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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C公司成立于2010年,为马来西亚独资公司,注册资本910万美元,专业从事水解植物蛋白的生产、加工及销售。 C公司于2013年1月17日在某银行办理65518.11美元的资本金结汇,结汇所得407254元人民币。办理资本金结汇时,该公司向银行提交的资本金结汇支付命令函中收款人为秦皇岛市A公司,结汇用途:工程款,并提交了与A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和结汇发票,收款方为A公司。但经查,本次结汇所得资金全部划入秦皇岛市X公司,交易用途:工程保证金。 二、定性和处罚 C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第九条第一款“外汇局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加强对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等业务的监管,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及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进行延伸检查。发现有以下违规情形的,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擅自改变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 2017-01-18/hebei/2017/0118/7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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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书。 2.外债合同正本及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 3.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证明材料等文件,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 4.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所选择模式(现行外债管理模式或132号文模式)的书面说明。 5.上年度或最新一期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6.《宏观审慎外债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8.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017-01-18/hebei/2017/0118/7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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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 2017-01-18/hebei/2017/0118/7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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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办理境内机构公务出国项下每个团组平均每人提取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外币现钞提取业务,金融机构应审查并留存预算表。 2017-01-18/hebei/2017/0118/7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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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办理国际海运船长借支项下提取外币现钞业务,金融机构应审查并留存收账通知和船东付款指令。 2017-02-03/hebei/2017/0203/7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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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错。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将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作为业务档案留存5年备查。 2017-02-03/hebei/2017/0203/7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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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对。 2017-02-03/hebei/2017/0203/7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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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但不晚于提款前三个工作日。 2017-01-18/hebei/2017/0118/7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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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及上限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 2017-01-18/hebei/2017/0118/7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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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4年5月,外汇管理部门在对DSSM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SSM公司)货物贸易外汇(退汇)业务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报送超过规定期限的延期付款及预付货款业务信息的行为。该公司分别于2013年7-8月期间,向某公司支付90天以上延期付款4笔,金额合计477.5万美元;于2013年8-9月期间,支付30天以上预付货款2笔,金额合计516万美元。以上6笔业务均未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报送对应的预计付汇及进口日期等信息。 二、定性和处罚 DSSM公司未按规定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报送超过规定期限的延期付款及预付货款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一)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二)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的规定,构成了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含报告)手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的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017-06-27/hebei/2017/0627/7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