何处理? A:境外债权收购已纳入境外投资管理,你司应在获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后,至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无需就境外债权收购另行办理境外放款登记。未来境外债权收回可通过境外投资的减资、撤资等方式实现。 Q:某境内企业拟收购境外公司持有的境内办公场所产权,而该境外公司因多年未在境内开展经营活动,境内没有账户,该境内企业能否直接将购房款购汇汇给境外公司? 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的要求,境外机构转让其所持有的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资金,应由境外机构向银行申请购汇汇出。如委托其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Q:境内银行离岸部向境外银行开具的融资性保函用于担保境外企业的借款,请问该类业务是否属于内保外贷? A:该类业务不属于内保外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下称“29号文”)的规定,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在内保外贷签约环节的管理和统计上,境内银行离岸部视同为境外机构。 Q:境内银行为境外企业在境内其他银行的外汇贷款提供的融资性担保是否属于跨境担保?如是,是否需要向外汇局申报该类跨境担保数据? A:该笔业务属于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根据29号文的规定,境内机构提供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在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29号文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跨境担保合同。除外汇局另有明确规定外,担保人、债务人不需要就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或备案。 Q:如果境内个人在境外设立的BVI公司不属于特殊目的公司,那么境内个人的境外股权收益是否有途径可以汇回? A:根据目前外汇管理规定,除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外,境内个人不能开展境外投资。因此,境内个人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收益无法汇至境内并结汇。 Q:境外个人以境内的人民币合法所得或人民币借款,收购境内个人持有的已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权,是否可以?需办理哪些手续? 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的规定,境内个人应在特殊目的公司转股事项发生后,及时到银行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手续。在变更登记完成后,方可办理后续业务。境外个人以境内人民币支付涉及跨境人民币管理政策,具体可咨询人民银行跨境人民币管理部门。 Q:境内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否用于开展境外投资? 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的规定,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可用于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外债资金可用于境外投资。 Q:境内企业并购境内的外资企业,应如何办理业务? A:外资企业应在取得商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至外资企业所在地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向中方转让的变更登记和股权转让对价支付手续。 2019-01-04/henan/2019/0104/5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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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采用何种原则和方法? A: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取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办法。 Q:境内的非中国居民是否应当申报国际收支信息? A:应当申报。根据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国际收支信息。 Q:银行自身对外金融资产及负债应如何报送? A: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以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他收支情况,并履行与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有关的义务。 Q:个人也需要申报对外金融资产及负债吗? A:需要。根据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情况。但目前我国还未对个人对外资产负债申报方式进行规定,未来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居民个人报送相关信息。 Q:个人如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会被处罚吗? A:根据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中国居民、非中国居民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主体的具体处罚包括: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Q: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属于中国居民还是非中国居民? A:属于非中国居民。根据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属于中国居民,但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 Q:判断个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的标准是什么?如果拿了日本的永久居留证是不是就是非居民了? A: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个人身份的判断,理论上应按照是否在中国境内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但在实践中很难判断个人是否在中国居住一年以上。因此,通常是按身份证、永久居留证、护照等有效证件中的国籍来判断。如果拿了境外的永久居留证,理论上就能够证明个人在境外长期居住,可以按非居民个人来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但也可以申报为永久居留证上的国籍(通常为中国,故视其为境内居民)。 Q:境内的非居民与境外(居民和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可以由银行代报吗? A:按《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此类交易由银行代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且不用填写纸质申报凭证。 Q:是否可将《实施细则》中“限额内免申报”的规定理解为个人项下所有等值5000美元以下的涉外收付款都不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A:不可以。这里的个人指的是居民个人。《实施细则》第八条对限额免申报的解释是:居民个人与境内外(居民和非居民)发生的金额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涉外收付款,可以不做国际收支申报,并不包括境内的非居民个人。后者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不论金额大小,均应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Q:国际收支申报凭证有哪些?保存期限是多久?《境内汇款申请书》是国际收支申报凭证吗? A:国际收支申报凭证只有三种《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纸质凭证和电子信息保存至少24个月,保存期满后可自行销毁。 《境内汇款申请书》属于境内交易凭证,不是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的统计,因此,不能作为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凭证。 2018-12-21/henan/2018/1221/5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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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部署,外汇局济源市中心支局以“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为主题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宪法宣传周”活动。 一、精心组织,积极动员 一是局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召开局务会,讨论制定活动方案。二是积极与各银行联系沟通,商榷活动具体事宜,合理安排宣传工作。宣传活动具体由济源市中心支局牵头,整合7家外汇指定银行,建立了一支参与广泛、素质较高的宪法宣传队伍,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要发挥自身优势,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 二、突出实效,多渠道、全方位开展宣传 (一)坚守宣传阵地,营造宣传氛围。