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二)其他相关法规。 二、办理对象 适用于“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三、办理条件及需要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条件 (1)境内依法成立的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2)行业监管机构许可其开展外汇业务。 2、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具备完善的外汇业务内控制度和业务管理制度; (2)具备必要的经营外汇业务场所和设施; (3)有真实的外汇业务需求和计划。 3、需要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类型、业务规则和流程、汇兑安排、内部管理制度、人员要求及准备情况等),并填写完整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备案表》(原件) (2)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3)机构或其授权的行业管理组织许可或同意其开展相关业务的文件、无异议材料或出具的相关资质证明(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机构或其授权的行业管理组织许可或同意其开展相关业务的文件、无异议材料或出具的相关资质证明(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5)一年内无重大违规及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处罚的说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6)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 (二)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三)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进行审查报批; (四)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许可的,为申请人办理相关外汇登记,向申请人出具境外上市相关业务登记凭证。 (五)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发放证照情况 相关业务备案表。 七、收费依据、标准 无收费 八、办理地点、时间及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重庆市主城区(巴南区除外)企业的以下业务均在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6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一号楼315室办理;其他区县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属地外汇局办理。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 联系电话:67677163 附件: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备案表 2023-08-25/chongqing/2022/0517/2233.html
-
办理地点:重庆市主城区(巴南区除外)银行在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6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一号楼3楼提出办理申请;其它区县的上述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属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办理。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 (一)结售汇期间银行合并、分立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 1.银行总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设立的银行总行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 (1)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2)其他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如处于市(地、州、区)、县,由所在地外汇局上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审批; (3)外国银行分行视同总行管理。 2.银行总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如果是吸收合并的,银行总行无需再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 3.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设立的银行分支机构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 需提交的材料: 1.银行总行在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设立的银行总行应当持下列材料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1)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3)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4)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5)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6)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提交外汇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 2.银行分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设立的银行分行应当持下列材料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1)《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见附1)一式两份;(2)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3)《金融许可证》复印件;(4)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5)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 3.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设立的机构应当持下列材料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1)《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办理时限: 新设立的银行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法规依据: 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 受理部门:国际收支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1 (二)结售汇期间银行重要信息变更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 1.银行总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名称变更、营业地址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相关文件向批准其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外汇局进行备案。 2.银行分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名称变更、营业地址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相关文件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备案。 3.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名称变更、营业地址变更的,在1-6月和7-12月期间的变更,分别于当年8月底前和次年2月底前经管辖行持相关资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需提交的材料: 1.银行总行、分行发生信息变更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附1) (2)变更后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2.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发生信息变更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报表》(附2) 法规依据: 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受理部门:国际收支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1 附1: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 附2: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报表 2023-08-25/chongqing/2017/1228/795.html
-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二)其他相关法规。 二、办理对象 境内银行 三、办理条件及需要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条件 境内银行 2.需要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并附《商业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外汇登记申请表》(原件) (2)银保监部门同意其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批准文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 (二)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三)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进行审查报批; (四)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许可的,为申请人办理相关外汇登记,向申请人出具境外上市相关业务登记凭证。 (五)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发放证照情况 业务登记凭证。 七、收费依据、标准 无收费 八、办理地点、时间及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重庆市主城区(巴南区除外)企业的以下业务均在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6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一号楼315室办理;其他区县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属地外汇局办理。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 联系电话:67677862 附件:商业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2023-08-25/chongqing/2022/0517/2231.html
-
