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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21891-5-2017-00024
  • 分       类:
    外汇检查与法律适用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17-01-18
  • 名       称:
    外汇违规案例:C公司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案
  • 文       号:
外汇违规案例:C公司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案

一、案情简介

C公司成立于2010年,为马来西亚独资公司,注册资本910万美元,专业从事水解植物蛋白的生产、加工及销售。

C公司于2013117日在某银行办理65518.11美元的资本金结汇,结汇所得407254元人民币。办理资本金结汇时,该公司向银行提交的资本金结汇支付命令函中收款人为秦皇岛市A公司,结汇用途:工程款,并提交了与A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和结汇发票,收款方为A公司。但经查,本次结汇所得资金全部划入秦皇岛市X公司,交易用途:工程保证金。

二、定性和处罚

C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第九条第一款“外汇局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加强对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等业务的监管,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及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进行延伸检查。发现有以下违规情形的,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擅自改变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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