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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保内贷是境外公司向境外机构申请开具融资性的担保函,出现这个业务的前提是人民币没有实现可自由兑换。外保内贷目前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中资企业获得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后可在额度内进行外保内贷。如果需要履约,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满足投注差的要求。 2015-09-30/hebei/2015/0930/5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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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RA账户:国家外汇管理局于 2009年 7月 13日 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即为NRA账户。NRA账户也可能指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为了区别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账户也称"RMB NRA"账户。 2015-09-30/hebei/2015/0930/5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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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注期限内,银行不得为“关注名单”内的个人办理电子银行结汇和购汇业务;通过柜台为其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比照超过年度总额的结售汇要求,经常项下须审核真实性证明材料,资本项下需经必要的核准。 2015-09-24/hebei/2015/0924/5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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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1)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2)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3)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4)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5)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2015-09-30/hebei/2015/0930/5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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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境内企业可以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凭银行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办理资金的汇出手续。 2015-09-15/hebei/2015/0915/5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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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2015-09-30/hebei/2015/0930/5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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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2015-09-24/hebei/2015/0924/5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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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简介 ZTKY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公司类型为国内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金属矿产品、有色金属的国内销售及进出口业务。2013年2月22日,ZTKY公司在某银行正大广场支行办理了1笔金额为999.79万美元的转口贸易付汇,收款人为香港关联公司CCIG公司,提交给银行付汇审核的凭证为4份承运人为境外船公司的海运提单以及签订日期为2013年1月21日的采购合同,合同标的为1200吨电解铜。经查,4份提单的内容均为将一批电解铜从智利海运至台湾,提单的签发日期分别为2012年7月至12月。根据国际航运惯例,海运运输的船期一般最多2个月,而ZTKY公司的4份提单签发日期远早于付汇日期和合同签订日期2个月以上,超出了航运的合理期限。证据面前,ZTKY公司最终承认,上述4份提单对应的装运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日期分别为2012年9月、10月、11月和2013年1月,其在办理转口贸易付汇时依据的海运提单实为无效单证,并且确认了此笔转口贸易业务系虚假构造的事实。 二、 定性和处罚 ZTKY公司使用无效单证,虚构转口贸易业务背景办理对外付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和第十四条“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构依法对ZTKY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015-12-29/hebei/2015/1229/6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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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KP铁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KP公司),成立于2008年11月25日,注册资本129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铁路建设、集装箱、自备车租赁。2013年6月,KP公司为向MS银行支付到期的固定资产贷款利息,通过MS银行借入一个月期限的委托贷款。2013年7月,委托贷款到期。为偿还该委托贷款,2013年7月12日,KP公司向境外股东借入贷款2629万港元。7月15日,该公司以支付铁路项目开发和建设工程款名义向当地银行申请结汇,并在结汇当日擅自改变外债结汇资金用途,将结汇所得2075.85万元人民币全部用于偿还委托贷款。 二、定性和处罚 KP公司擅自改变外债结汇资金用途的行为,违反了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和《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第28号令)第二十六条“境内企业所借中长期外债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对KP公司做出行政处罚。 2015-12-11/hebei/2015/1211/5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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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应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备案,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包括跨国公司基本情况,业务需求;主办企业基本情况,参与企业名单、股权结构;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的授权书等。选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还需列表说明参与的境内外成员企业名单,包括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等。 (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加盖主办企业公章的主办企业及境内成员企业营业执照;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金融机构需提供);境外成员企业只需提供注册证明。 (三)企业与开户银行联合制定的业务模式、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组织架构、系统建设、风险控制措施、数据监测方式以及技术服务保障方案等;经签署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办理确认书》;选择2家以上(含)开户银行的,应明确外债、对外放款集中额度在各家开户银行的具体分配。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016-02-02/hebei/2016/0202/601.html