银行资本金(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 1.银行根据自身经营活动需求对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进行本外币转换的,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批准后方可办理。 2.银行申请本外币转换的,其金额应该满足以下要求: (1)完成本外币转换后的“(外汇所有者权益+外汇营运资金)/外汇资产”与“(人民币所有者权益+人民币营运资金)/人民币资产”基本相等。 (2)以上数据按银行境内机构的资产负债表计算,不包括境外关联行。计算外汇资产可扣除部分政策性因素形成的外汇资产;计算人民币资产,应对其中的存放同业和拆放同业取结汇申请前四个季度末的平均数。营运资金和所有者权益不重复计算;人民币营运资金是指外国银行向境内分行拨付的人民币营运资金(含结汇后人民币营运资金);外汇营运资金是外国银行向境内分行拨付的外汇营运资金,以及境内法人银行以自有人民币购买并在外汇营运资金科目核算的资金。计算外汇所有者权益时应扣除未分配外汇利润,但未分配外汇利润为亏损的,不得扣除。 (3)新开办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或新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首次可申请将不超过10%的资本金进行本外币转换。 (4)如果银行购买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发展外汇业务的,可依据实际需要申请,不受前述第1和3项条件限制。 (5)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资本金币种有明确要求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不受前述第1和3项条件限制。 3. 银行申请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4.如果银行购汇用于境外直接投资的,按照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不适用于上述规定。 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人民币和外币资产负债表; 3.本外币转换金额的测算依据; 4.相关交易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应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法规依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 受理部门:国际收支处 办理地点: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6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1号楼3楼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咨询电话:023-67677161 2023-08-25/chongqing/2017/1228/797.html
-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保险公司资本金结汇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17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 (二)受理机构 申请人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 (三)决定机构 申请人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办事条件 申请人为保险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核准在境内依法登记注册; 2.具有经营保险业务资格; 3.具有完备的与外汇保险业务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4.近三年未发生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行政处罚。 禁止性要求: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规规定。 (六)申请材料 1.保险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审批新办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 要求 备注 1 书面申请 原件 1 纸质 列明申请事项及申请业务范围 2 保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资格证明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3 营业执照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保险公司免于提供 4 与申请外汇保险业务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操作流程、资金管理和数据报送等内容 2.保险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审批变更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 要求 备注 1 书面申请 原件 1 纸质 列明变更事项(变更外汇保险业务范围或机构名称) 2 变更外汇保险业务范围的,提交与变更后外汇保险业务范围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操作流程、资金管理和数据报送等内容 3 变更机构名称的,提交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名称变更的文件、保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变更后经营保险业务资格证明、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 (七)申请接受 申请人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窗口提交材料。 (八)基本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审核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4.予以核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做出不予核准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5.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九)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出具核准文件或不予核准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针对新办、变更申请,出具核准文件。 (十三)结果送达 通过现场告知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 (十五)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公开查询等由所在地分局办理 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咨询、监督投诉、公开查询等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互联网站公众交流栏目进行,网址为www.safe.gov.cn。 向各地外汇局进行咨询、办理进程查询、监督和投诉等可通过各地外汇局官方网站的相应栏目进行。网址可通过www.safe.gov.cn进行链接,也可通过外汇局官方互联网站上公布的电话进行。 (十六)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经常项目处,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6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一号楼3楼。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 咨询电话:023-67677162 (十八)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XX保险公司关于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申请 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 我公司成立于XXXX年,注册资金XX万元,注册地址为XX地(公司基本情况介绍)。因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拟申请经营外汇保险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情况介绍(如拟申请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范围、公司经营情况、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等) XX保险公司 XXXX年X月X日 XX保险公司关于变更外汇保险业务范围(或机构名称)的申请 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 我公司成立于XXXX年,注册资本XX万元,注册地址为XX地(公司基本情况介绍)。我公司于XXXX年X月X日取得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现由于XX原因,拟申请变更外汇保险业务范围(或机构名称),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情况说明(如目前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范围、公司经营情况、变更外汇保险业务范围(或机构名称)的原因及具体情况等) XX保险公司 XXXX年X月X日 2023-08-22/chongqing/2017/1228/811.html
-
办理地点:申请人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重庆市主城区(巴南区除外)的均在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6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一号楼3楼办理;其他区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属地外汇局办理。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 (一)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单笔或当日提取超过累计等值10000美元现钞)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申请人为出境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或地区)的个人,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单笔或当日累计超过等值1 万美元的,取得存款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后到银行办理。 需提交的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护照等相关出境证件; 3.有效签证或签注; 4.提钞用途证明材料;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法规依据: 1.《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2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二)个人外币现钞携带出境审核(一人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现钞出境) 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 申请人为拟出境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 2.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 3.政府领导人出访; 4.出境人员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 5.其他特殊情况。 除此之外,出境人员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 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 个人向申请人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 新办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护照等相关出境证件; 3.有效签证或签注; 4.单位预算表; 5.存款证明(利息清单或取款凭条)或相关购汇凭证; 6.确需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现钞出境的证明材料。 补办需提交的材料(包括遗失《携带证》的补办和逾期《携带证》(等值1 万美元以上)的补办,个人出境后不予补办): 1.原《携带证》由外汇局签发的,提交原申请办理《携带证》时出示的材料。外汇局审核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的材料无误后,为其补办,并在补办的《携带证》上加注“补办”字样。 2.原《携带证》由银行签发的,提交银行出具的《补办证明》。原签发银行审核“原申请办理《携带证》时出示的材料”和银行原留存材料无误后,向个人出具《补办证明》,出入境人员凭银行出具的《补办证明》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补办《携带证》,银行应当在补办的《携带证》上加注“补办”字样。 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 2.《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3]102号); 3.《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印发)。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2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2023-08-21/chongqing/2017/1228/812.html