利用外汇管理业务窗口的宣传优势,通过在办理业务的窗口张贴宪法宣传海报,摆放宪法宣传折页,大屏播放宪法宣传短片等形式,营造浓厚的宪法宣传氛围,以便达到宣传的目的。 (二)人手一本宪法,加强精准学习。把宪法列入外汇部门党支部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宪法学习,示范带动全体干部职工学习宪法、忠于宪法。同时,做到人手一本宪法,组织集体原原本本、逐章逐条学习宪法,把宪法作为履行职责的基本功和必修课。 (三)举办宪法专题讲座,深入开展宣传活动。邀请专家开展《新宪法学习解读》专题讲座,全市7家外汇指定银行人员参加。讲座结合宪法经典案例,从5个方面对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进行解读。通过开展讲座,充分调动职工学习宪法、维护宪法的热情,取得良好效果。 (四)开展宪法宣誓和宪法晨读活动。一是组织业务人员参加宪法宣誓活动,由局领导领誓,带领全体人员面向国旗,进行宪法集体宣誓,增强大家对宪法的尊崇与维护意识。二是开展宪法晨读活动,大家面向国旗,诵读部分宪法法条,有效增强大家对宪法的认知,进而遵守宪法、运用宪法。 (五)参加济源市“12.4”广场集中宣传活动。中心支局组织辖区7家外汇指定银行参加济源市“12.4”广场集中宣传活动,通过设立宣传台、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折页、悬挂宣传条幅等多样方式宣传宪法。 2018-12-28/henan/2018/1228/5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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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8年11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11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如何看待11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 答:11月份,境内外汇市场供求呈现基本平衡。我国外汇市场的供求主要有两部分组成:一是银行结售汇差额。二是境内银行、境外清算行等市场主体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上的外汇买卖。如11月份客户的远期结售汇变化使得银行向市场增加了112亿美元外汇供给,与银行结售汇逆差实现了供需基本平衡。在境内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汇率折算以及资产价格变动等因素综合作用下,2018年11月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为30617亿美元,较10月末上升86亿美元。 当前外汇市场预期总体稳定。首先,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11月以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总体升值,市场主体的汇率预期合理分化,使得11月银行远期结售汇签约连续第3个月保持顺差,推动银行部门向市场增加外汇供给。其次,企业利用外资、对外投资、跨境融资、内保外贷等保持基本稳定;个人购汇继续呈现稳中有降态势,10月和11月个人购汇规模均处于今年较低水平,11月同比下降9%。 近一段时期,国际环境错综复杂,外部压力持续存在,但我国外汇市场总体呈现双向波动、基本稳定的格局,没有出现趋势性的变化。这一方面体现了我国经济平稳运行的根本性作用,另一方面也说明外汇市场参与主体更趋理性,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能力不断提升。未来,我国将坚持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助于进一步夯实我国外汇市场稳定的基础。 2018-12-21/henan/2018/1221/5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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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8日,外汇局河南省分局朱培玉副局长到新郑市支局调研。 朱培玉副局长首先到河南正佳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调研,详细询问了该民营企业负责人近期中美贸易摩擦对进出口的影响、企业的应对措施、外汇资金的使用情况,金融机构对该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及当前的政策需求。朱培玉副局长还到新郑市农商银行调研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和外汇业务开展情况。朱培玉副局长对新郑农商银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表示肯定,同时指出,当前小微企业仍存在融资渠道不宽问题,金融机构需要更好聚焦小微企业,进一步落实当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支持好民营企业和涉外经济的健康发展。 2019-01-04/henan/2019/0104/5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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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末,我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11014亿美元,对外负债13044亿美元,对外净负债2030亿美元,其中,人民币净负债2623亿美元,外币净资产593亿美元。 在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中,存贷款资产8222亿美元,债券资产1345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资产1447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的75%、12%和13%。分币种看,人民币资产1315亿美元,美元资产7579亿美元,其他币种资产2120亿美元,分别占12%、69%和19%。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中,投向境外银行部门5402亿美元,占比49%;投向境外非银行部门5612亿美元,占比51%。 在银行业对外负债中,存贷款负债7058亿美元,债券负债2003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负债3982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负债的54%、15%和31%。分币种看,人民币负债3938亿美元,美元负债5139亿美元,其他币种负债3967亿美元,分别占比30%、39%和30%。我国银行业对外负债中,来自境外银行部门5546亿美元,占比43%;来自境外非银行部门7498亿美元,占比57%。(完) 2019-01-03/henan/2019/0103/5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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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是否都需要提供董事会决议? 答:均需提供。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审核材料外,还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2. 如何理解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根据《通知》规定,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这在《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制度》中均有明确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规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规定分配;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如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等。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是否以往年度存在亏损并在财务报表中体现弥补情况。 2019-01-03/tianjin/2019/0103/10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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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以下简称9号文)开展跨境融资活动融入的资金,在资金使用方面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答:企业外债资金使用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的相关要求,并应注意外债期限与用途期限的匹配。企业借入人民币外债的,还需要同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等相关规定。 2.9号文中明确适用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具体如何把握? 答:对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如果能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审计的独立财务报告,可以根据9号文明确的管理方式,按照企业净资产的一定规模开展跨境融资业务。 2019-01-03/tianjin/2019/0103/10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