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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19-00001
  • 分       类:
    其他  资本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 发布日期:
    2019-01-03
  • 名       称:
    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问答(七) -企业外债登记篇之二
  • 文       号:
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问答(七) -企业外债登记篇之二

1.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以下简称9号文)开展跨境融资活动融入的资金,在资金使用方面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答:企业外债资金使用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的相关要求,并应注意外债期限与用途期限的匹配。企业借入人民币外债的,还需要同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等相关规定

2.9号文中明确适用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具体如何把握?

答:对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如果能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审计的独立财务报告,可以根据9号文明确的管理方式,按照企业净资产的一定规模开展跨境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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