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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21891-5-2017-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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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外汇检查与法律适用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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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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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7-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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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违规案例: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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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一、案情简介
X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24日,属于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7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及旅游休闲项目的开发、经营、管理。
2013年1-4月期间,X公司以备用金名义向银行申请办理了7笔资本金结汇业务,结汇时向银行提供的《资本金结汇人民币用途清单》中所列用途全部是“经营用途、工资、日常费用”等。检查人员调取该公司相关银行资料及账簿发现,其自成立至案发以来,根本未正式投入生产运作。2013年1-4月间结汇的人民币资金全部滞留在该公司人民币账户中,且一直未使用,这与该公司提供的结汇申请用途明显不符。
二、定性和处罚
X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的规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只能用于投资项目的正常生产经营开支”的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四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