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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账户内资金是否可以境内划转?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六十七条规定,个人外汇账户内资金境内划转,仅限于本人账户之间、个人与近亲属账户之间。 划转账户分别属于境内个人、境外个人的,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且应符合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的规定。 2022-11-03/tianjin/2022/1103/20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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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收入的外币现钞,是否可以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答:可以,按照《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汇发﹝2020﹞14号印发)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收入的外币现钞,可以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2022-10-24/tianjin/2022/1024/20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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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在境内开展以外币计价的保险业务是否需要提前获得外汇局的核准? 需要。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第九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业务,应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核准。 2023-01-10/tianjin/2023/0110/20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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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加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资金来源,引导其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银发〔2022〕238号),自2022年10月25日起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上调至1.25。 2022-11-01/tianjin/2022/1101/20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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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上海市分局、江苏省分局、山东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四川省分局、陕西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浙江省分局、安徽省分局、湖南省分局、海南省分局、深圳市分局、青岛市分局、宁波市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精神,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部分区域开展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允许天津市分局、上海市分局、江苏省分局、山东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四川省分局、陕西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浙江省分局、安徽省分局、湖南省分局、海南省分局、深圳市分局、青岛市分局、宁波市分局(以下简称试点分局)开展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二、前期已开展试点的上海市分局、江苏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海南省分局、深圳市分局、宁波市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天津市分局、山东省分局、四川省分局、陕西省分局、浙江省分局、安徽省分局、湖南省分局、青岛市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三、试点分局应按照附件《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指引(试行)》的要求组织开展试点,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外债风险防范,密切关注试点政策进展情况,定期将试点情况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指引(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5月30日 2022-11-10/tianjin/2022/1110/20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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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哪些情况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二十八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 (一)外汇局核查或风险提示时,对相关交易无合理解释; (二)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三)未按规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 (四)外汇局核查或风险提示时,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外汇局报告或提供材料; (五)被外汇局与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联合监管的; (六)近两年因本指引第四条第四款情形(外汇局对企业实施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被外汇局注销名录后,重新列入名录且对前期核查业务无合理解释的。 2022-11-08/tianjin/2022/1108/20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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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主要调查内容?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21〕36号)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采集中国居民(包括境内机构和个人)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各项国际收支交易的流量以及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存量数据。 国际收支交易是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的各项交易,包括货物买卖、服务贸易、雇员报酬、股息利息收支、无偿捐赠以及赔偿,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以及存贷款等其他投资交易。 对外金融资产是指中国居民对非中国居民拥有的金融资产,包括对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存款、发放贷款及各类应收款等。对外负债是指中国居民对非中国居民承担的负债,包括吸收直接投资、发行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吸收存款、接受贷款及各类应付款等。 2022-11-16/tianjin/2022/1116/20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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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银行发现所报送的基础信息有误时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2〕22号)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境内银行发现所报送的基础信息有误时,应在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修改后重新导入“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境内银行对基础信息的修改如涉及收付款人的主体标识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者对公/对私属性的改变,境内银行应删除原错误基础信息,并在系统中说明删除原因后,重新生成新的申报号码报送基础信息。 境内银行对基础信息的修改如涉及收付款币种或收付款金额时,应通知申报主体按原申报号码重新申报,或者删除原错误基础信息,并在系统中说明删除原因后,重新生成新的申报号码报送基础信息。 2022-11-11/tianjin/2022/1111/20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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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涉外收付款的数据的申报信息有误时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2〕22号)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通过纸质凭证或电子凭证方式申报的申报信息有误时,境内银行应及时通过“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进行修改。对于以录入方式处理的申报信息,境内银行应在“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中凭申报主体修改后的申报信息直接进行修改;对于以接口导入方式处理的申报信息,银行应凭申报主体修改后的申报信息在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修改后重新导入“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 涉外收入网上申报的申报信息有误时,申报主体应及时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修改该申报信息。 2022-11-15/tianjin/2022/1115/20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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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申报主体《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要素发生变更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2〕22号)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要素发生变更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及时通知其中一家经办银行,向银行提供《营业执照》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等证明文件,勾选“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变更”。经办银行应对机构申报主体填写的《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信息与该机构提供的《营业执照》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等证明文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进行修改。 2022-11-09/tianjin/2022/1109/20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