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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服务贸易付汇合同有效期是三年,按照合同的相关规定,每月需支付1000美元。这种情况需要审核什么单据? 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所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 2018-12-25/tianjin/2018/1225/10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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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召开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培训会,对辖区样本企业进行业务培训。会上,从贸易信贷统计调查文件依据、贸易信贷统计调查系统使用方法、数据填报要求和非现场数据核查要点等方面对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工作进行了全面讲解,并与企业人员充分交流。 下一步,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将完成好贸易信贷统计调查的年度申报工作,督促企业保证数据填报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加大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工作管理及数据审核力度,不断提升滨海新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质量。 2018-12-18/tianjin/2018/1218/10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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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滨海新区中心支局赴中新天津生态城开展调研,与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就共同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参与跨境人民币、外汇管理改革,推进中新天津生态城特色产业发展等问题进行交流,并实地走访代表性企业。 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将始终以支持区域发展和服务实体经济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党建引领业务发展,有效发挥金融和外汇管理服务职能,以需求为导向,积极支持中新天津生态城特色产业发展。 2018-12-13/tianjin/2018/1213/10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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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司为香港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收取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费,需要审核什么材料? 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所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 2018-12-11/tianjin/2018/1211/10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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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某企业A根据境外公司B的要求为其生产了轮胎模具,但不出口而是交予境内企业C继续为境外公司B加工,境内企业C不对该模具进行账务处理,使用完毕后自动报废。境外公司B随后直接给境内某企业A汇入一笔款项作为模具费用,则境内某企业A如何申报? 答:不出境模具费,应申报在“12299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 2018-12-25/tianjin/2018/1225/10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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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中资企业需向境外相关国际组织申请某类药品的专利权,委托境外一机构代理申请专利,现该公司购汇支付委托代理申请专利的服务费用,银行应如何统计? 答:该笔外汇资金用途为代理申请专利费,而代理申请专利本身不涉及专利的许可使用,属于管理咨询服务支出,应统计在横栏“325咨询服务”,纵栏“03中资机构”。 2018-12-26/tianjin/2018/1226/10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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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A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该公司受境外B公司委托,为B公司出售给境内C公司的一套设备提供了设备调试等技术服务。A公司收到B公司汇入的服务费1万美元并办理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答:该笔外汇资金来源属于技术服务收入,应统计在横栏“125咨询服务”,纵栏“04外资机构”。 2018-12-18/tianjin/2018/1218/10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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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二、公开事项和内容 机构介绍、政策法规、行政执法信息、信息公开专栏、业务指南、特色服务、公众交流等7类21项内容,详见附表。 三、公开时限 列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开方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政府网站(http://www.safe.gov.cn/tianjin/)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信息公开的主平台。 五、责任主体 国际收支处牵头,各有关处室根据责任分工分别负责。 六、监督渠道 社会各界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政府网站“咨询反馈”—“投诉建议”或“联系我们”栏目进行监督。 附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公开类别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责任主体 机构介绍 1 局领导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局领导的姓名、职务等信息 国际收支处 2 机构设置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内设机构等信息 国际收支处 3 分局动态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重要工作动态 各有关部门按业 务分工分别负责 政策法规 4 综合 外汇管理综合类政策法规 各有关部门按业 务分工分别负责 5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个人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政策法规 外汇管理一处 6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有关跨境直接投资、跨境证券投资、跨境债权债务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政策法规 外汇管理二处 7 国际收支统计 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的政策法规 国际收支处 8 结售汇与外汇市场管理 有关结售汇管理、外汇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 国际收支处 9 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 有关外汇检查及处罚等的政策法规 外汇检查处 10 现行有效法规目录 天津市分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截至发布期的外汇管理主要有效法规目录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主要有效 法规目录 国际收支处 行政执法信息 11 行政许可信息公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辖内行政许可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名称、注册地、机 构代码、审批部门名称、设定依据、许可事项、许可时间等 国际收支处 外汇管理一处 外汇管理二处 12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辖内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违规主体名称、注册地、机构 代码、查处机构、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时间、处罚内容等 外汇检查处 13 执法证信息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执法证相关信息公告 国际收支处 业务指南 14 业务指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各类业务办理指引,包括业务名称、办理流程、申请材 料、政策依据、办理部门、联系方式和地址等 各有关部门按业 务分工分别负责 信息公开专栏 15 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主动公开信息基本目录 国际收支处 16 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分类、公开方式、获取方式、公开受理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 方式、监督方式等 国际收支处 17 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有关指引及制度,包括申请条 件、申请方式、受理机构、办理流程等 国际收支处 特色服务 18 特色服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根据本地外汇管理业务特点对外发布的服务信息 各有关部门按业 务分工分别负责 公众交流 19 业务咨询 咨询人、咨询内容、答复内容等 各有关部门按业 务分工分别负责 20 投诉建议 留言人、投诉建议内容、答复内容等 各有关部门按业 务分工分别负责 21 联系我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 国际收支处 2026-03-18/tianjin/2018/1228/10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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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是否都需要提供董事会决议? 答:均需提供。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审核材料外,还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2. 如何理解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根据《通知》规定,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这在《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制度》中均有明确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规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规定分配;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如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等。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是否以往年度存在亏损并在财务报表中体现弥补情况。 2019-01-03/tianjin/2019/0103/10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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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 近期,一些网络平台非法从事外汇按金(也称外汇保证金,一般指客户投资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保证金,按一定杠杆倍数在扩大的投资金额范围内进行外汇交易)活动,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社会公众财产损失,影响恶劣,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一、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未批准任何机构在境内开展或代理开展外汇按金业务。 二、根据《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5号),凡未经批准的机构擅自开展外汇按金交易的,均属于违法行为;客户(单位和个人)委托未经批准的机构进行外汇按金交易(无论以外币或人民币作保证金)的,也属违法行为。 三、请社会公众充分认识从事外汇按金活动的危害,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谨防因交易违法造成财产损失。 四、广大公众发现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应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 2019-01-08/tianjin/2019/0108/10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