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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19-00002
  • 分       类:
    其他  资本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 发布日期:
    2019-01-03
  • 名       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政策问答(一)
  • 文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政策问答(一)

1. 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是否都需要提供董事会决议?

     答:均需提供。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 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审核材料外,还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2. 如何理解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根据《通知》规定,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这在《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制度》中均有明确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规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规定分配;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如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等。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是否以往年度存在亏损并在财务报表中体现弥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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