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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银行在为企业建立《单位基本情况表》时,机构地址项目应如何填写? 答: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 号),机构地址应填写机构注册地址。若是境外机构,允许用英文填写。 2018-11-01/tianjin/2018/1101/10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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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对银行开展的非现场核查发现,银行对境内引入战略投资和企业购买境外房地产理解有偏差,导致结售汇数据统计错误。针对此情况,现精心筛选下面案例,供有关业务人员学习和参考。 案例1:某非居民个人长期在我国境内工作,并以其获得的人民币收入购买了境内银行发行的QDII产品,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不论该非居民个人持何种证件来办理结汇,均应将其视为居民个人。否则,如果视为非居民个人,办理结汇应按照人民币资金用途判断交易性质,而视为居民个人,则办理结汇应按照其外汇资金来源判断。。因此,该笔交易应统计为“431对境外证券投资-05居民个人”。 案例2:境内某出口企业收到境外银行开出的金额100万美元的信用证,该企业持相关出口单据向境内银行申请办理出口押汇,银行审核后同意发放。贷款到账后,该企业向银行申请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企业在银行办理其他贸易融资项下的结售汇业务,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该出口企业属于我国居民,结汇按其资金来源予以统计,出口押汇虽属银行融资,但其资金来源实质仍属于货物贸易性质,因此应统计在横栏“110货物贸易”,纵栏根据企业实际性质进行选择。同时,这样统计有利于与海关进出口数据的比对。 类似的,企业通过银行办理其他进出口贸易融资,实际资金性质同样属于正常的贸易往来资金,由此发生的相关结售汇交易应计入横栏“110,310货物贸易”,纵栏则根据企业实际性质进行选择。 【注意】出口押汇是指出口方受益人(卖方)以出口单据作抵押,要求出口地银行在收到国外支付的货款之前,向其融通资金的业务。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除出口押汇以外的国内外汇贷款不得结汇。 2018-11-22/tianjin/2018/1122/10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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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对银行开展的非现场核查发现,银行对境内引入战略投资和企业购买境外房地产理解有偏差,导致结售汇数据统计错误。针对此情况,现精心筛选下面案例,供有关业务人员学习和参考。 案例1:银行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月扣收了居民个人外汇储蓄存款的利息税,并将扣收的利息税结汇向税务部门清缴,银行应如何统计交易主体? 分析和结论: 银行属于代客户缴纳外币储蓄存款的利息税,资金的所有权属于客户,应按照客户的身份来确定交易主体,在本案例中计入“05居民个人”。如果客户为境内企业,则应计入“03中资机构”或“04外资机构”。 案例2:某非居民个人长期在我国境内居住并从事出口贸易,其贸易项下收取的外汇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不论该非居民个人持何种证件来办理结汇,均应将其视为居民个人。否则,如果视为非居民个人,办理结汇应按照人民币资金用途判断交易性质,而视为居民个人,则办理结汇应按照其外汇资金来源判断。本案例中,需要按照外汇资金来源判断,因为跨境发生的交易是一笔出口贸易。因此,该笔交易应统计为“110货物贸易-05居民个人”。 2018-11-15/tianjin/2018/1115/10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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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对银行开展的非现场核查发现,银行对境内引入战略投资和企业购买境外房地产理解有偏差,导致结售汇数据统计错误。针对此情况,现精心筛选下面案例,供有关业务人员学习和参考。 案例1:某中资企业以人民币购汇,用于在境外设立全资子公司,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该笔交易属于我国对境外的投资,且出资企业为境内的一家中资企业,计入“421投资资本金-03中资机构”。 案例2:某对外输出劳务企业向境外某宾馆提供了三个月的临时性劳工,现将境外汇入的外出劳工劳务费统一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交易主体? 分析和结论: 我国居民跨境提供临时性劳务,获得的外汇收入属于职工报酬。在统计交易主体时,由于该劳务企业是代理外出劳工将劳务费结汇,应按照劳工个人的身份来确定交易主体,计入“05居民个人”。 2018-11-08/tianjin/2018/1108/10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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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工程企业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期间,从其境内子公司采购一批设备用于项目建设。之后该企业统一从境外收回工程项目款(含上述子公司设备款),导致该子公司只出口设备而不收汇。如何解决此类出口与收汇主体不一致的问题?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所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第四部分企业报关的相关规定,建议由此承包工程企业对工程款和设备款的收汇分别进行申报,并由收汇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情况说明、出口合同等证明交易真实合理的材料进行贸易主体不一致报告,办理货贸项下收汇数据的主体变更手续。 2018-11-22/tianjin/2018/1122/10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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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A公司是一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境内外贸企业,该公司作为中间商,促成了香港和美国两家公司之间的一笔红木家具交易。即货物流:香港公司向美国公司出口红木家具;资金流:美国公司以信用证方式向A公司支付货款,A公司在扣除自身的收益后再将款项汇给香港公司,应如何申报? 答:在本实例中,货款是由进口商先汇给中间商(境内A公司),中间商扣除自身收益后再将余款汇给出口商。因此,该中间商A公司收付汇均应申报在“12201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项下。 2018-11-22/tianjin/2018/1122/10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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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A公司与境外B公司签订进口铜矿石合同,该铜矿石存储在我国保税区内。后A公司又与境外C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将该笔铜矿石转卖给境外C公司。对于上述业务发生的跨境资金应如何申报? 答:由于货物仅通过我国保税区进出境,因此A公司与B公司、C公司发生的跨境资金收付,应申报在“121030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 2018-11-15/tianjin/2018/1115/10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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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工程企业是否可以为不同工程项目在境外开立多个外汇账户? 答:企业可以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所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中有关“存放境外管理”规定,由当地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并结合企业实际需求,为企业办理多个境外账户开立核准手续。 2018-11-15/tianjin/2018/1115/10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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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境外母公司签订专利技术许可使用合同,根据合同规定,该公司出售使用该技术生产的产品,须按比例支付给母公司技术提成费,银行应如何统计? 答:该公司引进的技术属于专利技术,则该笔技术提成费实质为技术许可使用费,应统计在横栏“324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纵栏“04外资机构”。 2018-11-15/tianjin/2018/1115/10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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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对银行开展的非现场核查发现,银行对境内引入战略投资和企业购买境外房地产理解有偏差,导致结售汇数据统计错误。针对此情况,现精心筛选下面案例,供有关业务人员学习和参考。 案例1:境内B公司委托境内A公司对其产品进行加工,由B公司出口,其中,加工费由境外客户直接付给A公司,A公司收汇后结汇时,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这部分加工费计入出口商品的货值,因此该笔加工费性质上属于货款的一部分,该笔业务应计入横栏“110货物贸易”,纵栏根据A公司的企业实际性质进行选择。 案例2:境内某居民张某,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和其他执业、备案手续,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张某在海关和外汇局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后,在境内银行开立了个人贸易结算账户,张某从事小额对外货物贸易业务,通过个人贸易结算账户结算进出口货款,则这些款项的结售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该类收入和支出属于张某个人贸易收入和支出,相应的结售汇交易应计入横栏“110,310货物贸易”,纵栏“05居民个人”。 2018-12-05/tianjin/2018/1205/10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