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75926188-X-2015-00151
-
- 分 类:
- 其他 外汇综合管理 银行
-
-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
-
- 发布日期:
- 2023-08-25
-
- 名 称:
- 结售汇期间银行合并、分立及变更
-
- 文 号:
办理地点:重庆市主城区(巴南区除外)银行在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6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一号楼3楼提出办理申请;其它区县的上述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属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办理。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
(一)结售汇期间银行合并、分立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
1.银行总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设立的银行总行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
(1)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2)其他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如处于市(地、州、区)、县,由所在地外汇局上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审批;
(3)外国银行分行视同总行管理。
2.银行总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如果是吸收合并的,银行总行无需再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
3.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设立的银行分支机构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
需提交的材料:
1.银行总行在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设立的银行总行应当持下列材料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1)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3)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4)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5)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6)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提交外汇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
2.银行分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设立的银行分行应当持下列材料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1)《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见附1)一式两份;(2)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3)《金融许可证》复印件;(4)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5)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
3.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设立的机构应当持下列材料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1)《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办理时限:
新设立的银行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法规依据:
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
受理部门:国际收支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1
(二)结售汇期间银行重要信息变更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
1.银行总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名称变更、营业地址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相关文件向批准其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外汇局进行备案。
2.银行分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名称变更、营业地址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相关文件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备案。
3.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名称变更、营业地址变更的,在1-6月和7-12月期间的变更,分别于当年8月底前和次年2月底前经管辖行持相关资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需提交的材料:
1.银行总行、分行发生信息变更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附1)
(2)变更后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2.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发生信息变更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报表》(附2)
法规依据:
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受理部门:国际收支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