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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合并或者分立,以及重要信息变更的,应如何处理? 答:(一)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设立的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向外汇局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银行分行发生名称变更、营业地址变更的,应持《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和变更后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三)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发生名称变更、营业地址变更的,在1-6月和7-12月期间的变更,分别于当年8月底前和次年2月底前经管辖行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2022-09-27/tianjin/2022/0921/20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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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采取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的,应如何办理? 答: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未发生转让时,办理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的境内银行应在收到境外款项时通知申报主体进行涉外收入申报。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发生转让时,原始经办银行应及时跟踪境外到款情况;境内受让银行应于收到境外款项的当日将收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通知原始经办银行。原始经办银行收到通知后,应按通知中的收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于本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主体进行涉外收入申报。 2022-09-19/tianjin/2022/0919/20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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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各自留存联和相关电子数据信息应保存多长时间? 答:境内银行及申报主体应当妥善保管《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各自留存联和相关电子数据信息。境内银行应将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者申报主体填写或提供的相关电子数据信息保存至少24个月,保存期满后可自行销毁。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2-09-20/tianjin/2022/0920/20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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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哪些机构之间的货物贸易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三十七条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之间货物贸易,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之间的货物贸易,可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 2022-09-21/tianjin/2022/0921/20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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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结售汇统计月报表出现统计错误应如何调整? 答:在报送期内,银行发现数据统计错误的,应及时主动提出调整;分支局发现错误的,应要求银行及时调整。报送截止日期后,银行发现错误的,应及时向外汇局报告,错报数据应在下期以同金额负值计入同项目,漏报数据应在下期以同金额补报计入同项目。 2022-09-29/tianjin/2022/0929/20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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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外汇局天津市分局大力支持天津融资租赁业发展,积极做好飞机、船舶离岸融资租赁外汇政策指导和业务服务。截至今年上半年,已为59个离岸融资租赁项目办理离岸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业务,资金达10.28亿美元。 以往境内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跨境融资租赁业务时,企业通常需要设立境外项目公司,用以收取租金,企业运营成本较高。利用离岸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业务,境内融资租赁公司可将从境外制造商处采购的飞机或船舶交付给境外承租人使用,办理相关业务备案后,直接开立账户收取租金,大大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助力企业发展。 为全力支持天津市离岸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进一步便利和服务企业,外汇局天津市分局推出了一系列举措。一方面,简化事前审批内容,在确保业务真实性审查的基础上,将审批内容由20项删减至11项,有效减少了企业办理业务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另一方面,优化事后管理手段,取消了租赁公司按月向外汇局天津市分局报送的相关报表,改由外汇局天津市分局自行通过系统查询、向经办银行问询等方式了解业务开展情况,减轻企业负担。2022年上半年,随着疫情形势缓解,离岸融资租赁业务快速回升,对外债权登记业务量同比增长近1倍。 2022-09-15/tianjin/2022/0915/20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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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部署要求,深入推进天津辖内银行和涉外企业对外汇管理及跨境人民币改革创新政策的理解和落实,8月29日至9月6日,在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的指导下,天津市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成功举办了外汇管理及跨境人民币改革创新政策培训会。 本次培训共举办5期,通过腾讯会议形式,天津自律机制成员银行、天津辖内涉外企业人员踊跃参加,累计参加培训达1000人次。培训邀请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相关处室业务骨干,对企业汇率风险中性管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跨境人民币政策、自由贸易账户(FT账户)政策等内容进行讲授。培训的成功举办,进一步扩大了外汇管理及跨境人民币创新政策覆盖面,有效提升政策触达率,为外汇管理及跨境人民币改革创新政策持续释放政策红利巩固了基础。 2022-09-30/tianjin/2022/0930/20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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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符合哪些条件的经常项目交易,境内机构可以按规定在银行购汇或使用自有外汇提取外币现钞?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八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常项目交易,境内机构可以按规定在银行购汇或使用自有外汇提取外币现钞: (一)银行汇路不畅的经常项目交易; (二)向战乱、金融条件差的国家(地区)支付的经常项目支出; (三)国际海运船长借支项下; (四)境内机构公务出国项下每个团组平均每人提取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 除上述规定情况外,确需提取外币现钞的交易,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和必要性的说明材料,办理登记手续。按规定已提取但未使用完的经常项下外币现钞,可以结汇或存入原提取外币现钞所使用的外汇账户。 2022-09-26/tianjin/2022/0926/2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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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符合哪些条件的经常项目交易,境内机构可以收取外币现钞?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八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常项目交易,境内机构可以收取外币现钞,但应在银行办理结汇: (一)银行汇路不畅的经常项目交易; (二)与战乱、金融条件差的国家(地区)间开展的经常项目交易; (三)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因临时使用境内港口等交通设施所支付的服务和补给物品的费用; (四)境内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的外汇交易。 2022-09-23/tianjin/2022/0923/20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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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远期合约到期前或到期时,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而无法履约,应如何处理? 答:远期合约到期前或到期时,如果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而无法履约,银行在获取由客户提供的声明、确认函等能够予以证明的书面材料后,可以为客户办理对应金额的平仓或按照客户实际需要进行展期,产生的损益按照商业原则处理,并以人民币结算。 2022-10-09/tianjin/2022/1009/20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