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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外账户信息发生变更或关闭境外账户的,需要在多久内到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境外开户银行代码或名称、境外开户银行地址等境外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获知相关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境内机构关闭境外账户的,应自关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境外开户行的销户通知书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账户内资金余额调回境内。 2022-07-20/tianjin/2022/0720/19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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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拍卖行为境内企业的机器设备进行拍卖,境外机构委托驻境内机构进行竞拍,竞拍成功后汇入购买款,则收到的拍卖款应如何申报? 答:应视境外机构购买机器设备的目的判断。若该境外机构购买设备是为了运回本国使用,则申报在“121010货物贸易—一般贸易”项下;若购买机器设备后作为对境内的实物投资,则拍卖款应根据外商直接投资登记情况,申报在直接投资相应项下。 2022-07-22/tianjin/2022/0722/19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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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机构开立境外账户后,是否需要进行报送?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境内机构开立境外账户后,应在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将开户银行、境外账户账号、账户币种等信息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2022-07-19/tianjin/2022/0719/19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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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外个人可以将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吗?如果可以,需凭借哪些材料? 答:可以。 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第六十条规定,境外个人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 2022-10-11/tianjin/2022/1011/20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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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居民在国外购得家具报关进口,在海运过程中受损,国外销售公司已为该笔货物购买保险,保险公司赔偿损坏维修金。应如何申报保险公司付的赔偿金? 答:居民与非居民间与非寿险赔偿相关的收入,应申报在“422000二次收入(经常转移)—非寿险保险赔偿”项下。 2022-07-28/tianjin/2022/0728/19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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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居民使用银联卡在境外提现与消费应如何申报? 答:境内居民使用银联卡在境外提现与消费的,以及非居民使用银联卡在境内提现与消费的,统一由银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申报在“223029服务贸易—旅行—其他私人旅行”项下,持卡人无需申报。 2022-08-02/tianjin/2022/0802/19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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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航空公司从境外租赁飞机并按季支付租金,境外公司按季补偿境内航空公司一定款项,收到补偿款项应如何申报? 答:飞机租赁补偿款项应申报在“424000二次收入(经常转移)—其他二次收入”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飞机租赁补偿款。 2022-08-03/tianjin/2022/0803/19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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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商将外币现钞携带入境,支付境内企业服务费,应如何申报? 答:以现钞(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形式进行的结算,目前无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2022-08-01/tianjin/2022/0801/19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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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切实服务客户汇率避险需求,7月28日上午,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与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联合举办“助企纾困一一企业汇率风险中性”线上宣讲会,200余家外经贸企业参会。 会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国际收支处相关人员倡导企业聚焦主业,树立风险中性理念,把汇率风险管理作为一项基础性、系统性、长期性的工作,把套期保值纳入日常的财务决策;要求银行发挥专业优势,协助客户汇率风险管理工作,做好降低汇率波动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专家对当前人民币汇率走势和国际国内市场关注焦点做了深入分析,对远期、期权及其组合等系列汇率避险工具进行了详细介绍,对企业在汇率风险中性管理中面临实际问题给出了专业建议。精彩的讲解、生动的案例给广大外经贸企业留下了深刻印象。 下一步,天津市分局将继续联合银行加强对涉外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的指导和服务,引导企业树立风险中性意识,提升汇率风险管理水平。 2022-08-15/tianjin/2022/0815/19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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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政策性银行天津(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天津市分行、渤海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天津农商银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金城银行、企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天津分行: 为进一步提高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的及时性,督促机构申报主体切实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我分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2〕22号)及有关实际情况,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分局联系。 联系电话:23209085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2022年8月15日 2022-08-26/tianjin/2022/0826/19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