-
(一)金融机构代码赋码 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需开办外汇业务的境内银行总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公司及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内设立的第一家分支机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要求,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赋码。 需提交的材料:《金融机构代码申领/维护表》、《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或批准其成立的批复文件等材料复印件或上述材料电子版文件。 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汇综发[2020]91号) 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受理部门:国际收支处 办公地点:主城区(巴南区除外)企业在渝北区红锦大道56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一号楼3楼办理,其他区县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二)金融机构标识码赋码 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需开办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要求,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赋码。 需提交的材料:《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维护表》、《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或批准其成立的批复文件等材料复印件或上述材料电子版文件。 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汇综发[2020]91号) 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受理部门:国际收支处 办公地点:主城区(巴南区除外)企业在渝北区红锦大道56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一号楼3楼办理,其他区县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 咨询电话:023-67677161 (三)特殊机构代码赋码 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需办理涉外收支、外汇账户开立、涉外业务审批等业务,但又不属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赋予正式组织机构代码范围的企业,按照《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要求,通过业务办理银行向外汇分局国际收支部门申请赋码。 需提交的材料: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包含其准确、完整、规范名称的有效证明或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4]16号)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受理部门:国际收支处 办公地点: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6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一号楼3楼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 咨询电话:023-67677161 附件1: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维护表 附件2: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 附件3:金融机构代码申领维护表 2023-08-21/chongqing/2017/1228/813.html
-
办理地点:重庆市主城区(巴南区除外)企业的以下业务均在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6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一号楼3楼办理;其它区县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属地外汇局办理。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 (一)应工商部门要求,为外国机构驻华代表处出具未办理外汇业务证明或相关外汇业务已办理完结证明。 办理流程:外国机构驻华代表处先办理完结相关外汇业务(如曾在银行开立过外汇账户的,需先关闭外汇账户),再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申请。 申请条件及办理材料:未办理过外汇业务的,提交《xx代表处关于出具未办理外汇业务证明的申请》;相关外汇业务已经办理完结的,提交《xx代表处关于出具相关外汇业务已办理完结证明的申请》。申请内容包含成立时间、组织机构代码、工商局编号、注销原因、出具证明的原因、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等要素并加盖单位公章。(模板详见附件1、附件2) 设定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受理部门:国际收支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1 附件1:关于出具未办理外汇业务证明的申请 附件2:关于出具相关外汇业务已办理完结证明的申请 2023-08-21/chongqing/2017/1228/814.html
-
办理地点:重庆市主城区(巴南区除外)企业的以下业务均在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6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一号楼2楼办理;其它区县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属地外汇局办理。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 (一)服务贸易项下外币现钞提取审批 申请条件: 申请人为境内机构,有提取外币现钞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必要性。 禁止性要求: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规规定。 需提交的材料: 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和必要性的说明材料原件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如申请人需保留原件,原件验后退申请人。 业务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审核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4.对于符合规定条件予以核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做出不予核准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5.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法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2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二)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外汇账户审批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 申请人为境内机构,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服务贸易外汇收入来源真实合法,且在境外有符合相关规定的支付需求; 2.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禁止性要求: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规规定。 需提交的材料: 1.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外汇账户开立申请材料 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服务贸易开展情况、拟开户银行、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申请的存放境外资金规模等。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外汇账户变更申请材料 申请书,列明变更事项(开户银行、收支范围、使用期限、需提高存放境外资金规模或境内企业集团调整参与成员公司)。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境内企业集团应由主办企业申请变更登记。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2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关于开立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外汇账户的申请 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 我公司成立于XXXX年,注册资金XX万元,注册地址XX(公司基本情况介绍)。XXXX年,我公司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和支出金额分别为……,同比分别增长(下降)……。因XX业务需要,申请在X国开立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外汇账户,详细信息如下: 适用币种: 开户银行: 账户使用期限: 存放境外资金规模: 账户收支范围: (账户开立后,存放境外内部管理制度介绍)。 特此申请。 XX公司 XXXX年X月X日 2023-08-22/chongqing/2017/1228/803.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2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258亿美元,较1月末上升65亿美元,升幅为0.20%。 2024年2月,受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涨跌互现。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韧性强、潜力大、活力足,经济长期向好态势将持续巩固和增强,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4-03-07/safe/2024/0306/240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